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对美国《联邦宪法》的解读与评析

2011-08-15 00:51郭起飞杨慧民
关键词:利益集团联邦主义

郭起飞, 杨慧民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多元主义:对美国《联邦宪法》的解读与评析

郭起飞, 杨慧民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美国《联邦宪法》构筑在其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的多元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和利益集团机制既是多元主义的两大机制,也是美国宪政体系下实现国家良治的保证,它们按各自的逻辑运作,又相互作用。其中,分化的政府治理权为各利益集团提供了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同时,利益集团又是分权制衡政治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社会力量。该宪法构建的宪政体系为美国的经济与社会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模铸下,美国宪政体系和民主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永远无法得以根治。

美国联邦宪法;多元主义;詹姆斯·麦迪逊;分权制衡;利益集团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民主国家,其两百多年的发展与《联邦宪法》所构筑的宪政体系密切相关。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宪法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文件,它基奠在特定的阶级利益与特定的政治理念之上。《联邦宪法》代表了美国有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并体现了其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的多元主义政治思想。著名民主理论家麦克弗森(C.B.Macpherson)认为,“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麦迪逊多元主义思想的基础之上的”[1],而当今美国的民主制度也基本以多元民主为主。可见,麦迪逊的多元主义政治哲学不仅模铸了美国的政治格局,也影响了美国民主理论的发展。因此,以多元主义的视角可以清晰地解读和评析美国《联邦宪法》的产生、内涵与局限,并洞烛美国宪政制度的本质及其影响下的社会民主现状。

一、《联邦宪法》的诞生背景:多元化的社会环境

《联邦宪法》诞生在《独立宣言》发表的11年后,当时的美国社会百业待兴,各州依旧保留各自的主权,仅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下实行有限而松散的友好联盟。邦联只是各州的独立政权向统一的国家政权的过渡,随着战后美国社会政治、经济与对外关系的发展,邦联制国家结构的弊端日益凸显。1787年,以修正《邦联条款》为初衷的制宪会议召开。

当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正在美国扩散、深化,这使原本就是多民(种)族移民国家的美国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变得空前复杂。南部的种植园经济与中北部以小农业和商业为主的经济形态相对立,他们的经济利益、社会方式和政治理想均存在显著差异;而在同一地域内,自耕农、农业资本家、手工业者、工业资本家、商人、律师、银行家、无产者等不同阶层的人也同时存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同时,由于各州在殖民时期建立的统治方式各有不同且长期独立自治,各州在政治制度、经济类型、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地域差异。总之,“困扰当今世界上许多政府的宗教、种族和人种多样性问题,在美国建国初期也曾普遍存在”[2](P16)。这些因素导致了在制宪会议进行的几个月中各州代表在建立怎样的统一政权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幸而,共识与分歧共存,妥协与协商同在。各州、各利益群体对启蒙思想中的自由、平等、契约等价值观有着普遍的认同,而自“五月花号公约”始美国便内生了制定契约自主管理的的政治传统。那些由在独立战争中承担临时政府职能的各殖民地议会起草、通过的各州宪法,更是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起草提供了现实的参考,“在此之前,从没有这么多以自然权利哲学、共和主义和宪政的基本理念来创建的新政府”[3]。

制宪会议中,麦迪逊的政治思想起到了纽带的作用,同时平衡和协调着各种不同的政治利益和政治观点。他认为国土广阔且崇尚自由的美国社会拥有产生“多元”问题并解决“多元”问题的天然答案,即自由秩序下的社会力量可被无限分化,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则为这种“社会多元化”提供通向“政治多元化”的途径。这种以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和利益集团的社会制衡力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主义政治思想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哲学基础。

二、《联邦宪法》的实现机制:分权制衡与利益集团

多元主义政治哲学承认个人在能力禀赋、财产占有等方面差异的存在,鼓励由政府行为和程序化的权力分立体制增进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加强他们的政治参与,以使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代表这些利益的集团和阶层尽可能地分化、多元化,然后由这种高度的多元化带来各种对立势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从而带来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它强调竞争性的利益集团的相互制衡和多元化的政治权力中心为前者提供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因此,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和利益集团的社会制衡力量是实现多元主义政治理想的两大机制。此政治哲学指导下的《联邦宪法》着眼于分权制衡政治体制的具体设置,其主要内容是对国会参众两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产生方式及职权范围,以及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所做的规定,这些对政府权力和职能的分化拓展了利益集团参与政治的层面和渠道,使各利益集团均可通过不同的政治途径表达和实现自身的利益,以确保在同一时间内的不同集团只能赢得对政府事务的部分控制权,从而形成具有美国特色的民主的变动多数决定原则。而宪法修正案对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财产权等公民权利的维护又是美国社会结社自由的法律保证,为不同利益群体结为利益集团提供了宪法保护。

1.分权制衡机制实现政治权力多元化

《联邦宪法》摒弃了《独立宣言》中对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抽象表述,也摒弃了《邦联条例》对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的完全畏惧,它将“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4](P265),即将政府权力从纵横两方面进行内部的分化和制衡。

首先,看《联邦宪法》的纵向分权与制衡机制,即其体现的联邦主义政治原则。

对权力进行纵向地分化与制衡是各州自治的政治传统与邦联制政治体制失败后建立统一、强大的中央政府的需要的必然选择,此时的美国需要建立“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机构’由上往下指挥并控制着社会各基本组织的日常运转”[5],以应对邦联内外交困之局面,但制宪者们又同时担心中央政府的权力过大会破坏各州的自治权。因此,如何适度划分联邦与州政府间的权力归属十分重要。

联邦与州的权力由宪法第4条和修正案第10条确定,其中联邦政府被授予的权力是有限且明文规定的,主要涉及的是诸如战争、和平、谈判和贸易等对外权力,这些权力被认为是涉及各州的共同利益,由各州独立行使很可能危及合众国整体的自由与福利;而州政府被授予的则是大量的、未被明确化的涉及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以及州域安全与经济发展方面的职权,即“本宪法所未授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4](P160)。这种联邦主义政治原则的践行,为美国人民提供了两类表达自身利益的途径和渠道:一方面,中央政府拥有了担当责任所必须的权力,使其具有抵御外侮、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能力,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相对统一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有处理本州事务的完整权力,从而维护了各州的差异性,有助于国家统一的维系。

其次,看《联邦宪法》的横向分权与制衡机制,即其体现的三权分立政治原则。

麦迪逊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无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4](P246),因此,他将联邦政府的权力从横向上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他同时对三个部门的具体职能、选举方式、任期等诸多细节进行了制度化的设定。

在宪法中,国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财政权、税收权、立法权以及宣战权等,以及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的“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需之法律”[6]。而国会作为整体又被划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职权范围、选举方式和行动原则,这既为民众提供了两种利益表达途径,又可作为内生制衡机制防止国会被某一利益集团独占。从具体职能看,参议院可以推迟、甚至改变众议院的议案,并拥有后者所不具备的批准条约、任命内阁成员,以及对公职人员的弹劾权等。而宪法又同时规定任何立法议案都必须经由两院的同意,所以两院均对彼此的立法享有绝对的否决权。而除了国会内部这两个大的层次的制衡外,参议院和众议院内部还被继续分散化,他们各自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委员会,因此有人认为“国会的实际立法权分别掌握在各个常设委员会手中”[7]。

总统的职权主要包括任命权、外交权、军事统辖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和一定的立法职权。其由各州按自身选定方式选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参众两院的议员总数相同,这一制度本身也将总统选举权分摊至各州,为各州通过影响总统选举的结果而实现自身利益提供了可能。此外,宪法中虽未对总统所领导的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单位做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形成的各办事机构、内阁和其他独立机构及其各自的下设部门为各利益集团影响行政决策提供了途径。

至于司法权,它被认为是最为被动的权力,而“法官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2](P40),因此宪法设计了非由选举产生、终身制且无需对人民负直接责任的联邦法院组成成员方案。但麦迪逊提出的由行政和司法机关共同组成“复审委员会”(council of revision)来检验和制约立法机关的提案在制宪会议中却遭到否决,因此,宪法并没有对司法审查权作具体规定。但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之后,“根据马歇尔大法官的推理,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的原则最终被确认了下来[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唯一明确设立的法院,除最高法院外的联邦其他各法院由国会依照宪法理念和现实需要设立,并由国会授予司法权。现有的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包括最高法院、13个上诉法院和94个地方法院,这一庞大的司法体系让未获得立法与行政支持的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当然,权力的分化只是制衡机制得以运行的前提,分权必须与制衡相结合才能保证某一利益集团有合法政治途径对抗异己的利益集团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具体来说,首先,国会拥有立法权,但其立法过程受到严格限制。联邦立法必须经由总统的批准方可生效,总统有权对国会立法加以否决,但此种否决权又非绝对——国会仍有可能通过两院超2/3人数同意的复议或是“搁置否决权”的行使而涅磐重生。其次,总统拥有任命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签订条约、提出法案的权力,但国会对上述三种权力均有批准或否决权;总统为三军的总司令,但军队由国会供给;国会同时拥有宪法授予的弹劾总统、高级官员和法官的权力。最后,虽然美国恪守司法独立的传统,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任期采取终身制原则且薪酬固定,但其任职必须经总统的提名、任命和参议院的通过。由于拥有司法审查权,法院可以通过宣布行政行为或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以及国会立法因违反宪法而无效,这种对行政过程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做出的最终裁决权确保了联邦法院对总统权力和国会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2.利益集团机制实现社会利益多元化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是具有共同利益或态度并希望对政府施加影响以达到某一目的的一群人的集合[2](P146),它是多元主义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在麦迪逊的著作中,它被称为派系(faction)。这一概念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产生和巩固的初期,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上,并深受基督教“原罪论”和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假设的共同影响。多元主义认为解决多元利益产生的集团之争不在于剥夺或减少各群体的参政权,而在于维护并扩大利益分化,并通过政治权力的分化为各利益集团提供意志表达的途径,这样,多样化且不固定的众多少数派的利益间可以实现相互的平衡与制约。利益与派别的多元化程度越高,政治就越稳定,社会就越安定。因此,多元主义信奉自由主义的价值观,认为政府应承认并保护个体差异的存在,尤其要确保个人的财产私有权。

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权利的保护是最直接地促进公民结社的法令,在宪法所维护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的推动下,美国社会的种种利益集团呈星云般分布,不同的种族、教派、行业、专业或阶层几乎都有自己的组织。这些利益集团不同于政党,但他们往往与政党或政府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究其原因,一方面,职业政治家想获得更多利益集团的支持或资助,政府机构也想获得来自利益集团的决策支持和他们所提供的专业化信息以帮助决策;另一方面,利益集团也希望通过各种政治途径争取符合自身利益的政治决策或法令。这种双向的利益需求与宪法为他们提供的政治合作的可能使得利益集团不断地卷入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首先,利益集团可以参与国会立法,他们可以直接游说两院议员,或是通过取得两院下设相关委员会成员的支持获得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提案,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甚至可以直接起草法案或影响他们是否通过。其次,利益集团可以影响行政部门的决策,他们可以通过直接接触或游说总统所直接领导的各联邦行政部门的官员或顾问,可以参加相关的听证会或顾问委员会,或通过日常的业务往来取得与相关机构的良好关系。最后,利益集团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争取法院作出有利自身的判决来解决在立法、行政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是改变立法、行政机构的决定。由于宪法的司法化,利益集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向法院起诉,这在客观拓展了诉讼的领域,而判例法的司法传统又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立法滞后带来的危害,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即时法律途径。

三、《联邦宪法》的历史局限:偏重自由而缺乏平等

在新旧价值迅速交替、各种政治理念不断被赋予新的意涵的18世纪末,国家因疆域扩大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引起的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很难借用既有的政治模式构建美国的政治格局,而多元主义理念指导下的《联邦宪法》创造性地以代议制、联邦主义、三权分立、利益集团等政治理论解决了在广阔疆域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实现公民自治的可能,该宪法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要求,也为美国的后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本法保障。而另一方面,《联邦宪法》也具有多元主义偏重自由而忽视平等的致命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究其原因,《联邦宪法》自诞生起,其代表的阶级利益、对政治体系的规划与设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非民主”、“反人民”的精英主义倾向,这一倾向使美国社会面临着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的多重危机。

1787年召开的制宪会议是由“四个动产利益集团,即货币、公债券、贸易和航运业”发起和推动的[9],这些集团从未真正了解也并不打算在制宪过程中考虑其他经济利益集团的利益与意志。制宪的直接目的是建立一个维护这些动产利益集团的政权结构,会议过程中的诸种分歧所反映的只是资产阶级内部各利益与意志间的博弈。这部被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A. Beard)称为“经济文献”的宪法体现了麦迪逊多元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一切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经济任务,因此,宪法为建立一个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统一市场秩序设置了多重制度规范,这些规范的最直接受惠者便是这些强势经济集团。可见,宣称自己所保护的多元主义价值观的普适性的美国宪法,实际上诞生在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垄断的世界里,其本质建立在由社会多元化所掩盖的资产阶级一元性的基础之上,建立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言下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基础之上。而200多年后的今天,美国的政治权力依旧建构在一个固定的大政治经济利益集团之上,这个集团囊括了这个国家大部分的富商巨贾和政治精英,联邦政府的政策制定常常倾向于维护这些人的利益[10]。如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何当下美国联邦政府为挽救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些诸如增加就业率、提高社会中下层人民收入的经济措施会举步维艰。

同时,《联邦宪法》对分权制衡政治体制的规划与设置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它在总统的选举方式、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和司法权的设置等诸多方面均表现出了非民主的特征。2000年的美国大选中,布什由于少数人(选举人团)的支持击败了由多数人支持(民众普选)的戈尔而当选为新世纪的第一位总统,这是该宪法所设计的总统选举程序非民主性的最好例证。多元主义指导下的《联邦宪法》并不支持人民的直接政治参与,它将人民主权政治理念的实现方式置于利益集团和分权制衡机制所构建的政治框架中,即人们先结为一定的利益集团,再通过各自所属的利益集团向被分化的政府权力施压,以此间接地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而宪法层层设置的代议制国家机关及它们的选举方式与运行程序又最大程度地钳制了各种政治力量,这使权力制衡机制只是某些政治精英和与其联合的利益集团实现自身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工具。

美国的宪政危机不仅体现在上述的经济与政治领域,也体现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意识形态领域。《联邦宪法》所内涵的资产阶级的多元主义政治哲学倡导“占有性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它鼓励普通民众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无限追求个人利益,以此实现社会的繁荣和利益的无限分化[11]。在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极力维护和其构建的相对稳定的政治体制下,美国人对物质利益的执著追求实现了美国社会物质财富的繁荣兴旺,但美国人也为此物质繁荣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它的庸俗、物质主义、无归属性和反智主义[12]。此外,宪法所确立的源自资产阶级价值观的个人主义原则,虽然被美国一代代的移民人口所接受,成为维系社会一体化的重要价值理念,但该价值理念同时也面临着多种族、多民族的移民所带来的各式各样的价值观的冲击。如何通过建立在资产阶级价值一元性基础之上的《联邦宪法》保护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是美国宪法及其构建的宪政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总之,一部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与意志的宪法如何维系社会的多重利益是美国的宪政体系存在的根本问题。而要解决由该宪政体系所带来的诸种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的根本方法是要打破这种资产阶级的一元性,但这又是现有的美国宪法和美国政治所无法根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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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ralist Annotation and Comment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 UO Qi-fei, Y ANG Hui-min
(School of Marxism,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China)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as based on its drafter James Madison’s pluralist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pluralism operates through the mechanism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the mechanism of interest groups,these mechanisms also become two supports to ensure good governance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not just operating according to their own way,but also interactively.The differentiation of governance serves the various interest groups with an institutional means for their interest demands.And the various interest groups also provide social resources for the function of this political system.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provides a stable domestic environment for American’s economy and social prosperity,but under the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the problem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emocracy will never be cure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pluralism;James Madison;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interest groups

D093/097

A

1008-407X(2011)01-0095-05

2010-09-15;

2010-12-20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DUTHS2007328)

郭起飞(1982-),女,辽宁大连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杨慧民(1974-),男,河北邯郸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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