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

2011-08-15 00:47刘晓霞
河北职业教育 2011年9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律文书法庭

刘晓霞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模拟法庭》教学是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主要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1]。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实践性课程,是促进学生运用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观察问题、提高专业分析能力的有效方法,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必要形式。其考核的目的就是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最终达到全方位地提高学生执法水平的目的。为了使学生能够重视并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考核方式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传统《模拟法庭》考核方式评析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对学生考核主要采用“平时成绩+期考成绩”的模式,这种考核方法与《模拟法庭》的教学不相适应,并不能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教师无法兼顾到每一个学生,这使得教师无法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进行一个有效的、客观的评价。

现有考核机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考核形式单一,侧重理论。闭卷考试只侧重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基本技能和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察。第二,考核具体标准缺乏,多流于形式。理论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法学教学不仅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其最终目的是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在现有的对学生成绩考核评价体系中,“实践性教学”考核项仅占平时成绩的10%左右。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的等级评定。很多高校由于缺乏具体标准或采取的标准不一,大部分教师往往凭主观印象给学生打个等级,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水平。

1.多种评价机制

评价方式可以是学生自我评价,可以是由教师对学生个人或小组做出点评,也可以是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由学生提交书面报告,既可以私下对某个学生或某个小组的模拟活动进行评价,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以便给其他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机会。

教师的评价行为是一种指导性对话,并不是简单指出错误或不足,还应当告知学生处理问题的更好和更有效的方法。对学生模拟活动的评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从实践中学习”、“从错误中学习”。

2.学生自我评价为主,老师总结为辅的机制

在模拟法庭结束后,还要组织学生对本次模拟法庭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分析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由每个学生写出总结报告,分析自己在模拟法庭中的做法、做得好的地方、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然后,结合观看模拟法庭的录像,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找出自己、别人在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由老师就本次模拟法庭的情况进行总结评析,肯定学生的成绩,找出存在的不足,指出改正的方法。

3.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机制

考核方法主要是开卷和闭卷相结合,闭卷主要是考核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开卷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网上提交作业或课程论文;(2)写见习或实习总结;(3)写调查报告;(4)通过案例分析来考核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二、《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思路——采用多元化的考核评估体系

《模拟法庭》考核的目的主要是对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考核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为此,就要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

1.考核方法多样化

改革过去的统一闭卷考试模式,重点考核目的从知识点考核向知识分析能力考核转移。考核的方法有多种。(1)口试:考核时采取面试的形式。让考生抽取教师提前放置在信封中的题目,学生当场或准备后回答由评委围绕考题所提的相关问题,评委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测评涉及的题目多为与该课程相关的综合论述性题目或者案例分析题目,涉及理论知识点较多,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更重要的口试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提高其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缜密论证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这些知识点进行问题分析的能力,为尽快适应将来的法律职业奠定基础。(2)开卷考试:考核时题目主要为案例分析或大型论述题,允许学生携带教材、法规等参考资料进入考场。(3)论文考核方式:主要是要求学生对所学课程中的某一个理论问题进行阐述,要求论文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具有逻辑证明力。字数不少于4000字。

2.考试类型多样化

考试类型的多样化就是要把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和综合考核等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各实践实验课程的要求不同,教学内容和考试对象要有所区别。平时考核形式不应该局限于作业、考勤方面,也应该做到多样化,要把专题辩论、观摩庭审、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援助、案例分析报告、课程论文撰写、见习等情况纳入平时考核的范围。

三、《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模式——以“实战”型模拟法庭演练为学生成绩考核依据

《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方面,传统教学模式主要是“表演型”,通过学生多次排练,即准备好所有的法律文书及台词进行表演。《模拟法庭》的考核方法方面,应该以“实战”型模拟法庭演练为考核依据。“实战”模拟演练要经过以下5个步骤:选定案例、确定角色、分组讨论、庭前准备(主要是法律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考核要做到以下几点:

1.模拟环境的真实性

尽管是模拟,首先,在环境布置上,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庭的规格设置;其次,在庭前准备阶段也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各个不同角色的小组要独立分析案例;最后,在庭审中要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有利于学生对立法动态及时关注。

2.模拟过程的实战性

把传统的“表演型”改为“实战型”进而使模拟法庭具有实战性。在教师的指导下:(1)选定案例。案件的来源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2)确定角色。将学生分成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组等。(3)分组讨论。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实质性的排练,仅仅针对案情和一些必要的问题进行讨论。(4)庭前准备(主要是法律文书的准备)。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5)正式开庭。从开庭审理到做出判决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模拟过程的实战性要求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庭审理、宣判等每个阶段都由各组学生独立完成,让学生真实地面对庭审的每个阶段,而不是排练好台词的表演,从而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战性。在庭审过程中,学生要运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这样能够为学生的逻辑推理和随机应变等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个平台,进而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

3.模拟效果的放射性

《模拟法庭》不是简单地对某一个或某一类案件进行模拟总结,而是通过对案件分析和定性,进一步对学生的实践、应变、表达等综合性能力予以提高。通过模拟庭审的每一环节以及对案件审理中具体问题的解决,不仅能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还能进一步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四、《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设计——形成由参加模拟法庭学生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1.评价机制

《模拟法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那么评价也必须以学生为主体。[3](1)学生的自我评价。在模拟法庭审判完毕后,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应当就庭前工作的准备情况、庭上的表现以及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自我总结,找出不足,以及改进的经验。(2)由旁听学生进行评价,可以使旁听的学生也能参入到模拟法庭的审判中,在模拟庭审过程中找到他们要得到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点。(3)教师或其他专家综合点评。综合点评是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对学生在“实战”型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行为进行的评判或衡量[4],点评中要指出以下几点:①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②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③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④临场的应变能力如何,是否有创新思维;⑤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5]⑥模拟卷宗的整理、归类是否符合规范。

2.评分机制

比赛评分包括对原告组、被告组和审判组三个方面进行评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分标准。具体要求如下:原告组和被告组进行法律文书评分和言辞辩论评分。法律文书的评判标准包括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资料搜集与运用、结构的清晰程度及组织、法律文书格式等五项,每项为3分,满分为15分。言辞辩论是指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辞表现,包括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言辞表达、应对能力和临场风度等5项,每项为5分,满分为25分。对审判组的评分主要针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程序的调控和把握。具体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控制、案件的裁决,语言表达和风度等5个方面,每项为4分,满分为20分。

成绩采用百分制,在每场模拟法庭结束后,将评委对其原告组、被告组和审判组三个组的评分加在一起,即为该场模拟法庭的最后得分。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促进学生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与实践的衔接和转化,缩短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模拟法庭》的考核是对如何开展合作性学习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也是对如何将传统法学教育的严谨性和现代法学教育创新性有机结合的实践。

[1]杨建生.第二课堂活动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5).

[2]胡旭晟.清代法律教育之评估与当今法学教育之进步[J].比较法研究,1996,(2).

[3]杨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9,(5).

[4]李乐平.“实战”型模拟法庭的特点及其运行[J].法制与经济,2008,(5).

[5]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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