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障:思想渊源、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1

2011-08-15 00:42汪希成
关键词:权益农民农村

汪希成,徐 臻

(四川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农民权益保障:思想渊源、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1

汪希成,徐 臻

(四川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该文从西方经典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理论和中国经邦治世思想三方面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思想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民权益保障的现实,认为存在着观念歧视与群体弱势、制度缺失与政策偏向、公权膨胀与组织弱化、赋权不足与治权滞后的现实困境,并从制度、法律、组织层面提出了农民权益保障的路径选择。

农民权益;思想渊源;保障措施

一、农民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一)西方学者关于农民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西方学者对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论述。在此后的几百年中,许多西方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过研究。

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英国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迫使大批农民出卖土地,或远走他乡,或到处流浪,陷于极端悲惨的境地。英国著名政治家、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公元1516年)中辛辣地指责这种“羊吃人”的圈地运动[1],并期望通过乌托邦来改变当时他认为不合理的社会现实。在《乌托邦》一书中,莫尔提出了公有制,讨论了以人为本、和谐共处、婚姻自由、安乐死、尊重女权、宗教多元等与现代人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开创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其思想也成为现代社会主义思潮的来源之一。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国,由于柯尔培尔的重商主义政策的推行,工商业得到了发展,但加剧了农业的衰落,农民受到沉重剥削,处于异常贫困境地。于是一些进步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站出来猛烈攻击柯尔培尔主义。沃邦曾在《王国的什一税》一书中尖锐批评重商主义,呼吁重视农业,主张经济自由,要求减轻农民的赋税,实行单一的什一税制。18世纪中叶,以重农主义体系建立者魁奈为首的重农学派提出了“自然秩序”的基本理念。自然秩序的实质是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主要内容。

18世纪中叶,法国封建专制的压榨有增无减,社会经济状况更加恶化,农业进一步衰落,人民生活极端困苦,社会革命爆发已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并在思想文化领域兴起了文化启蒙运动,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一些启蒙思想家对教会思想和专制政治展开了猛烈批评。例如,伏尔泰在《哲学书简》(公元1743年)中批评法国封建制度,宣传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他认为自然赋予人类以思想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但他不反对财产的不平等。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日渐繁荣,农村日渐衰落,并形成了城乡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也产生了城乡居民的等级层次和权利差异。总体来看,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民深受剥削和压迫,苦难深重。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保障农民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健全农村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把他对美国政治制度考察的起点放在了乡镇上,指出:“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2]英国政治思想家阿克顿也道出了乡镇之于自由的重要性:“乡镇是自由的保姆。”[3]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观点

农民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问题的论述是通过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作出的理论探讨。随着14-15世纪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逐步成长,作为人类社会历史上生产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资本主义的产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暴力以及广大劳动阶级的苦难。马克思指出:“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变革序幕是在15世纪最后30年和16世纪最初几十年演出的。”[4]这种变革的序幕就是资本原始积累。而对直接生产者特别是农民的剥夺,是整个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基础。从“圈地运动”到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再到血腥的殖民战争,资产阶级不仅通过各种方式对国内的劳动阶级加以剥夺,而且对落后国家和民族实行野蛮和疯狂的掠夺。所以,马克思指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4]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经过几个世纪的发育和发展,到18世纪初期和中期逐渐壮大,并在欧美先进国家发生了范围广阔、影响深远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带来了资本主义工业的大发展,重工业、制造业、服务业,大量应运而生的厂矿企业,吸引大批的农业人口进城打工,农民与土地分离后摇身变为自由劳动者。但是,自由劳动者虽然获得了人身自由,却陷入了贫困的囹圄。由于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工作日上表现为尽量延长工作时间与加大工作强度;为了降低产品成本,大量雇用童工、女工,减少对劳动者工作环境与居住条件的改善费用;对劳动者的健康、教育与社会保障的漠视等等,都表现出了对劳动者和农民权益的恣意剥夺和践踏。

马克思深入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并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与此同时,马克思对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利益差别和矛盾进行了深刻剖析后,提出了工农联盟的思想,并且认为,在农民依然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因素而工人阶级还远远没有构成人口的多数的那些国家,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争取到农民阶级这个同盟军的支持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的关键。

关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或政府为巩固工农联盟所应采取的农民政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是要深入农村,充分了解农民的利益和要求;二是无产阶级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应当而且完全能够比资产阶级做得更多更好。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要想有任何胜利的可能性,就应当善于变通地为农民做很多事情,就像法国资产阶级在进行革命时为当时法国农民所做的那样。”[5]马克思在评价巴黎公社这个无产阶级的第一个政权时说:“公社对农民说,'公社的胜利是他们的唯一的希望',这是完全正确的。”[6]马克思相信,公社的统治能够直接给农民带来重大益处,免除他们的血税,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并能够而且必须为了农民的利益去解决更复杂和更切身的问题如抵押贷款等。

(三)中国农民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中国历代王朝的更替、农民起义均与农业和农民问题有关。农业虽为国家之基,却深受“谷贱伤农”、“贱食贵货”(《逸周书》)之害;农民虽为国家之本,却从未有过真正国民待遇。虽然历代君王深知“民之大事在农”(《国语·周语》),但对农民的欺榨和压迫一直不断。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税制改革,本意是减轻农民负担,结果却使农民不堪重负。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1860年代后,晚清启动了现代化进程。然而,作为现代化“弃儿”的农村和农民一直在衰败和危机中挣扎。到1920-193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不仅没能遏制农村衰败、克服农村危机,反而全面激化了自晚清以来乡村社会中所凸显出的全部矛盾,酿成20世纪上半期农村空前的社会与政治大动荡[7]。日益严重的农村与农民问题,引起了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试图寻找治病的良方,由此在1940年代形成了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第一次高潮。其中影响较大且又付诸实践的是梁漱溟的“乡村建设改良运动”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的探索。

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提纲》一文中,系统阐述了乡村建设理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政治方面,推行县政改革,废局设科,合署办公,实行会议制度;废区划乡,建立政教合一的地方自治组织——村学、乡学,以代替原有的区村组织,民主选举,参与团体活动。经济方面,成立棉花、蚕业、林业、信用社,推进农业改良,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兴修水利。社会改良方面,征训适龄青年,加强自卫;培训医疗人员,搞好卫生;加强户籍管理,革除陋习。教育方面,创办“乡农学校”,实现其“政、教、富、卫合一”的理想,然后将一乡一县的“乡农学校”实验扩展至全国,整个国家就成为以伦理关系为纽带的大家庭。梁漱溟的乡村建设改良运动的实质是主张以温和的改良,实现乡村自救和社会进步。但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乡村建设运动遂告失败。

毛泽东对现代化启动后农村的衰败和农民的苦难有着更为真切的感受。毛泽东将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源归之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剥削压迫。“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困化以至大批地破产,他们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8]只有解决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问题,制度革命才能成功。为此,毛泽东从中国社会性质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的思想。中国的民主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斗争实质上是农民战争,“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质上就是授权给农民”[8]。这样,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8]。毛泽东认为,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即不合理的地权关系。只有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才能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解放农村生产力。解决土地问题的实质是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实现其物质利益。为此,毛泽东提出了通过工农在经济方面的联合巩固工农政治上的联盟的思想。因此,无论是在大革命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至于新中国成立后他都把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作为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在现实中,尤其在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侵害农民正当权益的现象还有发生,甚至还诱发了一些涉农群体性事件。尽管经过城市文明的熏陶和市场经济的洗礼,农民的维权意识已明显提高,但由于长期受相关制度、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的农民权益保障仍然存在诸多困境。

(一)观念歧视与群体弱势

对农民的歧视自古有之。古代君王和官吏、文人才子视农人为“不肖”。延至近代,就是不给农民国民待遇与权利。就连孔夫子也说:“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论语·卫灵公》)。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实行,“城乡分割”的城乡二元社结构随之形成,“农民身份”也被固化在农民身上。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户口的人不仅在入学、就业、医疗、养老等各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的起点,而且在政治层面,农民也处于绝对的弱势,突出表现在农民不能真正享有与市民平等的选举权利,从而弱化了农民政治参与权。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起点的不平等(城乡差距),而实质上是“游戏规则”的不平等(准入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弱势群体有意无意地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其在社会中的应有权利和占有份额也未能得到公平的体现,公正待遇也就不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障。一个社会中最强大的人群被压缩了权利,经济政策就会出现系统性偏差。

(二)制度缺失与政策偏向

农民成为弱势群体,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因为社会没有提供公平的舞台。在“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下,农民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无法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此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共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采取了偏向城市的政策,导致农村公共品供给相对不足。同时,受传统发展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城乡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倾向城市的政策,导致城乡差距和农村内部差距逐步加大,广大农村居民享受不到或非常有限地享受到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权益大受损害。

(三)公权膨胀与组织弱化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公民,农民应当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然而,一方面,在现实中,由于公权的膨胀,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还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组织的弱化,导致农民维权之路十分困难。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将劳动力分为本地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用人单位对农民就业权利的恣意伤害等等,均表现为公权力的膨胀。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事件、2004年发生的嘉禾强拆事件均是对农民权益侵害的典型案例。

(四)赋权不足与治权滞后

法治是农民维权的环境保障。然而,当前我国的农民权益,既存在赋权不足的问题,更存在治权滞后的问题。立法是赋权,执法是治权。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完整的产权,既需要赋予,更需要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农民的权益保障,从赋权角度,或者说从产权界定的角度来看,仍然是不充分的。以农民的土地产权为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至今仍没有被赋予,使得土地难以作为抵押物;农民的宅基地及其住房,至今没有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对农民的土地赋权仍然是不足的。对于治权问题,即产权的保护,或者称之为维权问题,是明显滞后于赋权进程的,治权结构的滞后性直接导致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比如,国家在法律、政策上都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但在实践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治权滞后的问题。此外,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只是维权难的一个方面,而一些地方政府法治观念薄弱是农民维权的现实困境。当前农民维权难的一个关键问题并不是农民不懂法,而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如果地方政府不守法,其结果比农民不守法的后果更严重。

三、农民权益保障的路径选择

农民权益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农民权益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因而必须从制度、政策、法制等多方面构建农民权益保障体系。

(一)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制度障碍

1.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户籍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主的一元户籍制度。应当从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出发,循序渐进地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宪法框架内,尊重和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平等权利。在此基础上,主要围绕土地流转与产权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等几个层面,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支撑,使农民享有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一系列制度体系支撑的平等权。

2.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快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之间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

(二)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法律援助

1.着重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自治权上着手立法规范。土地权益是农民诸多权益中的重中之重,但目前在土地征用方面还存在非法占地数量大、失地农民数量多、征地补偿标准低等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这一方面与征地和供地的双轨制使地方和单位多征多占有关,另一方面是《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善,给多征多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规范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护,但由于农村社区内的人地关系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规则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规则,尤其是国家公共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许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民可以通过自己选出的村民代表,参与本村重大事务的决定,村民代表可以对自己不满意的提案行使否决权,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提出议案,并且通过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可以对村委会、村级公共资源的使用、村干部进行监督。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缺乏专门针对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实践中村委会很难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村民也不能真正参与所有重大村务的决策。因此,我们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完善,全面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自治权。

2.推进农民法律援助机制。我国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迫切需要法律援助。但是,在目前我国法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还比较困难。因此,现阶段在建立农民法律援助机制的过程中存在着“先援助法律,再法律援助”的逻辑顺序,即应先解决农村法律规则问题,进而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国家财政支持以及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建设全方位、多渠道、点面结合的农民法律援助机制。

3.完善农民维权的监督机制。法律是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法律监督是农民维权的最主要的监督。监督最根本的就是给予农民一个独立监督的权利,要通过发展农村综合性农民自治组织来促使农民形成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体,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保障农民的权益。

(三)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治权结构

1.建立农民组织。农民组织是对市场不完备和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缺位的补充。农民组织既包括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自治组织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政治组织,其中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对农民而言,通过农民组织,农民权益保护可获得组织上的保证;对农村而言,农民组织是农村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它与农村的政府组织、企业经济组织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体系。总体来看,通过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可以完善内生治权体系,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话语权。就治权体系来看,一种是外生的治权体系或“他治”体系。国家的法律与宪法体系、仲裁体系以及市场交易体系等,都可以看成是外生的治权体系。另一种是内生的治权体系。现阶段,我国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之所以还存在,一方面,与外生治权体系不完善有关,即赋权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内生的治权体系不完善有关,即与农民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尤其是自组织化程度较低有关。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完善内生治权体系。

2.改革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在乡镇范围内实行自治。这是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乡镇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管理乡镇社会事务。同时,通过乡镇自治,可以扩展乡村人民民主参与乡镇政治的途径,使之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到乡级政府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为此,应先选择一些乡镇试点,在取得经验后推广,并制订相应的法律。

[1][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M].戴镏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86-82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64.

[7]徐勇,徐增阳.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百年回顾[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6).

[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92.

[9]陈成文,陈晓菁.从社会结构转换看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J].中国乡村发现,2010,(2):41-44.

Protection of Farmers'Interests:Ideological Origins,Present Difficulties and Path Selection

WANG Xi-cheng,XU Zhe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Chengdu 610066,Sichuan,China)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basic ideas about farmer's rights protection from western classic theories,related theories by Marx and Engels,and Chinese traditional theories about the governance of a country.On this basis,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farmer's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thinks that the present difficulties mainly contribute to several reasons,including the idea discrimination and the vulnerable groups,system defect and policy bias,the expansion of public power and the weakening of the organization,lack of empowerment and the delayed administrating power.Finally,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path selection on farmer's rights protection from the institutional,legal,organizational level.

farmers rights;ideological origins;precautionary measurepres

D63-3

A

1671-0304(2011)06-0051-05

2011-09-15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08ASH003)。

汪希成(1968-),男,河南兰考人,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及农村问题研究。

云 飞)

【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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