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关于契约的经济思想

2011-08-15 00:51古华琼
关键词:韦伯契约身份

古华琼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经济与管理

马克斯·韦伯关于契约的经济思想

古华琼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国内学术界对马克斯·韦伯研究集中在社会学、宗教学、政治学领域,对他的契约思想研究很少。韦伯关于契约自由与市场的关系、古代契约自由与现代契约自由、古代的身份契约与现代的目的契约的观点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经济思想,对我们认识市场经济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契约自由;市场;身份契约;目的契约

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在19世纪中期指出:“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1]206在结束对原始社会和古代法的研究之后梅因总结道:“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117如果说梅因在19世纪所说的具有预言性质,不为当时人理解,然而到了21世纪的今天,契约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最常用的标签。恰逢我国正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上,“契约”必将成为我们时代的主题词。“中国的改革实质上也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是我们的时代精神,应当予以全面地理性地研究。”[2]35

马克斯·韦伯是现代社会思想史中经常被提到的名字。韦伯一生博览群书,在许多领域都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其中关于宗教和资本主义兴起的著作使他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目前国内学术界对韦伯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社会学、宗教学、政治学领域,对韦伯的契约思想着墨不多,但是他的关于契约的研究成果蕴含丰富的经济思想,对当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种情况,本文尝试从法律与经济的角度解读韦伯的契约思想,为学术界更深入的研究做一铺垫。在简要梳理了韦伯之前的契约思想脉络之后,本文探讨的内容集中于韦伯思想中的契约自由与市场的关系、古代契约自由与现代契约自由、古代的身份契约与现代的目的契约①韦伯没有对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进行精确的定义,但根据他使用的场合分析可将古代社会理解为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现代社会是以交换为主题的市场经济。,最后总结部分阐明韦伯的契约思想对我国认识市场经济的几点启示。

一、韦伯之前的契约思想

契约思想在西方由来已久,最远可追溯至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此后契约精神一直盘亘在西方人脑中,影响着西方社会的方方面面。从社会思想史的角度看,韦伯之前的契约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1.经济法律视野中的契约,主要见之于罗马法。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约,将订立契约视为立约人之间合意的、诺成的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契约精髓一直体现在后世律法构建及发展中,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经济领域的契约主要体现在买卖契约上。买卖契约是罗马法中最重要的一种合意性契约,是其他合意性契约的典范。

2.政治哲学视野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ct soci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3]到十七世纪以来,特别是经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系统的哲学阐释,社会契约概念成为了政治思想的中心。契约被用来解释国家的起源,被用来说明服从政治义务的理由,为统治权力提供合法性理据。

3.宗教神学视野中的契约。古希伯来民族宗教中的“契约”精神对基督教会法律传统起着重要的作用,与“神”立“约”成为了一切世俗立约的基础。犹太民族的历史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其中最广为流传的是在《圣经·旧约全书》中记载的犹太人与上帝的三次立约②具体参见《圣经·旧约全书》中创世纪第9篇和第17篇,出埃及记第20篇。:彩虹之约,割礼之约,十诫之约。因此,西方主流宗教往往被视为“立约”的宗教,其宗教经典被称为“约”,而其基本神学观念则有“契约神学”之说。

4.道德伦理视野中的契约。古希腊时期智者学派最初关注的就是正义与契约的关系。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守约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守约就是正义。到十八世纪,康德用道德立法解释国家的构建,他认为理性的人普遍同意的道德原则就是社会契约的内容,所有人都受到它的约束。康德眼中的社会契约充满着形而上学的道德哲学内涵。

从上面分析可知,韦伯之前的契约思想大多是就契约论契约,而韦伯把契约置于广阔的经济社会领域,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使用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对契约进行全面立体式的研究,阐释出契约重要的内涵和深远的意境。

二、韦伯的契约思想(韦伯的“契约社会”)

韦伯一生涉猎的学术领域非常多,从社会学、宗教学、历史学到法学、政治学、经济学,都留下大量开创性作品,被人们视为百科全书式思想家。他的契约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社会学部分,而这部分内容由他的妻子整理收录在巨著《经济与社会》后半部分中。③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在生前未正式出版,除了他妻子整理收入两卷本巨著《经济与社会》外,后来又有学者将这部分内容整理独立成书出版。本文使用的文本全部是中译本,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经济与社会》(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以及台湾远流出版公司授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的《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下面分两个方面来解读韦伯的契约思想:

(一)契约自由

韦伯的契约思想的重点是契约自由。他是在一节题为“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中集中讨论契约自由的,并且始终联系市场来阐述契约自由,可见他是把市场的契约自由视为个体主观权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出丰富的经济思想。

按照现代法学的观点,法律命题④法律命题是韦伯经常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抽象的规范,其内容是规定某一实际的情况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三类:命令、禁止和授权,从中产生“个人命令、禁止或容许他人做某种行为的主观权利。”[4]契约自由属于授权,“授予个人随己意愿依法在一定限度内自律地调整自己与他人的关系。法律秩序一旦容许此种自由意愿,‘契约自由(Vertragsfreiheit)’这个原则即可达成。”[4]32要之,契约自由即法律承认的交易自治权。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韦伯所论述的契约自由。

1.契约自由的决定

任何社会里,法律都不可能对任何契约内容提供强制保障。不同社会按着自己的特色有不同的契约自由。同一社会的契约自由随着时间也会发生变化。对哪些契约内容提供保障,对哪些契约内容不提供保障,韦伯给出了一个马克思主义式的标准:“不同的利害关系者都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各依不同的经济结构而定。市场愈扩大,市场的利害关系者就愈是独具影响力。其影响力现今决定了哪些法律行为该由法律通过授权来加以规范。”[4]35契约自由是经济主导者的自由!韦伯在另一个地方也强调了经济决定论。当主权国家成为立法的唯一机构时,法律就表现“为法利害关系者之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服务的形式。”[4]30这里法利害关系者指的是经济处于统治地位的团体。“客观的法律特别为此目的而被理性地制定出来。”[4]30用马克思的话来讲,上层建筑(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

因此契约自由不是由法律赋予个人,而是市场力量的成长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映。经济结构决定契约自由,这一观点始终贯穿韦伯的契约思想。至于市场力量成长的决定因素不属于韦伯的契约思想,可另文探讨。

2.契约自由对市场的反作用

契约自由的大小,即法律所保障的交易自治权的范围,“毋庸置疑的是市场扩张的一大关键。”[4]55在市场有所发展,法律承认并保障契约自由的社会里,“交换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法律请求权(授权)的取得、让渡、放弃与履行。”[4]32在法律限度内个体受自己意愿的统治。权利的取得主要是基于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者间接与他人缔约。契约自由越大,个体越能按自己的利益进行缔约,交易的倾向越大,交换越多元化越复杂,从而促进市场更快的扩张。市场的扩张回过头来又促进契约自由范围的扩大。这样,契约自由与市场就进入了良性循环路径:市场发展,法律保障契约自由;契约自由促进市场进一步扩张。

在缺少市场交换、自给自足的共同体里,法律只是以命令或者禁止的方式,根据出身、地位、教育等非经济因素来对个人限定一个“与生俱来”的社会活动领域,从表面上看个人身上好像“附着”一种原来就有的社会的品质,获得与他自己的行为无关[5]22。换言之,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不是取决于他/她的意图和努力,而是被法律规定的他/她所隶属的自然关系决定,这自然关系的集中反映即是他/她出生为某个家庭的成员,拥有特定的身份,具体到经济地位,自然就是基于家族关系而获得的财产继承了。个人被牢牢地束缚在特定的社会等级体系里,崇尚非人格化的市场经济很难有所发展。这样,市场和契约自由进入了恶性循环路径:市场不发展,没有契约自由;没有契约自由,市场更难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市场经济越发展,在法律命题结构上就越表现为:通过授权个人意愿自治的法律命题(即契约自由)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的相对分量越大,以命令或者禁止限制个人的法律命题(即身份束缚)所占的分量也就越小。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成熟正是梅因所指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3.契约自由的历史性

韦伯提醒我们不要想当然地把今天存在的契约自由等同于古代的契约自由。现代契约自由指向的领域、内容与古代契约自由是大有不同甚至相反。今天占统治地位的契约自由在古代却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古代存在契约自由的领域恰恰是今天不再有契约自由或者受到很多限制的领域。

具体说来,在现代法律生活中,尤其是私法领域,由于市场的扩展,交易越来越繁复,作为法律强制所保障的请求权之源泉——契约的重要性益发突出,“我们甚至可以直接——只要涉及私法领域——将今天这种共同体关系称之为‘契约社会’。”[4]33个人直接或间接地以自己的名义缔约取得合法的经济地位在现代社会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但是“时间愈是往前回溯,此层意义就愈是不足为道。”[4]39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契约作为产生权益和义务(尤其是经济权益)的法律基础,普遍出现在公法、诉讼法、家族法和继承法等领域,今天这些领域的契约自由已经受到很多限制甚至消失了。

究其原因,韦伯指出主要是市场社会化和货币应用大大上升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把资源货币化。“在市场取向和货币必不可少的经济制度中,契约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04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普及化的契约自由主要体现在货币化最普遍的交换领域,在法律上就是私法,而在公法、诉讼法、家庭法、继承法等这些货币化缓慢或者禁止货币化的领域,契约自由自然受到限制。这里再次体现了韦伯关于经济结构决定契约自由的观点。

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过去在公法、诉讼法、家族法和继承法等领域盛行的契约与现在市场经济里的契约本质并不相同,具体见下面论述身份契约和目的契约部分。

(二)身份契约和目的契约

如上面所述,同是契约自由,即“根据当事者的自由意愿而自行依个别情况自由选取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本质和表现差别却很大。韦伯在研究契约自由这种变化的时候,把那些原始的较早的契约类型称为“身份契约”,把现代的财货交易或市场经济特有的契约类型称为“目的契约”。[6]30

1.身份契约

身份契约是为了改变个体在法律上的整个品格、普遍的地位和社会面貌而订立的,个体通过缔约获得新的身份、法律地位。例如加入政治团体、私人团体,建立家庭关系,按照身份契约某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兄弟、主人(奴隶)、妻子(丈夫)、孩子(父亲)、宗族成员、封臣等等,因此大多数身份契约也可以称作“结义契约”。[5]35韦伯考察古代历史的时候发现身份契约既有自由协议也有强制缔约,但大部分在形式上表现为自愿协议的结果[6]105。

这种相互间的“结义”并不是为了承诺或者期望对方某些直接的物质回报,而是参与者本身有了一个质的变化。人们相信有一个新的灵魂进入到每个参与者身上。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原始契约都要借助巫术性的行为,或者类似巫术行为来举行神授仪式以创造出新的灵魂,把血液或者唾液混合举杯共饮就是较晚发展出来的一种象征形式。[4]40立誓因为具有自我诅咒且招引神怒而达到威吓的效果,演变成身份契约关系里最常见的一种仪式。人们借此表达一种观念:身份的变化是由神的意愿实现的。

但无论仪式如何变化,身份契约始终是古代社会里人们权利义务的基础。可见,在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古代社会,人们生存的安全感来源于身份,而这个身份是取决于“天然”的各种宗族、等级关系并且被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个人不但被牢牢束缚,而且无法看清楚这身份的本质,对其存有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

2.目的契约

目的契约是一种当事者直接为了取得特定的(特别是经济性的)资源或效益的协议。目的契约不会涉及身份的变化,也不会有新的结义关系的产生,当事人双方是法律意义上平等的主体,缔约的主要目的是直接的物质收益。在最原始的社会里没有这种目的契约。[6]105“交换是所有纯粹的目的契约的原型。”[4]41原始社会里的交换虽然是普遍的,但是受到宗族的管制,而且起初似乎仅仅存在于非经济领域。异族通婚就是指氏族之间的妇女交换。妇女被当做交换的标的物,除此以外,这种交换也伴随着妇女身份的变化,因此也有相应的巫术仪式。然后出现了经济性的剩余物品交换,但总是限于和外族人交易,没有任何巫术仪式。所以经济性交换不可能有身份契约那样“神授”的保障,人们也不会认为交换会带来任何像身份契约那样自然的义务。这样,交换的种类、规模受到限制,交换通常都是双方即时的、占有、让渡、交换物品。但是这时候已经出现了目的契约的萌芽。马克思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敏锐地察觉到:“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7]423只不过马克思没有像韦伯那样区分身份契约和目的契约,而是集中研究经济领域的交换。那么是什么使交换获得法的表现形式呢?

当某种特定的商品,尤其是金属开始执行货币的功能,充当交换媒介使交换不受时空限制的时候,买和卖第一次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实现分离,交换成为普遍的、大规模的现象;当货币开始充当价值尺度使精确的盈利核算成为可能的时候,市场的发展获得质的飞跃,同时市场的法律制度慢慢形成,对交换权利义务的保护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目的契约。韦伯有时候把货币出现以后的目的契约称为货币契约。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

(1)身份契约规定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这一地位附带的所有权利义务,个体的特殊品质只能通过集体人格来表现,个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主要基于身份契约。身份契约必然带有伦理等级、宗教崇拜色彩。相反,目的契约主要是由经济因素而非等级决定,以获得利润为唯一目的,是一种精确计算的,抽象的、非人格化的协议。“像货币契约这样一种非关伦理的目的契约,实为将巫术性格或宗教性格排除出法律行为的适当手段,亦即法律世俗化的适当手段。”[4]44

(2)订立目的契约的个体在订约之前和订约之后都是法律意义下平等的独立的人,身份契约的参与者却往往因为立约放弃独立平等的状态,新的身份可能使他(她)处于依附(被依附)、主导(从属)等不平等的伦理关系中。由此可知,身份契约大多数是长期固定的,目的契约相对而言是短期流动的。

从身份契约到目的契约,反映了从自然经济里依附、不平等、固定的个人到市场经济里独立、形式平等、不稳定的个人的过程。这也是西方社会中资产阶级形成并逐渐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过程。相比韦伯使用的中性、冷静的词句,马克思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地写道:“它(资产阶级时代)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情、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8]253-254可见,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

四、几点启示

韦伯运用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研究古代的契约和现代的契约,给我们留下了独特的、丰富的思想遗产。本文认为,韦伯的契约思想中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当下的我们重视:

1.法律不能也不会赋予个体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内容由经济结构决定,法律仅仅提供这些内容实现的保障。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倡经济性契约自由只能是空洞的口号。

2.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韦伯明确指出契约自由的大小是市场扩大的关键。虽然契约自由取决于市场的发展,但契约自由可反作用于市场。契约自由中蕴含的自由意志、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竞争等法律精神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原则。政府绝不能违反法律干涉契约自由,而应该为契约自由提供强制保障。

3.瓦解身份,建立契约社会。韦伯对古代的契约自由和现代的契约自由以及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的分析告诉我们,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传统社会身份关系的瓦解,依靠契约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建立契约社会。个人合法的经济地位越来越多地取决于个人直接或间接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我国曾经是身份关系极为发达的社会,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今天,“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对我们尤为重要。

[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邱本.契约总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4):39.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47.

[4](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王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23.

[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3-254.

(责任编辑:王 荻)

Max Weber’s Economic Thoughts on Contracts

GU Hua-qi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There is little research on Max Weber’s contract thoughts.Weber’s view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market,the ancient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modern freedom of contract,the ancient status contract and the modern purpose contract contain rich and profound economic thought.All these are very important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market economy.

freedom of contract;market;status contract;purpose contract

F091.3

A

1008-2603(2011)01-0019-05

2010-12-28

古华琼,女,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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