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以维权来维稳

2011-05-14 17:16王全宝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全总职工群众协商

王全宝

“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责、主动作为。”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全总十五届八次主席团会议上强调各级工会要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去年以来,在爆发“深圳富士康”“南海本田”等群体性事件后,全国总工会主动协调党政接连出手,维权取得明显成效。

全总主动出手的背后,是劳动关系矛盾急剧紧张。1月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玉普在会上分析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时说,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劳动关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劳动关系矛盾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矛盾由隐性走向显性

1月15日,“百余名四川籍农民工在河北遵化市政府门口下跪讨薪”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每位农民工分文不少拿到各自被拖欠的工资。

从深圳富士康厂区员工十几连跳,到愤然断指的无助民工,再到“下跪讨薪”,不仅勾画出中国工人群体身影悲情轮廓,更凸显劳资矛盾极端化。

与他们低下境遇相反的是,过去两年来,“中国工人”作为一个群体,全球影响力在攀升:继2009年入选《时代》年度人物后,又登上美国道琼斯公司旗下杂志《财智》2010年“全球最具影响力人物”榜单。

如何真正让劳动者体面地劳动,考验着工会组织。2010年5月29日,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

此后,全国总工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然而,工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当前职工队伍思想观念、利益诉求多样化,“80后”“90后”的新生代职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期望越来越高。

有着多年大型企业领导经验的王玉普强调,针对不同群体,突出重点,创新方法,把职工更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职工群众是工会工作的动力和源泉,是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言人要有所作为,工会工作者要适应职工队伍的新特点,不断提高职工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到困难企业和矛盾多发行业,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反映职工意愿,把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有为才能有位。”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教授林燕玲看来,工会干部应首先把立场站在劳动者一方,代表他们与资方谈判,与政府交涉;在调处劳资矛盾时,工会应把握“先维权再维稳”的原则,而在一些地方党政部门眼中,工会往往被当成“维稳”的工具。

“资强劳弱”日益强化

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总对外公布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3.4%的职工5年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平,有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中最大、最突出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并不存在劳资关系,劳动关系仅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简单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获得独立主体地位的劳方与资方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以利益为主要动力和目标进行了重复博弈。

在博弈过程中,由于经济实力、政治影响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使得劳资双方在契约的签订与执行、以及劳资纠纷而导致的契约解除等诸多问题上,“资强劳弱”特征日益强化,劳资矛盾逐渐凸显。

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坦承,“资强劳弱”导致劳动权益受损,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过低,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不愿意为劳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企业甚至拖欠劳动工资。

针对这个问题,李守镇表示,从2011年开始,全国总工会计划用三年时间,依法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收入是职工权益的核心,能否获取合理劳动报酬,是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

在全国“两会”上,工会界别的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去年8月23日,争议多时的“恶意欠薪罪”终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成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工资集体协商期待立法

根据全国总工会2011年工作总体要求,到2011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要达到60%;2013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针对当前劳资矛盾的演变和增加趋势,去年全国总工会向全国各级工会组织提出了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要求。

2010年,全总投入1000万元,在北京、山西、吉林、江苏、福建等5省(市)总工会和西安、石家庄、深圳、青岛、上海杨浦等5个城市(区)总工会进行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试点。

截至2010年9月底,10试点地区工会聘用专职工会工作者5121人,全国共聘用15973人。

尽管全国总工会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但林燕玲对此并不乐观,她认为,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集体谈判均有规定,但比较原则,还不健全不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部颁规章效力又比较有限,缺乏强制力。

截至目前,《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已经制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着手起草《广东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在各地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一些委员代表建议尽快从立法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1月16日,北京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原副主席侯小丽建议,应尽快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立法;新疆自治区政协委员、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李明提交提案,建议新疆推进工资协商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与付出对等的报酬;昆明市政协委员彭萍安提出,应制定《昆明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通过强制性立法介入市场分配体系,从而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上的刚性支持和保障。

去年,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标志性内容、被外界高度关注的《工资条例》最终难产。据参与制定的专家透露,其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工资确定方式。

“草案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工资定额进行谈判,企业一方必须接受。这一规定在执行上面临很大困难,不具备可操作性。”上述专家说。

林燕玲对此也不乐观。她认为,更为现实的是把工人的集体行动纳入制度化,让工人更有资本和资方博弈,最后由市场来决定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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