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目标初探

2011-08-15 00:47
关键词:法理学批判性法学

杨 帆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法理学》教学目标初探

杨 帆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整个法科的教学体系中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忽视不得。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有浅层次的目标和深层次的目标之分。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掌握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从而为将来学习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基础。深层次目标是问题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实现这些教学目标的途径是建立导师制和推广研究班制度。

法理学;问题意识;批判思维;导师制;研究班

法理学 (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课程,承载者培养一个法科学生对什么是法律、法律有何价值、法律如何运作等法学基本问题形成其基本看法,并塑造其法律意识,进而影响其行为模式的重任。因而法理学的教学在整个法科的教学体系中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忽视不得。笔者认为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有浅层次的目标和深层次的目标之分:

一、《法理学》教学的浅层次目标

《法理学》教学的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掌握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术语,从而为将来学习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个目标意义上,法理学的准确名称应该叫做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法理学应该让学生掌握日后学习法律的最基本的原理。这些基本原理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关系理论。当今中国的部门法学是在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以人的交互行为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而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构成了学生将来学习的基础,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具体案例、结合部门法特别是民法和刑法的规定予以讲解,比如在讲解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时候就应该比较民法和刑法规定的差异。除此之外,法律的特征、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责任、法的价值等概念也是日后学习法律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教师应该通过具体事例引导学生融会贯通。

实现法理学教学的浅层次的目标不能够仅仅靠教师抽象的讲解理论知识。大多数法科学生认为,法理学的内容枯燥、沉闷,距离生活较远,提不起学习的兴趣。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人认为,案例教学法仅适用于部门法的教学,而不适用于法理学的教学,但自 2008年始,经过 2年多的教学实践证明,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增强了师生互动,加强了教学的临场感。

二、《法理学》教学的深层次目标

《法理学》教学的深层次目标是问题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所谓“问题意识”是一种该学科所要求的基本问题的意向上的直觉,是一种对潜在的可能提供解答的研究方向的直觉。而所谓“基本问题”是指贯穿于一个学科全部历史并推动学科发展的那些基本问题[1]。基本问题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不断地重新提出这些问题,从而不断地深化对整个理论的领悟。当问题永远不能解决并且其永远成为问题并推动学术发展时,学术就形成了传统。比如在法理学中的基本问题就是“法律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于法律是什么,如何定义法律,如何把法律从与之相似的社会规范中分离出来、自从有法学这门学科以来,法学家们都在寻求答案。西方自从古希腊一直到近代的分析主义法学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比如在古希腊,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神意的体现,到近代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认为法律是主要规则和义务规则的结合,而富勒则认为法律是使人类的行为受规则统治的事业,等等。围绕这些基本问题而形成的学术传统,必须通过一代一代的学者传递下去。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往往依靠老师对学生的心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学生处于一种时刻包围着他的、渗透着对基本问题的关心的学术氛围中。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学生可能培养出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问题意识”。

当然,“问题意识”除了包含对该学科的基本问题的敏感性,直觉这种形而上的思辨层次的含义外,还应包含对现实生活中本学科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的直觉。笔者认为在这个意义上的“问题意识”是对“真问题”的感悟力,而所谓真问题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真正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解决的问题。

法理学教学的第二个深层次目标是批判性思维能力。没有这种能力的人,即使掌握了人类积累的全部知识,仍只不过是一台计算机,而不能算是一位学者。诚如 Rene所言:“最可能成为有创造力并像领导者一样起作用的并不是那些带着大量详尽信息进入生活的人,而是那些有足够的理论能够做出批判性判断和具有迅速适应新的形势和解决在现代世界中不断发生的问题的各种学科知识的人。”[2]批判性思维能力,固然可以从书本中习得,但老师的言传身教也很重要。

法学,尤其是法理学,与其他学科间亦存在密切联系。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如果教师不阐明做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法院的许多判决就无法被理解,也无从得到恰当的分析。因此在法理学的课堂上,教师还应当鼓励学生对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诸学科保持足够的兴趣。

三、《法理学》教学方式的设想

无论在什么教育中,老师自始至终占据重要的地位,所谓“名师出高徒”,“强将手下无弱兵”都说明了老师的重要性。前面所说的对学生“问题意识”、“批判性思考能力”的培养都离不开老师的感召与熏陶。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建立本科生的导师制,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院系,对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制,对本科生教学则是大班授课,学生与老师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大多数情况下在课堂发生,课堂后老师和学生很少交流。为了师生之间很好的交流有必要建立本科生的导师机制,这样可以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使师生之间在学问上互相启迪。

在教学中,可以采纳西方的讨论制度,即 Seminar。Seminar意为研究生讨论班,该词的词根带有胚芽、生殖、发源之意。可见西方的大学中是把讨论班看做学生思想萌生发育之地的[3]。在这种讨论中,师生可就同一主题展开深入、热烈的讨论,在交流的过程中,不同的思想在一起碰撞,从而使得学生自然地提高自己的能力。而反观我们现在的教育,师生之间缺乏合理的交流,老师传授给学生的仅是知识,而且是一种单方面的传授,缺乏双方的良性互动。课堂外,学生实际上做的仅是查资料等计算机式的工作,而不是学问的获取方法,即问题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当然不是说查资料、做索引等事情不重要,而是说,它不应该成为培养学生的主要模式。

综上所述,法理学教学与老师和周围环境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其实我们的法学教育制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教育本身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我们的社会风气,制度体系的问题。

[1]汪丁丁.我思考的经济学 [M].北京:三联书店,1998:163-164.

[2][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15.

[3]郑也夫.走出囚徒困境 [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396.

The Teaching Objects of Jurisprudence

YANG Fan

Jurisprudence is the subject with the common law of development and common issues of the whole legal phenomenon as its research objects.It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teaching system of laws,and thus cannot be ignored.The teaching objects of jurisprudence comprise objects of two different levels,the superficial and the deep.As for the superficial-level object,students should master the basic concepts and terminologies of a national legal system,so as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learning other department laws;as for the other,it is to cultivate problem awareness and critical thinking ability.And the way of achieving both teaching objects is to set up tutorial system and popularize the seminar system.

jurisprudence;problem awareness;critical thinking;tutorial;seminar

G642.0

A

1008-7966(2011)03-0154-02

2011-03-12

杨帆 (1976-),男,甘肃镇原人,讲师,博士,从事法理学、法制史研究。

[责任编辑:曲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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