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法律研究

2011-09-21 00:52李文江
决策探索 2011年12期
关键词:产学日本政府知识产权

李文江

众所周知,日本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废墟中迅速发展起来的国家。其发展经验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和日本近似,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因此,研究日本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实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日本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而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务实的政策措施的间接方式,为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改善环境、提供优惠条件。

一、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科技立法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最为完备、扶持手段最多、服务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先后颁布了30多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早在1963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从政府角度,明确规定了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尤其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具体内容。进入20世纪80年代,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事业团法》《研究交流促进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等; 1995年4月,颁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事业活动的临时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活动。同年又正式出台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1995年日本政府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为增加科学技术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

(一)明确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

一是政府控制的金融機构主要有5家,其中国民金融公库主要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一般提供期限3年以上低利息贷款;商工组合中央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分别向中小企业提供包括科技创新在内的专项贷款。二是日本普通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发展及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在专业银行中还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包括相互银行、信用银行、信用组合等。

(二)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日本政府通过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机构。在日本,1953年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构建了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1958年,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保险、普通保险等七大类信用保险,以确保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顺利;1996年建立的“风险基金”,通过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风险资本提供担保。

(三)政府认购中小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券

为了更有效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政府允许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并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

三、扶持中小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一是日本政府较早提出了科技立国战略,不仅重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加重视可能转化为产品的科技成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及其相关创新活动,政府除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进行支持外,还实施直接的财政支持政策,表现在直接资助项目研发。二是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政府除了指定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支持外,还实施低于市场利率3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优惠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

(二)税收政策

早在1985年,日本政府就分别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其中通过两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一是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的税额抵扣制度。二是鼓励中小企业引进新技术,购置新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制度。

四、实行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引进政策

(一)限制的技术引进政策

日本政府一贯采取统一、严格管理的技术引进政策,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作出规定,主要是“一个前提、四个原则”。一个前提是引进技术必须与本国产业政策的步伐保持一致。四个原则:一是引进的技术不能阻碍自主技术的发展,二是不能扰乱现有的产业秩序,三是不能使中小企业陷入困境,四是引进技术的企业在技术和资金上要具有将技术消化吸收的能力。

(二)有条件的技术引进政策

日本企业在引进国外技术方面遵循着“引进零部件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引进单机,引进单机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引进成套设备,对工艺和技术的引进重于对设备的引进”的原则;政府也以“一号机进口,二号机国产,三号机出口”作为技术引进的审批标准。此政策极大促进了日本企业的改良创新能力。

(三)注重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强对创新的保护

日本各产业部门从国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总数与消化吸收这些技术专利的研究费用总额之比平均为1∶7,即平均花1美元引进的技术要花7美元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完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社会服务体系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首先,日本政府设立了公立试验研究机构。其责任为:一是提供技术指导,二是提供技术培训,三是由国家确立技术课题,在国立试验机构进行专题研究,或者在国立试验机构指导下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研究经费由国家补助,开发研究的成果则由中小企业利用。其次,政府还组织了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从事以下三项工作:对中小企业急需开发的机械推行第一年设计、第二年试制和第三年公开普及的“机械开发事业”;对中小企业难以实现的迫切技术开发课题,集中各领域的技术,实行长期研究与开发的“特别研究开发事业”,普及新技术成果的“新技术验证事业”。再次,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日本政府成立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和公立试验研究机构技术信息室,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二)加强“产学官”合作促进技术转移

日本无疑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产学官”合作研发并且发挥得最好的国家。日本在确立产(企业)、学(大学)、官(政府)合作体制的过程中,十分注意突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体地位,同时改组“学”、“官”的研究体制以使之更好地发挥支援中小企业加强基础性技术研究的服务功能。日本政府每年举行一次大型产学官联合峰会,参加人员中有文部科学大臣、科学技术担当大臣、大学校长和大型企业的总裁,他们主要就产学合作进行讨论;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小企业的技术主管和大学尤其工科大学的各专业领军专家,他们现场讨论企业关心和渴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宣传技术成果,有效地促进了产学联盟的建立。这是政府搭台、产学唱戏的一种绝好方式,为科学技术成果的转移提供了平台。

(三)实行积极的知识产权政策

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 2004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大学改革计划,允许大学自行制定本校的专利政策,鼓励教授和研究者将专利转让给大学,保证发明者的合理补偿作为激励,敦促大学更有效地管理知识产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日本还加快专利审查的速度,推行审查不拖延政策,到2013年缩短为11个月,达到全球最高水平。为了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日本政府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和信托制度,推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流动,通过制定政策帮助本国私人企业将重大技术标准化。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日本非常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日本根据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改革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大学广泛推广知识产权教育。这些改革,使21世纪的日本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护力度由弱到强,并向美国和欧共体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看齐。

六、日本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给我国的启示

(一)增加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保证。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拨款、金融贷款、企业自筹、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政府、企业应建立良好的科技投入互动机制。政府要营造有利于企业独立投入研发的导向性环境,形成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的氛围。重点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可以给与相应的资金匹配。鼓励和帮助企业到海外进行产品推销和技术交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在国家有关税收制度改革的前提下,争取积极推动国家出台政策开征“科技发展税”,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资金;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改革步伐,恢复国家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新产品使用在消费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抵扣;取消对研究开发费用150%扣除的各项优惠限制。地方应积极争取有关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的试点工作,参照税改方向和政策调整意向,制定新的扶持性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改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

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级科技投融资平台,吸引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品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扩权县(市)先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一个能够有效为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网络。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不断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和范围,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重点支持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有望进入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优先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产学官”之间的联动

在基础研究、产业转化、风险投资等环节上形成良性循环的“创新链”,特别是要加强产学官(研)合作研究,充分利用好大学和研究机构强大的原创科研能力来提高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促进高校、科研院所成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的中坚力量。地方政府要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基地的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予以重点支持,对重点科研院所、研究型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个性化辅导,引导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专职人员。

【基金项目: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B152)。2011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112400450071),河南工业大学2009年博士基金课题(编号:2009BS059)。】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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