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2元店被骗 保全证据打赢官司

2011-05-14 14:54梁宏刚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加盟费杨先生手册

梁宏刚

“梁律师,我被骗了!您看我该怎么办才好?我姓杨,是一个记者告诉我你的电话。我加盟了二元超市店,但得到的都是次品,我实在无法经营了,总部不允许我退出,仅同意退我部分货物,不退我加盟费。除非我找到下一家加盟商。这让我去哪儿找?我拖不起啊,我该怎么办呢?如果起诉的话我能不能赢?”对方的声音非常急促。

我对他讲,如果诉讼,关键要看证据,包括合同书、收据、发票、经营手册、开店手册、员工手册、货物样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或者发票等等,一切与加盟有关的书面材料。我们约好明天见面。

1

杨先生今年29岁,山东人,已经在北京打工7年,也有一些积蓄。2008年春节过后,经常关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寻找投资项目。其间,他去武汉考察过新型燃料项目,感觉项目很假,也考察过电话充值卡项目,其实就是传销。2008年3月份,在网易上看到了关于×××二元超市加盟的采访报道,他发现,搜狐、新浪、人民网、腾讯网等大型门户网站均有相关的报道。他觉得这项目更有投资价值了。

他亲自到总部去考察。总部在北京一幢高档写字楼内,办公面积很大,看起来很有实力;虽然他仅想加盟一个便利店,但他们仍然把他当做大客户看待,介绍得很详细,还说他们是北京为数不多的几家在商务局备案的企业,而且他们公司的商标已经提出了注册申请。

杨先生找到的店面不适合经营二元超市,居民白领多,他们并不怎么光顾二元店。但是总部派人协助选址时,却认为这个位置很好,现在想来,总部为骗取加盟费不惜任何手段。

杨先生缴纳了品牌服务费9800元,并第一次订货1万元,全部打进总部指定的个人账户。

随后的事情就如他在电话里说的一样了。

公司不退货,杨先生仔细看了合同,是他违约了,但是他感觉自己是被骗了。“我现在损失5万多了,还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段时间我什么也没做!”杨先生现在非常后悔当初的决定。

2

杨先生保留了所有与总部之间往来的书面资料。

加盟的证据材料:《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服务费收据、宣传手册、发货清单、开店手册、员工手册以及部分产品。

合同经过专业人士制作,各条款十分严密,而且内容对杨先生十分不利:特许经营关系变成了销售关系;在合同中还有一款,明确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也变成了服务费;除了进货返还服务费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服务费。从合同上几乎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杨先生自己看完合同后,反而感觉是自己违约。

总部给杨先生开具的服务费收据,金额为9800元,交款人栏署名为杨先生,上面盖有总部的财务章。这份证据和合同相互印证。

宣传手册的内容和网站基本一样。宣传手册上,“公司成立于2004年……”然而营业执照表明,公司2007年才成立!手册还吹嘘公司又是去国外考察,又是约请国内专家论证,最后得出结论小型超市有上百亿的市场,单店1年就可盈利20万。

关于订货单和产品。杨先生拿来的产品完好无损的,总部仍然拒绝回收;有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其中竟然还有奥运产品——福娃挂件,未经许可竟敢公然销售奥运特许产品,这是明确禁止私自销售的,一旦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到将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

关于开店手册、员工手册和授权书。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关系,而总部却在处心积虑把特许经营伪装成单纯的产品销售,就是为了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为通过我的进一步审查,总部根本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其大力宣扬的“×××”品牌(商标)还没有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单这一点已经违反的《条例》的规定。而且总部在多处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包括该公司没有在商务部备案;没有直营店;自开业至今还不到2年,就发展加盟商;更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杨先生披露相关信息等等。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总部公司就开始招商,向杨先生收取服务费(加盟费),颁发授权书,要求加盟店统一装潢,统一形象,统一标识等等,违规操作,骗取加盟费。

其次,关于杨先生的经济损失。除了加盟费和货款外,杨先生为了开店,通过中介租赁了门面房,并进行了装修,并购买灯箱、货架等开店必需用品,以上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房屋中介费收据7000元;房屋租赁合同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可以相互佐证。因杨先生的仅仅营业10天,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杨先生不得不中断合同,缴纳了违约金和房租,共计2万多元。另外,装修、购置货架等花销都有相应的收据,这些都可以作为经济损失向对方主张。

种种事实表明:杨先生可以起诉。

3

关于合同,杨先生可以提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甚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难度也不一样,其判决也不一样。哪一种最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杨先生十分不利。

杨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他的其他损失,难以得到最全面的保护。

杨先生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公司是在《特许经营条例》生效之前就已开展特许经营,而且杨先生和总部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3月份,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08年5月份之前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可以没有直营店,也可以经营时间不足1年。因此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仍然不很充分。

杨先生还可以以总部隐瞒重大事实,对其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总部的欺诈有三个方面:宣传上面的欺诈、产品的欺诈、隐瞒重大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杨先生的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总部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经营加盟店,必然要租赁店铺,并装修,装潢,因此总部利用欺诈手段使杨先生签订加盟合同与杨先生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总部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杨先生同意我的诉讼策略,决定委托我诉讼,并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同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4

办完委托手续后,我尽快着手诉讼工作。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档案信息;然后查询被告商标的注册情况;整理证据材料,并起草起诉状。我们提起的诉讼请求共有四项:

第一,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

第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加盟费)9800元和货款3500元;

第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2621元;

第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立案半个月后,法院电话告知开庭日期,接着被告(总部)就给杨先生打电话,约他到公司去谈谈。我知道肯定是总部打算私下和解,我告诉杨先生尽管去谈,不要和他们争执,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只要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就答应和解,并撤诉,否则暂时不要答应他们,回来后我们再商议。

第二天上午,杨先生去被告公司商谈,不到10点,杨先生打电话告诉我:“他们一点诚意也没有!”据杨先生讲,双方仅谈了不到5分钟,他们让杨先生撤诉,答应返还杨先生加盟费,但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傲慢。杨先生直接回绝他们的和解方案,表示一定会诉讼到底,彻底揭露他们骗子的面目!

我们第一个诉讼请求已经达到: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我们可以将双方这次和解的情况告诉法官,这样法官心中有数。而且开庭后,法官会主持调解,赔偿数额应该不会低于加盟费,即使判决,法院也会支持返还加盟费。虽然被告不够诚意,但是通过诉讼我们已经使他让步。我也清楚,被告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他们以为自己的合同无懈可击,但是他们想错了,再完美的骗局最终也会被揭穿!

5

开庭当天,我们提前半小时到达法庭,被告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因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仅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法官按照审判程序依法公开审理。

首先我代表杨先生宣读起诉状,并进行举证。我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合法的主体,并同时证明被告的欺诈性。被告在宣传资料上宣称自己成立于2003年,然而根据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被告仅成立于2007年。

第二份证据:合同书,证明被告收取了杨先生的加盟费9800元。

第三份证据:出货单,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大都是劣质产品。

第四份证据:部分劣质产品,含有三无产品,奥运特许产品,其他伪劣产品,证明被告在产品上存在欺诈性。

第五份证据:加盟费收据。被告收取了原告9800元服务费(加盟费),然而被告并没有支付对价的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第六份证据:宣传手册,被告利用宣传手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原告加盟,签订合同,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七份、第八、第九份证据,被告的开店手册,员工手册,授权书。证明被告实际上是开展特许经营,然而被告并无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没有注册商标,没有直营店,因此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十份证据,某网站关于被告欺诈加盟商的报道,进一步证明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份证据,证明杨先生因加盟而开店,租赁房屋、所遭受的损失。总额为33375元。

第十六、十七、十八份证据,被告装修,装潢、购买货架的费用,证明原告因为被告的欺诈,误导签订了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份证据,货物运输单据,原告将部分伪劣产品发还被告的费用,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一口咬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书,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对我方提交的劣质产品,更是不予承认,辩称不是其生产的,但是被告律师承认出货单是被告的。其实出货单和产品是相对应的,而且出货单上面明确注明了“福娃挂件”等名称;特别是对自己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被告更是极力反对;对于杨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被告律师,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许经营资质文件,被告律师否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关系,直接表示不能提交。因为被告律师否认宣传司手册是被告制作的,法官要求其提交自己的宣传手册。同时法官表示,原告也可以提交证据进一步举证。

休庭,1周后再开庭。

庭后,杨先生小心问我,案子会不会输?我微笑告诉他,在法庭上,律师一般都会尽量找对方的证据瑕疵,进而否认证据的效力,这只是庭审策略。有些证据否认不了的,比如他们的产品,上面既有他们的标志,又和出货单相互印证,法官肯定会认可这份证据;对于房屋租金,我们有合同,有收据,有发票,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性,需要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律师简单否认的。关于宣传手册,上面有被告的大量信息,一般也否认不了。

为了稳妥起见,我建议杨先生再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做一次公证,佐证宣传手册的内容,杨先生采纳我的意见,事不宜迟,为了防止被告关闭网站,我们直接奔往最近的公证处,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又做了一份公证。

然后,我们静等下次的开庭。

6

二审时,我和杨先生准时到法庭,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

开庭后,出现了戏剧一幕,我还没有出示网站公证书,被告律师直接认可了我方提交的宣传手册,承认是被告制作的。另外,网站公证书更加证明被告虚假宣传的事实。

被告又补充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在商务部已经备案,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我认为该证据提交日期晚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日期,不能排除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同时,被告还有一个招商项目,该备案信息不能说明被告对其超市连锁项目进行了备案。另一份是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试图证明即使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但是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主张合同无效,另外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证据。

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我结合证据从三个方面综合论证被告具有欺诈性的情节,特别是对被告认可的部分证据,我认为已足以证明被告夸大利润、虚假宣传,利用欺骗和隐瞒重要事实手段和原告签订合同,以致原告造成很大损失的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仍然强调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其宣传手册不是合同一部分;宣传手册中关于利润的计算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而不是对原告的承诺,因此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销售合同,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被告也没有向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其装修、装潢的照片,被告也没有强制要求原告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装潢,因此原告的装修,装潢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开始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我用征询的眼光看了杨先生一眼,杨先生十分坚定说不同意!因杨先生不同意,法官也不再询问被告的意见,直接宣布退庭,择日宣判。

1个月后,杨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不但判决撤销合同,而且还判决被告退还杨先生加盟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总额达到5万元,几乎是完胜。虽然被告还声称要上诉,但是最终也没上诉,被告知趣地选择了赔偿杨先生的损失,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点评: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诉讼,重要因素之一是他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所以原告的证据充分;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最终能够胜诉并挽回损失。其实,诉讼并非想象那样复杂!

(责编:蔡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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