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2011-08-15 00:53龚佳禾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子产法治法律

龚佳禾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龚佳禾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子产铸刑书是富有争议的历史事件,褒扬者有之,诋毁者有之。然而不管如何,对子产铸刑书的性质、历史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可深刻了解子产刑铸书对当时的治国方略、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启示意义。

子产铸刑书;成文法;历史启示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公元前522年)把郑国的刑法条文铸在金属器皿上,公布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子产铸刑书不仅在当时的郑国内部、而且在各诸侯国都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各诸侯国士大夫们的强烈关注。晋国大夫叔向专门写信对子产予以责难,与子产同朝的郑国大夫邓析也“数难子产之治”①参见《列子·立命》。,并且“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②参见杜预注《左传·定公九年》。。后来驷颛当上郑国执政后,“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正因为子产铸刑书在当时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影响,《左传》将此载入了史册。

一、子产铸刑书之背景

周人最先是活动在黄土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后迁到岐山南边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县)定居下来,自称为“周”,臣服于商朝。公元前1066年周武王联合各方诸侯,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建立政权后,周王朝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即把国家疆域划分为“王畿”和“王畿”以外的地区,王畿由周王直接统治,王畿以外的地区分封给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让其建立诸侯国,为周王镇守疆土,保卫王室。诸侯拥有封地的收益,但必须服从周王的命令,向周王纳贡和朝聘,并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史称周公“立七十一国”。[1]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全国井田属周王所有,诸侯对受封井田只有收益权,不得买卖和转让。西周初年,由于周王直接控制的“王畿”疆域最广,“井田”和人口最多,使得周王与各诸侯相比,经济、军事势力最强大,因而保障了周王朝地位的巩固。但周穆王后,由于周围少数民族的不断侵扰,王朝陷入长期的战争,国力消耗很大,王朝直接控制的土地方圆已不到六百里,周朝逐渐衰微。

伴随着周朝衰微的时一些诸侯国通过兼并战争,军事、经济势力的壮大。诸侯大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和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周王朝已经无力制止。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夺取郑国四邑,引起郑庄公不满,因而不朝周王。公元前707年,周桓王统军讨伐郑国。郑庄公竟率郑军在繻葛大败王师,连周桓王也被射中肩膀,只得苍遑逃跑。葛繻之战,使周天子威信扫地。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大会诸侯于葵丘(今河南兰考),周天子也不得不派人前往。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地位正式确立,标志着分封制崩溃。诸侯经济势力的壮大是从开垦“私田”开始的。由于受封的“井田”有限,而“井田”以外的荒地很多,一些贵族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组织自己的属下和奴隶大量开垦荒地,这些开垦出来的耕地不在周王的“井田”登记中,不必向周王缴纳贡赋,叫做“私田”。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私田开垦越来越广。开垦和耕种私田,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一些贵族为了招徕人手,开始改变与劳动者的分配方式,允许劳动者占有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诱使耕种“井田”的奴隶逃亡到自已名下,成为“隐民”、“私属徒”,致使公田荒废,“唯莠骄之”,“唯美桀桀”①参见《诗经·齐风·甫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井田和私田实行一律征税,井田制被正式废除了。各国顺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纷纷效仿鲁国的做法,立法确认这种新的经济关系。子产也在郑国进行改革,“作封洫”,重新划定田界、明确土地所有权;“作丘赋”,规定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赋税。[2]

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权属、土地交易纠纷的增多,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有关田地争斗、诉讼,层出不穷,迫切需要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来处理。当时的司法权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诸侯国虽然颁布了新法,但这些法令并未公布,给这些旧贵族利用手中的司法权上下其手、枉法裁判、维护旧贵族的利益、为侵害新兴贵族的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极大地损害了新法及诸侯国政权的威信,使国家处于混乱之中。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后,为改变秦国的落后面貌,任命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为左庶长,实行变法。商鞅拟好新法却不敢公布,因为国人对国家法令不信任,为了获得国人信任,他不得不让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杆竖立在国都南门,悬赏有能把它搬到北门的,赏给十金。人们不相信,没人去搬。他又加码到五十金。有人把木杆搬到北门,商鞅立刻赏给五十金,以示信用。接着,才公布了新法,可谓煞费苦心。新法公布后,旧贵族大造舆论,说新法不便执行的多至千数。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竟在幕后唆使太子触犯新法。商鞅说:“太子犯法,是老师没有教育好,应该给老师处罚。”[3]下令把他俩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就此才没人再敢非议新法。为了保证新法顺利实行,商鞅还杀了贵族祝欢,把捕获的700多个违法乱纪的人押到渭水边镇压,这样才保障了新法的顺利实施。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惠文王继位。旧贵族对商鞅进行反攻倒算,公子虔等强加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用“车裂”的酷刑处死。后来《战国策》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②参见《战国策·秦策》。这说明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其变法内容上的成功,更取决于其司法上的成功。而其他大多国家的变法却并不顺利,其主要原因是旧的司法体制无法为新法的实施担供保障,与其说是变法内容上的失败,还不如说是司法制度上的失败。这说明:旧的治国方略和司法体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子产铸刑书,他在回叔向的信中说是为了“救世”,实际上是改革治国模式和司法制度,以挽救政权的信任危机的措施。

二、子产铸刑书之内容

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历史文献没有记载,因而无从考证,但从《左传》根本没有费笔墨去记载其内容的情况及两个有代表性的反对者叔向、邓析责难他的内容和方法来看,我们可以推测至这部刑书对当时的刑罚制度修改不大。铸刑书之所以引起激烈争论主要是它对当时的治国方略、司法体制带来巨大的冲击。

子产和叔向当时都是“周礼”的坚定维护者。他们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③参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因而他们都不反对周礼。争论源于“礼”的内容。当时“礼”是一个内容宠杂的社会规范体系,内容涵盖了宗教、伦理、道德、法律、历史等社会科学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现代社会科学分支在当时都只是“礼”的一个方面。这点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在用“礼”来治理国家时,到底应侧重于哪个方面,他们的观点产生了分歧。子产认为,要侧重于使用“礼”中的法,叔向则认为要侧重于其中的宗法伦理。叔向不完全否认“法”的作用,他甚至还是一个法学方面的专家。昭公十四年,他处理了邢侯、雍子与其弟叔鱼一案,就是引用了夏朝的《禹刑》。他说:“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4]不顾“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将邢侯施刑,并戮雍子与叔鱼之尸。他在对子产铸刑书一事的责难信中,虽然对子产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等一系列的改革都有微词,但重点却集中在铸刑书引起的一系列司法后果上。他认为子产铸刑书带来了这样的影响,第一:改变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司法传统,使得以后的诉讼将“弃礼而征于书”。第二:启“民之争心”。民之争心一起,“锥刀之末,将尽争之”,[5](P518)以合法的形式来满足自已的私欲,从而改变了传统的行为模式。第三:将导致诉讼增多,司法腐败,即“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最终导致“终于之世,郑其败乎!”①参见《左传·昭公六年》。也就是要亡国,所以这是错误的。治国最好的办法应当是“人治”加“道德教化”,官员要“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②参见《二十四史·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对百姓“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①并且“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①于是“民可任使,不生祸乱”。②而子产作为一个务实的政治家,在宗法、伦理对社会管理仍然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的历史条件下,对叔向的责难没有进行理论上的争辩,只是答复:我这样做,是目前形势的需要,即“吾以救世也。”很明显,他把法治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当作了乱世的治世良药。

同为郑国大夫的邓析也对子产强烈不满,曾“数难子产之治”,并且“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③参见杜预注《左传·定公九年》。,即编造了一部私家刑书—“竹刑”。他还“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 ”,④参见《吕氏春秋·离谓》卷十八。开始诉讼业务,收取诉讼费;并且招收门徒,教授诉讼知识。由此可见,邓析不满的是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而不是其铸刑书的行为。在法治方略和司法改革上却是子产坚定的支持者和发展者,他甚至在铸刑书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演绎出诉讼代理,并最先开展法学教育普及。

三、子产铸刑书之性质

对于子产铸刑书之性质,即它是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

肯定论者根据叔向信中“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6]的说法,认为在子产铸刑书之前,没有成文法,当然也就谈不上成文法的公布问题。瞿同祖先生说:“可证法典的编制、公布在当时还是仅有的骇人听闻的创举,引起当时士大夫的激烈反对和慨叹。从叔向议事以制一语中,我们也可确知当时议而无定法的情形。”[7]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叔向在信中接着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8]这就清楚地表明,夏、商、周三代都有成文法。《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这说明《吕刑》是一部成文法,而非一般的判例。《尚书·吕刑》还特别强调,审理案件时,要“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審克之”。这也说明成文法是存在的。

否定论者认为早在子产铸刑书之前,已经有了公布成文法的做法。“吕侯得穆王之命为天子司寇之卿,穆王於是用吕侯之言,训畅夏禹赎刑之法。吕侯称王之命而布告天下。史录其事,作《吕刑》”。⑤究竟叔向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一语应如何理解,学术界解释各不相同,尤其如何理解“制”和“辟”,争论很大。

笔者认为,“制”就是典章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和判例,“辟”应理解为“开”,在这里是“公开”之意,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从前先王按照以前的典章制度来议断国事,不把刑法公开。当然这种“不公开”是不向社会大众公开,在士大夫内部还是要公开的,否则就无法“议事以制”了。所以,以前的刑法只向贵族内部公开,不向社会大众公开。这才是当时司法的实际状况。而子产却是将刑法向社会大众公布,所以,就子产的做法、在当时的反响、对后世的影响而言,说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诚不为过。

四、子产铸刑书之意义

子产铸刑书后,各国相继变法并将成文法公布于众:赵鞅、荀寅在晋国铸刑鼎、李悝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商鞅在秦国、吴起在楚国、申不害在韩国相继公布法令。成文法的公布,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子产铸刑书开启了当时以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大门。子产铸刑书的意义在于,“公布成文法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法治必须以公布成文法为前提”。[9]就司法工作而言,查清案件事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样重要,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同一案件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子产铸刑书之前,法令不公开,执法者“议事以制”,而“制”内容极其宠杂,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判例,可以是今朝的,也可以是前朝的。在春秋这种社会极其动荡、社会经济激剧变化的历史时期,各种成文法、判例相冲突的情况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不确定适用案件的统一依据,就会使同类案件适用的依据五花八门,裁判的结果千差万别,也为执法者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公布成文法,就统一了执法依据问题,使得以后裁判案件不再“议事以制”,而是“以征于书”,即根据已经公布的法律条文裁决案件,这既是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改变,也是司法审判环节上的一场历史性的变革。

第二、子产铸刑书引起了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变革。一方面,子产铸刑书促使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成文法公布实施后,是否得到切实的执行,就成为法令的颁布者和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就必然引起法律监督的产生。虽然历史文献对春秋战国时期法律监督的实际情况很少记载,但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的法律监察行为在春秋战国时已经存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设监御史①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掌管监察职权,标志着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此后一直延续到清朝。另一方面,子产铸刑书促使了法律服务的产生。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如何理解法令条文、如何根据法令条文来主张权利,没有专业人才的帮助是不行的,这方面的需求很大,所以邓析就在子产铸刑书后开展了有偿法律服务。当然,由于我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及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使得这种法律服务一直局限于代写诉状的“讼师”层次,没有能发展成现代律师制度。另外,它还促使了法治观念的萌芽。有了公布的成文法,社会大众就明白地知道国家鼓励什么,反对什么,就可以按照法令的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趋利避害。即“弃礼而征于书”,[10]不再有动辄得究的担忧了。也可以预见别人的行为,不必担心自己的生命财产无故受损了。

第三,子产铸刑书为后世的法学的理论研究培育了土壤、奠定了基石。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探讨是从春秋时期开始的。在子产铸刑书之前,虽然也有过法理学上的探讨,如周公的德主刑辅理论等,但法学理论上的繁荣是从子产铸刑书之后。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有公布的成文法,是法学理论探讨的基础,没有公布的法律,法学理论的探讨就是无源之水。其实,叔向对子产责难信,虽然其结论是不合历史潮流的,但从其对法现象的分析看,论理之全面、结构之严谨,却是一篇极好的法学论文。在不到四百字的短信件中,内容涉及到法与礼的关系、法的作用、当时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夏商周三代的法制状况、公布成文法的后果预测、法的作用、甚至趋利避害的人性论等一系列法学问题,这些都成为了后世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此后,出现了主张完全以法治国的法家流派,并一度成为战国、有秦一代的主流思想。

五、子产铸刑书之启示

毋庸讳言,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无论从立法精神、法律体例、立法技术、法律心理,还是到司法制度,主要是借鉴了西方的。而且我们今天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也与春秋时期的家天下完全不同了,因而许多人不重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研究,认为对现代没有多少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诚然,我们现在实行的政治制度与那时是根本不同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司法方式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继承性,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合理成份,中华民族的法律心理一脉相承。子产铸刑书事件,对我们司法工作者而言,至今仍然启发良多。

第一,民主政权才是司法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律工作者要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做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定捍卫者。子产铸刑书后,主张“法立则私善不行,君立而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此治国之道也”①参见《邓子析·转辞》。的一批法家人物在当时的政坛上纵横捭阖,帮助他们的君主实现了富国强兵的政治抱负,李斯、韩非还协助秦王赢政实现了一统天下、建立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的梦想。而孔子、孟子等儒家为推行“内圣外王”奔波于列国终不得展其志。可以说,从春秋争霸到秦并六国的过程中,法家学说就政治层面而言,远比其他各家的影响大。可是到了西汉,汉武帝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甚至在司法上推行“春秋决狱”,从此以后,法家在政坛上的影响消失了。这是为什么呢?后世学者对这一历史现象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有人归结为法家政治人物的“刻薄寡恩”,②寻见《战国策·秦策》。有人说是因为法只适合于治乱世,不适合于治平世。[11]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法家核心理论的内在矛盾,因为法家一方面为了争取诸侯国王的支持,取得施政的权力,主张中央集权,强调君主权力的绝对化,另一方面又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强调法律的权威,要“事断于法”。这种理论就潜伏了矛盾:强调君权绝对,就要“事断于君”;强调“事断于法”,就要求君主也要依法办事。在春秋战国这种战乱时期,君主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与旧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法家尊君和强调废除旧礼制,取而代之的是由君王制定的新法令的主张,符合君主的利益;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初,君王面临的问题是新王朝和六国旧贵族、地方和中央的矛盾,法家的主张仍然符合君主的利益,所以法家能与君主渡过“蜜月期”。而到了汉武帝时代,政权已经稳固,皇权已经独尊。法家“事断于法”主张与皇帝“事断于君”的要求出现冲突,从而使“事断于法”的法学流派就处于尴尬境地,在强大的君权面前悄无声息地消亡。由此可见,以法治国的法治主张与专制政体是不相容的,只有在民主政体下,司法事业的发展才有保障。

第二,立法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必须坚持“以法治国”的方略不动摇。我们现在回过头来思考几个问题。子产为什么要铸刑书?是因为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革,礼崩乐坏,旧的宗法礼制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子产希望启用法制手段来推行新法,恢复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就是为了“救世”。叔向为什么要写信对子产予以责难?叔向作为旧贵族的杰出代表,之所以急忙写信阻止,是因为他已经敏锐地感觉到子产铸刑书将引起治国方略由“礼治”过渡到“法治”,司法权将由旧贵族把持转让到新兴贵族手中。子产铸刑书后,各诸侯国为什么要纷纷效仿?因为子产铸刑书前,司法权把持在旧贵族手中,他们“议事以制”,根据前朝前代的法令判例定案,诸侯国君无法改变前朝前代的规章判例,也就无法让自己的施政方针在司法上得到彻底贯彻执行。而公布成文法,就等于可以通过自己制定法令的方式间接废除这些旧的规章判例的效力,等于把立法、司法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公布成文法成为了各国君主削弱旧贵族势力、加强中央集权、推行自己新政的锐器。这实质上是一场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此以后,社会统治方式就由依靠宗法伦理的“家长式”统治转变为依靠颁行法令的“国家统治”的形式了。

由此可以看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管理,其主要管理方式只能是法制管理,也就是“以法治国”而不能是其他方式。放弃以法治国,也就是放弃了管理国家最有力度、最为有效的方式。无法则无天,一个国家法治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子产铸刑书前郑国的情况是这样,我国“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也是这样。而在法治中,最关键的一环又是司法环节,法律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可以立、改、兴,而司法环节的好坏则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国家政权的威信。所以,实质上司法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以法治国”的方略不动摇。对我们法律工作者而言,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国家是否真正实行“以法治国”方略,集中体现在是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上。如果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以法治国”的形象在广大人民中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法律就会成为“具文”,广大民众就会对执政者丧失信任,进而危及政权的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政法队伍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12]当前,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深入调查涉案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和谐观,做和谐社会的坚定推动者。历史的事实证明,法律在社会和谐、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定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史者在记载子产铸刑书这一历史事件时,对这一历史事件本身仅用了廖廖七个字“三月,郑人铸刑书”,[5](P228)以至我们对刑书的内容一无所知;而对叔向写给子产的责难信,却是全信照录,这是为什么呢?这与中华民族理想的“社会模式”有关。如果我们把思路放开扩一些,就不难理解:从西周未年开始,诸侯为争霸征战连年、社会动荡、民不聊生,不仅民心思定,就是战争的发动者——各国诸侯一方面野心勃勃,梦想富国强兵、称霸天下,另一方面又因外有强敌、内有权贵而毫无安全感、心力憔悴、渴望安定。于是各种治国理论相继出台,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各流派中,儒、道、法三家影响是最大的。儒家倡导仁义主张恢复礼制,用宗法伦理治国,让社会回到西周初年、甚至三代之前的“大同”世界中去;《老子》认为恢复礼制是导致混乱的最根本原因(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主张绝仁弃义,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13]法家主张通过变法,富国强兵来抵御外国;通过尊君集权来限制贵族;通过实行法治来强化君权、建立秩序。在当时的情况下,儒家的主张太“迂”,取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恢复旧传统的理想不符合诸侯国王的勃勃野心,而且其“复礼”主张也无法满足其限制国内贵族强权的迫切需要。孔、孟周游列国说教,各诸侯国王因为还不敢公然抗“礼”,给了这些“礼”的鼓吹者以“礼”遇,但其政治主张却不被重视。道家的主张太“空”,因为其主张“无为而治”,因而提不出切实可行的政治主张,其所以在当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其说是因为其政治见解,还不与说是因为其描述的“道法自然”、人文和谐这种充满诗情画意的理想世界吸引民众。只有法家的政治主张最“实”,迎合了当时诸侯国王的实际需要,因而被各国纷纷采纳。但到西汉武帝时代特别是平定了“七国之乱”之后,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已经建立,外无强敌、内无强权,法家被重视的历史条件消失了。而另一方面,法家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片面夸大法的作用,主张严刑竣法。虽然其终极目的是要“以刑去刑”,但刑的血腥气息太重,后世都认为法家“刻薄寡恩”,不符合中华民族作为“礼仪之邦”的和谐观。最终汉武帝杀掉了自已的老师、法家学派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晁错,实行了用法律、法令治理国家,用伦理道德教化管理贵族,以儒道学说联姻作为正统理论的温情统治模式,一直被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所效仿。由此可见,社会和谐一直是植根中华民族内心、无法割舍的一种民族心理情结,是我们民族追求的理想境界。叔向之信被史者如此看重,与其中渗透的和谐理念得到史者的认同有关。

我们是21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不是二千年之前的奴隶制、封建制专制政体下的法学流派人物;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不是机械唯物主义者,因此,我们不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不否认其他社会调整方式和国家管理机制的重要作用。在当今社会,国家管理模式是立体的、多层面的,除法律外,政策、道德、宗教、伦理等对社会管理都取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坚持法律领域的科学发展观。依法办案,同时要注意好文明执法,在执法的同时,做法律的宣传者和教育者;要切实尊重案件相关人包括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包括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要认真及时处理涉法上访、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妥善化解各种矛盾;要注意维护中华民族文化中的重亲情、讲伦理的美德,立足于教育人、感化人、帮助人、挽救人,做到以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情动人。在执法工作中,做威武之师,文明之师,为创造“社会和谐”这一中华民族的理想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结语

子产铸刑书一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就是把郑国现有的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公布于众,让众所都知。但这一看似简单的事件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内容涉及到了治国方略、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诉讼模式等以法治国的方方面面,甚至导致了律师制度的萌芽,邓析因此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此后历朝历代都有学者对这一事件进行探讨和分析,说明这一看似不复杂的事件其实不简单。现代学者在研究这一事件时,主要用阶级利益分析的方法分析其引起强烈争论的根源,阐述“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关系”这一社会进步的必然规律;或者从“法治”和“人治”优劣比较上,论证以法治国的重要性。这些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但笔者认为:子产铸刑书最大、最直接的历史意义在治国方略和司法制度上:它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社会大众公布成文法,是治国方略上的革命,对当时的司法制度形成强烈的冲击,为司法制度改革开启了大门,为后世司法制度的确立、发展和法律研究培植了土壤,奠定了基石。这正是后世学者研究法治和中国司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都必须追根溯源到“子产铸刑书”这一历史事件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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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南.法家文化面面观[M].济南:齐鲁书社,2005.130.

[12]李克.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认识[N].人民法院报,2008-10-7.

[13]参见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54.

Abstract:Penal Code casted by Zi Chan is a controversial historical event with different judgments.However,it is good for us to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act on the state policy,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ystems at that time and the 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 to our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present day China by interpreting the nature,historical background,cont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Penal Code casted by Zi Chan.

Key words:Zi Chan’s Casting Penal Code;statute law;historical enlightenment

(责任编辑:王道春)

Zi Chan’s Casting Penal Code and Its Revelation

GONG Jia-h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unan,Changsha,Hunan,410001)

D929

A

2095-1140(2011)05-0058-07

2011-09-21

龚佳禾(1949- ),男,湖南新化人,武汉大学客座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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