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创新:从推广中途之家到创建社区矫正职业

2011-08-15 00:48加拿大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朝阳区矫正社区

〔加拿大〕杨 诚

(澳门圣若瑟大学,澳门)

借鉴与创新:从推广中途之家到创建社区矫正职业

〔加拿大〕杨 诚

(澳门圣若瑟大学,澳门)

中途之家是矫正工作领域中的新生事物,在中国的广大城市乃至乡村中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广发展前景。开办和推广中途之家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要进步。而与此相匹配的下一步发展要求,应该是中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北京市的阳光中途之家的模式要求中途站不仅要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临时住宿之类生活救济,而且更要提供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各个方面的服务。实现社区矫正的职业化,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由专业化的矫正官员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核心队伍,明确规定他们必须具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和经验,并享有相应的薪金和福利及任职和晋升条件。

中途之家;社区矫正职业化;国际标准

北京市朝阳区在2008年7月开设中国大陆第一所中途之家,是中国社区矫正服务进一步提高机构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开办后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各界高度的赞誉和国际同行的关注。①2010年8月4—5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在京联合召开“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笔者有幸与来自加拿大的同事Robert Brown,David Pisapio,Franca Cortoni以及来自美国、新加坡、香港、日本的代表,和中国与会专家一起,到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参观并座谈。其间,各国代表均给予阳光中途之家高度评价。阳光中途之家的成功经验说明,在中国城市开设中途之家对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平稳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途之家是中国矫正工作领域中的新生事物,在中国的广大城市乃至乡村中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广发展前景。目前,我们很高兴地获悉,在北京、上海和江苏省宜兴市等地已经设立了一些“中途之家”或不同名称的类似机构。②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姜爱东在“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上的发言所提供的资料,载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10年8月印制《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论文集》,第260—266页。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各地的大中城市都将会逐步开设自己的中途之家。笔者认为,开办和推广中途之家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要进步。而与此相匹配的下一步发展要求,应该是中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

一、中途之家呼唤社区矫正职业化

阳光中途之家是在借鉴加拿大和美国等国以及香港等地的经验基础上,根据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条件创立的。③荣容、张静:“积极探索,广泛论证,努力兴建中国大陆第一个中途之家”,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及北京市朝阳区阳光矫正管理培训中心编《中途之家》2008年第1期,第7—9页。其中,第8页附有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局长荣容在2007年出席加拿大刑法改革及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在温哥华召开的“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阳光社区矫正中心代表团在加拿大访问该国际中心的照片。阳光中途之家的特殊性质,在于它是一家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主办的“社区矫正管理培训中心”。根据主办单位对阳光中途之家的介绍,这是一家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进行临时救济、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的“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常设机构”。阳光中途之家设有主任和教育矫正部、心理咨询与技能培训部、宿舍管理部、办公室四个部门。在加拿大,就联邦矫正局管辖下的中途站而言,有的中途站由矫正局开设并管理,有的则由非政府组织与矫正局签订合同开设并管理。后者的数量几乎为前者的十倍。〔1〕因此,如果中国今后设立的中途站以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为基本模式,则将与加拿大多数中途站有较大区别。由于中国在刑事执行方面尚未出现由非政府组织主导的模式,尽管已有企业以合作者或赞助者身份参与中途站建设①比如,宜兴市“方圆帮教中心”就是企业参与的一例。见江苏省司法厅向2010年8月北京“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提交的报告“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的探索实践”,载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10年8月印制《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论文集》,第279—287页。,今后短期内出现由非政府组织主办的中途站的可能性仍然不高。可以肯定,常设性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国仍将由政府统一管理。

笔者认为,阳光中途之家的模式要求中途站不仅要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临时住宿之类生活救济,而且更要提供教育矫正、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各个方面的服务。从主办单位提供的资料看,实际上,提供住宿只是阳光中途之家日常工作的一个部分,而通过开办“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培训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矫正服务或“帮教安置工作”才是更重要的工作。在提供所有这些服务的同时,由司法机关设立的这类中途之家必然还要履行对“居住人员”的监管职责。比如,在2009年60周年国庆期间,阳光中途之家参与北京安保工作、尤其是针对重点对象的安保工作即为一例。这些职能几乎是加拿大的假释办公室、缓刑官办公室和中途站等各类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的总和。以阳光中途之家为模式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要高质量、高效率地长期履行如此复杂的职责,必然要求有一支有制度保障的、基本稳定的、高度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据主办单位介绍,阳光中途之家在2008年开办初期组织过对新聘的6名工作人员的短期“初任培训”,培训内容是军训、宣示、司法行政职能、责任感的培养、社区矫正和中途之家有关情况,培训效果是“增强了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初步掌握了业务知识”,提高了“组织性、纪律性、团队意识”,“形成了思考总结的习惯”等,但发现“部分人员业务知识不够熟悉”等遗留问题。②闫景晟.“朝阳区阳光矫正管理培训中心暨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纪实”,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10年8月印制《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论文集》,第18—22页。显然,上述初任培训的基本情况说明中途之家的工作人员与职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二、社区矫正职业化的国际标准

在过去七八年间,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设置矫正机构和提供实际服务上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进展。但是,毋庸讳言,除急需社区矫正立法外,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要在质量上进一步提升的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社区矫正职业化问题。中国需要创设职业化(professionalism)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即形成一支由具有特殊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心、符合一定的专业化任职条件、具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技能和知识、并受到相应的人力资源和薪金福利制度保障的、长期稳定的公务员队伍。

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东京规则”),对于社区矫正的职业化提出了若干原则性的要求。东京规则第6节是关于实施非拘禁措施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其中,第15.2条规定:“任命实施非拘禁措施的人员应有合格的个人条件,在可能情况下应受过适当的专业培训和具有实际经验,对这些资格应有明确的规定。”第15.3条规定:“为了获得和留住合格的专业工作人员,应使之享有适当的公务员地位、与其工作性质相称的适当的薪金和福利,并应有充分的机会在专业和事业上得到发展。”第16.2条规定:“在工作人员开始工作前,应向他们提供内容包括有关非拘禁措施的性质、进行监督的目的以及适用非拘禁措施的各种方式的培训课程。”第16.3条规定:“开始工作后,工作人员应通过参加在职培训和进修班来保持和增进其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应为此目的提供充足的设施。”

如果按照东京规则的上述规定来思考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现状和前景,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三点:

(1)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核心或主力应该由专职公务员组成,而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和其他社区人士不论人数多少,应该是“补充”力量而非主力。《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7.1条明确规定,应鼓励公众参与,但他们只是负责实施非拘禁措施的“刑事司法”机关的“补充”力量。第19.1条又规定,志愿人员应该接受“主管当局”的支持和辅导,从事“援助”工作。因此,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核心或主力,尤其是在中途之家这类社区矫正常设机构中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

(2)从事社区矫正的专职公务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其任职的专业资格、包括学历和工作经验,应当通过立法或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在这一方面,加拿大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缓刑官、假释官、矫正官的任职条件可供参考。鉴于其工作职责的复杂性,考虑到中国高等教育的普及水平,笔者建议应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务员的最低任职专业资格。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中,可以考虑将任职资格规定为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警察学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并要求在入职后试用期接受3—6个月的培训和3—6个月的实习。

(3)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成为对个人有专业和事业发展前途的职业。因此,需要考虑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级别或专业职称,通过适当的人力资源制度培养其崇高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心,通过适当的、有竞争力的薪金和福利制度稳定人才,通过常态化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吸引进入这一职业的人立志终身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切实解决目前不少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人才严重流失的问题。

三、发达国家社区矫正职业化经验借鉴

笔者在由中加两国专家合作撰写的《中加社区矫正概览》一书的序言中,提出中加两国社区矫正制度上的六个主要区别,其中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区别,即: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少数是专职人员,其中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等,有的地区还抽调了一些监狱和劳教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但这些公务员通常还有其他工作,并非真正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而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多数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仅在北京就有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反观加拿大,在矫正局的各个假释办公室和中途站的工作人员均以公务员为主,加拿大的社会工作者也是公务员,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人数十分有限。由此可见,中国政府享有较强的社会动员能力,但是,加拿大的社区矫正职业化水平较高。应当明确,尽管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提供、由社区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一种矫正服务,它仍然属于正式的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提供这种服务基本上属于政府而非民间的职能和责任。而政府履行其责任必然要通过建立制度、进行管理、承担经费、提供服务和派驻人员来体现。

要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矫正工作者队伍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以加拿大联邦矫正局的雇员情况为例,可以说明加拿大的矫正工作者队伍是一支以政府公务员为核心的专业化的稳定的队伍。在2008—2009年度,联邦矫正局拥有16500名雇员。其中,84%从事第一线的矫正工作。在从事第一线工作的雇员中,负责具体制定和实施个案矫正计划的官员(假释官和矫正计划官员)约占1/5 (18%),而负责提供各种治疗和心理矫治的雇员(医生、护士和心理医生)达7%。2008年通过互联网对政府雇员开展的一次“公共服务雇员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联邦矫正局的雇员中只有12%的人打算在此后的两年中离开联邦矫正局“跳槽”,而对在联邦矫正局受聘工作感到高兴的人高达84%。当然,联邦矫正局的雇员也面临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调查发现,这些问题并不是关于行业定位、基本薪酬或职位稳定性之类带根本性的问题,而是有关个人同上司的互动、个人晋级机遇和在工作场合受到骚扰等问题。因此,联邦矫正局在人员管理或队伍建设上正在考虑的“战略性”事宜之一,是如何在前两年已经将骚扰事件数量降低了30%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些,尤其要确保占雇员人数47%的女性能够更加放心愉快地工作。

从北京、上海等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的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来源基本上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配备人数较多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提供支持和参与。这种情况所隐含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比如,有的城市要求志愿者具有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特定专业的大学学历,但是,对作为社区矫正队伍核心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却似乎无此要求。在中国,社会工作(社工)是一个开设不久的专业。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人数比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等多出约20倍,但他们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这些社工基本上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也不享有公务员待遇,实际待遇远低于公务员,实际工资甚至只达到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这必然导致队伍的不稳定性,专业水平也难以持续提高。在中国的城市,尽管社区矫正工作者似乎来自四面八方,而且人数众多,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专业背景、发展方向和工作稳定性都有一定的问题。这一点与加拿大等国的专职假释官、缓刑官、矫正官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就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建设而言,需要研究确定社区矫正机构的专属人员。其中,尤其值得研究的是被“抽调”来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警察同司法所的归属关系。目前,这种关系具有某种临时性质,或者说比较含糊,尚待定性。在先行先试的北京市,在近年从公安机关和监狱部门“抽调”了300多名警察充实到各司法所支援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为每个司法所配备一名司法警察的“一所一警”。可是,据考察,这些人的人事关系基本上仍在原单位,工资也由原单位支付。此外,由于司法所在法律上不具有执法权,这些司法警察在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时采取的执法措施实际上并不属于司法所的权力范围,而属于公安机关或监狱的权力范围。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司法警察与其说是被“抽调”到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如说是被“借调”到社区矫正机构办公但实际归属于其他机关的人员。司法警察在社区矫正中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此,不宜长期采用“抽调”的办法,应该稳定这支队伍。

毋庸讳言,合理的工资待遇是实现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已经有不少国内学者注意到美英等国的缓刑官和假释官的待遇和专业标准的关系。在加拿大,一名联邦假释官的年薪是58000—75000加元,略高于普通矫正官的工资。缓刑官的招聘标准也高于矫正官。申请应聘联邦假释官的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在学历方面,必须拥有“注重于理解和评估人的行为的学科”的一个大学学位,或者拥有其他学科的大学学位而且有从事矫正工作的实际经验;在经验方面,必须从事过“正式评估人的行为”的活动,并且针对个人的、旨在改变人的行为的“结构化的干预活动”。在满足了这些必备条件后,申请人如果有在联邦或者省的矫正机构从事矫正个案管理、风险评估和监管工作的经验,可获得优先聘用。普通矫正官的招聘在学历上的最低标准只需高中毕业,而且,无需有从事评估或干预人的行为的工作经验。

为实现社区矫正的职业化,必须制定法律或法规做出相关的规定,解决究竟由什么专门机构来主管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并且规定由专业化的矫正官员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核心队伍,明确规定他们必须具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和经验,并享有相应的薪金和福利及任职和晋升条件。实际上,中国司法及矫正界在近年已经提出要设立“社区矫正官”的初步建议。笔者认为,这一建议符合上述“东京规则”所规定的国际标准,也体现了社区矫正制度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更反映了中国近年发展社区矫正过程中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该详细论证并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落实这一建议。在总结推广中途之家的过程中,应力争在包括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和中途站在内的每一个基层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一批符合专业化要求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四、总结与前瞻

在过去8年中,中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功实践证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必须从国情出发,重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笔者相信,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的开设将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包括创建社区矫正职业,提供又一借鉴与创新的重要契机。

中国在很短的时间里建立初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并将它推广到全国,是一项值得骄傲的成就。但是,已经有学者提出,在试点中暴露的不少重要问题还需要认真研究,其中包括,司法所主管的工作过多过杂而权力有限、资源不足,再要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尤其是不断扩大规模的社区矫正工作,似乎难以应对。刘强教授更尖锐地指出,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由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是不是最好的模式,因此,中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不应该结束,试点还需要继续进行下去。笔者赞成刘强教授的这一观点。

一项重要制度的设计必须基于长期发展的考虑和详细的论证,才能避免反复和折腾。从本质上说,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方式。这种“机构外”的矫正与监狱代表的“机构内”矫正相辅相成,两者所遵循的理念、原则和实施的矫正内容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从实际操作上看,两者不仅应该是现代矫正制度的两个相互配合的组成部分,而且应当是一个矫正过程的两个密切衔接的阶段。因此,在过去15年间,由于分管加拿大对华刑事司法改革合作项目的缘故,笔者也曾多次在北京和上海同中国监狱学会的负责人和司法部门的专家探讨过与目前的试点模式完全不同的两种设想:一是将中国的监狱局扩大为矫正局,再由矫正局统管监狱和社区矫正;二是在监狱局之外设立社区矫正局。前一种设计在加拿大等国已经证明是比较合理、行之有效的。这两种思路的出发点都是要设立专业化的政府机构来主管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实现矫正制度的一体化。与目前试点中采用的模式相比,上述设计将更有助于确立社区矫正机构在政府框架中的地位,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确保政府财政中用于社区矫正的专项资金,加强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相互衔接与配合,适应社区矫正规模不断扩大、矫正对象大幅增加的需要,并参照监狱干警的标准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核心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稳定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中国的社区矫正法之前,确实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试点中的制度性问题,进一步适当参考已经建立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的经验,允许在若干大城市开展由监狱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所之外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试点。

〔1〕Canadian delegation to the 19th Asian and Pacific Conference of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ors,1999,“Discussion Paper:Canada”.p.25.

〔2〕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阳光矫正管理培训中心编.中途之家〔M〕.2009,(1).

〔3〕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阳光矫正管理培训中心编.中途之家〔M〕.2009,(2).

〔4〕王珏,王平,杨诚〔加方〕.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5〕Correctional Services of Canada,“Strategic Plan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2009-2010 to 2011-2012”,http://www.csc-scc.gc.ca/text/pblct/hrstrat/index-eng.shtml.

〔6〕王珏,王平,杨诚〔加方〕.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4-181.

〔7〕鲁玉兰.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一点思考.刘强,姜爱东,朱久伟.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03-208.

〔8〕张晓明.论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刘强,姜爱东,朱久伟.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99-202.

〔9〕刘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突出问题及前景期待.刘强,姜爱东,朱久伟.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1-106.

Modle and Reform:From Halfway House to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fession

YANG Cheng
(Makou Shengyueshe University,Makou)

The creation of China’s first Halfway House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is significant in the continuing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 China.Before introducing the model of Sunshine Halfway House to other areas,it is highly desirable to establish a profess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ers.The author indicates that the new halfway house is in fact mandated to function like a combined facility of a probation office,parole office and halfway house in a Western jurisdiction.The multiple tasks require a high-level professionalism of the staff.Ideally,a pilot project can be launched to test a different model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which would transfer the bureau of prison to a bureau of corrections and enable the new bureau to manage both types of corrections—the prison-based and the community based.This model can help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correctional services,ensure the continuity of the correctional process,and improve professionalism of those working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Halfway House;community correction professionalism;international standard

DF792.6

A

1672-2663(2011)01-0016-05

2010-11-07

杨诚,男,澳门圣若瑟大学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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