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与化解社会矛盾

2011-08-15 00:44蒋云川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群众

傅 明 蒋云川

(中共曲靖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室,云南 曲靖 655000)

创新管理与化解社会矛盾

傅 明 蒋云川

(中共曲靖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室,云南 曲靖 655000)

目前,我国已开始进入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具有多样性、频发性、复杂性,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把握社会热点、难点和矛盾,分析隐藏于矛盾背后的复杂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对之策,加强社会管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社会矛盾;问题;创新管理;措施

当前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当前,只有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和特点

(一)社会矛盾多元化蔓延

目前,我国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有干群矛盾纠纷;社会群体间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涉黑涉恶矛盾纠纷;敌对势力反社会引发矛盾纠纷等。从范围来看,既有干部、农民、知识分子,也有下岗工人、退伍军人、分流职工、失地农民等。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继承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类型社会矛盾纠纷。由原来单一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等多种形式,转化为复杂的事关个人、部门、集体利益的矛盾。当然,不排除大多数人是理性行为的反映诉求,合理合法争取自己的利益,但确有部分人借重大节假日活动或重大纪念活动,越级上访,制造事端,抱有把事情搞大的心态。

(二)社会矛盾多样化发展

当前社会矛盾数量多、规模大、涉及面广、形态各异,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司法等各个领域,各种形式的针对地方政府的群众性事件和群体性暴力事件不断发生,经济矛盾、政治矛盾和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加之流言推波助澜,进一步促成群众与基层政府的对抗,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8·26事件等。这些事件均因涉及群众的利益未处理好而引起。

(三)社会矛盾群体化表现频发

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容易产生共鸣,形成集访,群众性的特点十分明显。特别是农民参与群体性事件居各类参与人员之首,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其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规模的群体上访占较大的比例。一些群众利用信息时代带来的便利,利用互联网策划、组织,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串联,经常以旅游等形式约定时间集中在某个地方集群上访。

(四)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增强

一些事件的发生有其效仿性、破坏性、组织性和连锁性。例如,2008年11月3日,重庆市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上百名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工等。从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一是越级上访突出,过激行为增多。一些上访人采取集资、串联、下跪、呼口号、举字牌、拦堵机关大门、道路等方式表达诉求,个别上访者自残、裸体要挟,以求制造声势和影响。二是组织化倾向明显。很多上访人员都是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因此,更有规模。三是同一上访户上访频繁。

二、社会矛盾突显的原因

(一)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

温家宝总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有些干部无论是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具体的工作中,都还缺乏敏感性、自觉性,准备远远不够。一是有的干部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对群众的疾苦视而不见,不关心其痛痒。二是有的干部片面地追求政绩,把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立起来;有些党员干部高高在上,左右人民,小看群众,命令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三是有的干部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有的甚至与民争利。一些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四是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上交矛盾、迁就照顾,驾驭复杂局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弱,致使一些本该在当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有的法制观念淡薄,政策水平低,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不是积极想办法去化解,而是采取哄、吓、压、赌、瞒的办法欺上瞒下。五是有少数干部在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等方面办事不公,偏亲向友;有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哪怕是合理的签个字、盖个章、开个证明、办个手续,或多或少都要有点“表示”才给办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反而激化矛盾。

(二)忽视群众合法权益,缺乏透明度

一是一些部门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事项处理上缺乏透明度,缺乏与群众的交流沟通,忽视群众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得群众信心丧失、不满加剧。二是有的地方对群众的一些合理诉求要么不及时答复和认真对待,要么即使答应下去也得不到切实落实。因土地流转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一些本应公开、透明,而不公开、不透明的行为从而导致很多群体性上访事件。三是有一些领导和部门,关起门来做事,基本上不走访群众,缺乏了解群众在想什么,我们该干什么?侥幸于矛盾的自我“冷却”和“消亡”,殊不知,矛盾与问题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越积越深,这样一来,干部下不去,群众当然就上来了。

(三)信访渠道不通畅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个别地方存在越是上访的问题就越得到快解决,不去上访的就能摆则摆、能拖则拖,导致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于是,在信访渠道上造成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怪现象。有的上访人员甚至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以违法上访等方式给党和政府施压,从而导致群众性事件多发,此行为还引发一些无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人也加入到上访的行列。他们唯恐天下不乱,在解决问题时向组织或政府提出过高要求或者提出不现实的要求。当然,客观地讲,绝大多上访人员都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上访,但也不否认确有少数人煽动、策划,有预谋借群众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

三、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源头治理体系,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好民生、民主、民心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从社会管理本身讲,就是要构建源头治理体系,使关口前移,尽可能防止、减少、弱化严重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产生。

1、提高政治素质,力求公平做事。很多矛盾的发生,大都因不公平、不公正所引发,这与政治素质有关。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处理问题时,不防找找自身的原因:我们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真正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否做到了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这所想、帮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困?是否做到高效、廉洁、自律,务实、公平、公正?是否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目前,在这些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强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廉洁从政、秉公执法、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思想观念,在处理干群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中,才能依法行政,少犯错误,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

2、要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我们应该深信人民群众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去上访闹事的,一定是在牵涉到自身利益,而且是迫不得已时才去找组织或向上级反映诉求的。因此,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基层组织要争取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第一时间上报。基层组织和干部要关心群众疾苦,用情、用心、用力去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确实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起步阶段。

3、增加事件处理的透明度,吸纳群众代表参与办信访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应让广大群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处理问题的过程没有他们的参与,他们就会产生怀疑的心理,因而应让群众全方位、全过程了解信访案件查办和依纪依法处理的情况,增加查办案件的透明度,消除群众中诸如“官官相护”等猜疑和误解。如曲靖市师宗县纪委监察局,让群众代表参加整个办理集体信访案的全过程。自2003—2009年间,采用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案,办结集体来信来访14件,办结后无一件出现重复上访,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二)健全化解矛盾的组织和机制,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

1、健全矛盾化解组织。这是有效预防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促进社会运行动态优化的重要措施。一是整合健全组织,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部工作之中,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组织,把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调解队伍建设好。二是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好,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2、完善各种矛盾化解机制。从协商论的角度来看,参与协商就是一种解决各种互相冲突的目标、理想、利益的策略。一是建立多方协商制度。从当前来看,应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和公民投票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通畅群众表达利益的重要渠道。二是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的实施,都要开展风险评估,对存在较大不稳定因素的事项,要暂缓进行或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3、调解与法治有机结合。实践证明,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是最人性化和最简单易行的。因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使大量社会矛盾在调解中得到解决。诚然,调解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和方式。在调解失败之后,就得运用法律。法律是主体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最好的调节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必须受法律的约束,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作用,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绝对权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纠正一切损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三)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基层是矛盾的多发区和凸显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自发的、零散轻微的利益矛盾,若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会使矛盾磨擦上升为矛盾冲突。因此,要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经常性工作。

1、认真调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只有深入群众才能掌握最真实的情况。要深入村寨走访村民,进村入户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广泛征询、深入研究和认真梳理,在摸清群众主要诉求的基础上,确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为根本目标的新理念,针对群众诉求,组织相关部门逐一落实,限时办结。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取得群众的理解、谅解。另一方面,主管领导或是主要领导,要分片负责调解矛盾,沉下身子解决矛盾,轮流坐班化解矛盾。

2、沉下身子,面对面倾听群众意见。要深入研究和认真梳理群众的诉求,对群众合理的诉求积极回应,对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尽量解释。各项事件要切实按照民主、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程序来操作。排查矛盾工作时做到不漏乡、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早发现、早掌握、早调处,针对问题制定解决措施。针对一般的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进行说服、教育、劝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扎实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将合作医疗、民政、计生、财政、教育、国土等部门整合一体,组成服务窗口,以便更集中的为群众服务,也更有利于矛盾的集中化解。力争做到矛盾纠纷大化解、社会帮教大拓展、情报信息大收集、群访群治大开展、公正执法大推进,切实减少基层上访事件。同时,必须坚决查处对上访当事人管、卡、压的违法乱纪行为,教育各级干部带着深厚的感情接待上访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尽全力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利于群众意愿表达、快速有效解决问题的新制度。

C916.1

A

1671-2994(2011)05-0135-03

2011-08-27

傅 明(1965- ),男,云南曲靖人,中共曲靖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蒋云川(1977- ),男,云南曲靖人,曲靖市社会科学院编辑部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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