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表述与立法的向度

2011-06-16 08:07乔新生
方圆 2011年11期
关键词:建设局示威深圳市

乔新生

如果立法的向度不发生改变,那么,即使改变行政文件中的表述语言,也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大学生运动会前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文称,“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表述被谴责称作“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

此举遭到各界谴责,后该局表示文件“表述确有错误”,向“向农民工道歉”。并于5月10日在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对农民工讨薪采取了温和与服务的态度。

修改之后的表述为:“建筑业农民工应当依法反映欠薪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局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在网站公布专门的信访值班电话,积极协调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欠薪问题;各区局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支付工作”。部分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的时候认为,修改之前的语气是威胁强硬,而修改之后则体现出服务和温和的态度。

单从字面来理解,的确能够给人这样的感觉。不过,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规定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表述方式而已,并没有改变基本的立场和做法。

所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实际上就是禁止“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此前的规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非常明确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追究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或者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修改之后的文字,只不过是表述得更加隐晦而已。

笔者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一事件具有典型的文本意义。在我国行政主导的法律体系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只不过按照官场的思路,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已。但是,由于在特殊的敏感时期,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从而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以至于最终不得不收回文件,修改处理。

这一事件的典型性就在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修改之后的文件并没有实质性变化,而只不过是改变了表达的方式而已。

它既不能从根本上保护深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利益,同时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只是改变了个别词句,但是,却达到了掩人耳目的目的。

或许在一些新闻评论者看来,只要不在语言上刺激公众的眼睛就已经达到目的,但是,在笔者看来,如果其他行政机关都进行这样的文字处理,那么,不够完美的法律规范是否被包裹得更加严密?

如果立法的向度不发生改变,那么,即使改变行政文件中的表述语言,也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仅仅换了一种表述方法,就给人一种“服务和温和”的感觉,这充分显示出汉语的博大精深。今后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会不会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这一风波中吸取教训,在语言的选择上更加谨慎?

我们不至于紧紧地抓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这一问题不放,而应该透过这一事件,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因为只有这样,公民的权利才能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损害公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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