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

2011-04-14 20:32
食品与发酵工业 2011年3期
关键词:新法安全控制预防性

2011年 1月 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 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 70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

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像以前那样,等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来考虑如何应对。该法出台之前,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P)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 4 800万国民 (也就是说每 6个美国人当中就有 1个人)生病,12.8万人入院治疗,其中有 3 000人是死于食品导致的疾病。疾病医疗支出对美国公共卫生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而由于食品不安全导致疾病或死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及广大民众酝酿、推动改革旧法,加大 FDA的监管权力,防范大规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美国民众的健康。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健康,所以该法在国会参众两院投票时分别以 73∶25和215∶144的多数票通过。

食品安全法的五大创新在美国立法机关看来,如果全球食物链中的每个生产者对存在致病风险的环节认真对待并且承担起真正的责任来,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新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之不足。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进口食品安全方面、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 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 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 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比如,新法授权 FDA就食品供应领域制定综合性的、以科学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如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以及扩大 FDA在食品产销及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等。根据该法,食品企业必须落实 FDA制定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并且要执行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在农产品安全领域,FDA将起草一套规则,就水果及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制定最低标准的科学标准,与此同时,还就涉及食品生产的土地改良、工人的健康及卫生、食品包装、温度控制、水利用等其他问题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他们将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性安全控制方案,该方案必须涉及对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同时,该方案还必须明确必要时该食品企业可以采取的整改行动。(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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