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个税,推动社会公平

2011-05-14 17:16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1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现行社会保障

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应瞄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空间,把诸多有助于增进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制度建立起来。只有透过这些方面的制度变革,个人所得税才能够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差距、推动社会公平的作用

4月22日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广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但并未进行表决。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吸纳更多公众意见。

按照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四项,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两项:第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第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

应当说,公众对第一项内容更为关注。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部分公众对现有的修正草案有不同意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也不大满意,认为调整幅度过小。

人们相信,如此调整可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这样的效果不能说没有,但人们显然高估这种调整的效用了。从根本上说,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比如说农民、农民工、城市低收入群体,从这一调整中得不到任何好处,因为,即使按照现在的标准,他们基本上也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调减除费用标准,只有少部分中等偏低收入者受益。换言之,即便将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到5000元,最终能够受益的也只占民众中很小部分。这样的受益面,显然与法律修订的高成本不相称,也无法满足民众对于公平的渴望。

也许,《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不应当只盯着减除费用标准了。在整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减除费用标准是最为直观的法律要素。因此,每当人们感觉到社会分配不公,感受到生活压力,就呼吁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又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但事实证明,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调整,并没有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公平一些。

显然,民众对个人所得税的认知,以及有关部门瞄准减除费用标准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路,均存在偏颇之处。实际上,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与税收公平相关的因素中,减除费用标准并不是一个重要因素,更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它只是更为直观一些,因而容易被人理解,但它对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所能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如另外一些制度重要。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全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与生活负担,而只对个人的月薪征税,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两个人,同样是1万元月薪,单身汉与供养孩子上学、又赡养老人者,按照法律要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这对后者而言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如果要减轻社会中的中等收入者的负担,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也即实行按照家庭年度收入综合征收的制度,就至关重要。

实行家庭综合征收制度,还可以从另一个方向上促进税收公平,那就是把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中。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并不显著,甚至没有作用,只是在中等收入群体中起了一点“搅拌”作用。根源就在于,高收入者的大多数收入并没有被覆盖其中。通过对家庭综合征收,可以覆盖到这些收入。

因此,当下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项目应当是推动家庭综合征收制度。早在2003年,有关规划就已明确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令人遗憾的是,将近十年过去,《个人所得税法》也已修订两次,这方面似乎没有任何进展。也许,利用这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机会,社会各方可以在这方面做一些努力。

另外一项制度变革同样可以大幅度地推动收入公平,这就是中、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支出的减免。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性质其实类似于纳税,在很多国家,这些费用就叫社会保障税。这些支出是所有工薪收入者都必须缴纳的,而且,收入越低,这方面的相对负担就越重。如果能够实行一种“负所得税”制度,也即,对达不到减免费用标准的低收入者,进行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障缴费减免,则可以真正地造福于中低收入者。

也就是说,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有很多改进空间,因为诸多有助于增进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那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就应瞄准这些问题,多下功夫。只有透过这些方面的制度变革,个人所得税才能够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差距、推动社会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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