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

2011-08-15 00:48
科学之友 2011年2期
关键词:代理人法人错误

郑 艳

(浙江三联专修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0)

浅评《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

郑 艳

(浙江三联专修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0)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商务模式在21世纪的中国蓬勃发展、应用及深化,与此相关的一些实践上的法律疑点难点也不断涌现出来,在参阅了不少与电子商务理论相关的论文资料后,特选取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贺琼琼所著《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一文,做一粗浅的评议。

电子代理人;评议

1 简要评价及概述文章观点

《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一文围绕电子代理人的界定、法律地位以及错误的承担等现今颇为学人重视的法理问题,通过引用外国大量先进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国内外判例以及各国学者论说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以及优缺对比,从而引出自己的观点,对有关人士研究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及我国今后的立法有很大的参考及借鉴作用。

1.1 电子代理人的界定

文章认为如果从代理人类型、行为方式去定义,由于电子代理人的发展变化太快,类型列举难以穷尽,所以从功能作用角度定义较为合理。即只要能够在既定的系统环境中自动完成某一特定任务的软件程序,就可称为电子代理人。

1.2 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

在评议了“工具说”、“法人说”、“代理说”的优缺点后,文章倾向于“代理说”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能克服前两种观点的弊端。即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程序,其本身不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缔约能力,而且随着电子代理技术的发展,电子代理人能够独立地作出决策和判断,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将代理法中的授权理论适用于电子代理人。

1.3 电子代理人的电子错误及其责任承担

文章把电子交易中的错误分为两大类:

1.3.1 信息系统错误的承担

信息系统错误,也称网络平台错误、交易双方交易系统错误或电子代理人错误。文章认为,实践中自动信息系统故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一味地将错误归结为技术原因,使用人就会动辄借助故障而拒绝承担责任,反之,如果不加分辨,将所有情况下的错误都归于电子代理人的使用人,也将有失公允,从而不利于以电子代理人为媒介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1.3.2 人为错误的承担

人为错误,又称输入错误或电子错误,通常,是指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不可归责于相对交易人的错误。文章认为在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对另一方还没有造成损害前,从公平的角度应当允许有合理的纠错机制。

2 自己的几点看法

2.1 使用电子代理人风险的合理负担问题

立法规定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意思表示的归属,也就是使用电子代理人风险的合理负担问题。根据文章作者所持的“代理说”的观点,一方面在立法中确立代理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又规定具体的情形来限制当事人承担责任并规定一定的补救措施。这样的一种平衡而折中的方法是符合电子代理人技术性的最佳选择。但是具体情形在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种类呢?限制当事人承担责任,最终的责任又不能由电子代理人承担,那该如何处理?随着电子代理人高智能化的发展很难作出一个合理的判断和预测。在这里“法人说”认为通过法律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主体资格,肯定电子代理人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正好迎合了电子代理人高度智能化的现实,又能解决风险承担问题,并与普通民法中代理制度没有大的冲突。另外“法人说”认为如果电子代理人注册登记了,能够承担责任,则被认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人;如果没有,则只能是供使用者支配的工具。所以“法人说”综合了“工具说”和“代理说”,对电子代理人未来发展的一种设想。在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法人说”无疑对立法者具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2.2 人为错误的承担问题

在人为错误承担中,在一方是电子代理人的自动交易中,人一旦出错,想要及时纠正就不那么容易了。文章作者倾向于衡平法理论,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对另一方还没没有造成损害,则该方当事人还没有从另一方获取利益,从公平的角度应当允许错误方改正其错误以避免错误方遭受不利的后果,如美国的消费者抗辩权。在这里详细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错误承担问题。对一方是电子代理人的自动交易可以适用特殊的“错误”规则,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度的照顾。对方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不受其本人错误的影响。

其一,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电子代理人的主人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在电子代理人的运行程序中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例如,电子代理人在对方提交了有关信息之后,按照预设程序将对方提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请对方确认,这样就能防止对方最终发出错误信息。又如,电子代理人在收到对方的信息后,回复对方,要求对方在交易成立之前再次予以确认,给对方提供更正错误信息的机会。如果电子代理人已经给对方提供了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对方仍然出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就应当是出错的对方,而不是电子代理人。

其二,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电子代理人一方,说明了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对方的告知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尤其应该考虑到对方与电子代理人的主人进行通讯联系的能力。

其三,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返还原物及恢复原状是处理发生错误的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因此,对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将因数据电文错误所得的对价返还,或者按照电子代理人主人的要求将所得对价销毁。在版权贸易等无形财产贸易中,为了使付出对价的一方保留控制权,对方在必要时将所得对价销毁的情况比较多见。

1 唐义虎.电子商务与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4(07)

2 高 云.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和立法研究[J].中国网络律师,2003(5)

3 张 楚.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人文杂志,2002(4)

4 蔡海宁.地方电子商务立法的构想、重点与难点[A].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论文集[C],2001

5 谢 波、雷裕倩.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探究[J].网络法律评论,2006

6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 沙鸿瀚.试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完善[J].消费导刊,2004(24)

Comments“Network Time Electron Agent Correlation theories And Legislative Comparison Research”

Zheng Yan

Along with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his kind of brand-new commerce pattern in the 21st century’s Chinese vigorous development,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deepening, also unceasingly emerges with this related some practice’s in legal questionable point difficulty, in has referred to many afte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heory related paper material, especially selects Wuhan University legal science doctor to celebrate magnificent “Network Time Electron Agent Correlation theories And Legislative Comparison Research” an article, makes a shallow appraisal.

electronic agent; appraisal

D920

A

1000-8136(2011)03-0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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