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2011-05-26 08:20闫宁苗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2期
关键词:欺诈防范风险

闫宁 苗雪

提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欺诈案的发生,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本文主要阐明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对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应防范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欺诈;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唯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买方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安全系数更大了,所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越来越多,可能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仅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600》加以规范。因此,信用证支付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信用证的概念。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二)信用证的特点

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

2、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的买卖。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二、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出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5、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

(三)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

2、复杂性。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

3、多重非法性。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

三、信用证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银行方面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责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

(二)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四)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鉴,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顾民.最新信用证操作指南.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11.

[2]黄海涛.信用证6小时教程.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4.

[3]宋毅英.信用证、单据审核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

[4]李金泽.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7.

[5]梁树新.跟单信用证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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