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范围放宽

2011-09-28 00:50王文清朱晓庆
进出口经理人 2011年6期
关键词:收汇边境贸易核销

王文清 朱晓庆

为推动新疆、云南等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简称边境贸易)对外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简化税收管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简称新政策),对原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主要解决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的相关问题。

陆地出口口岸调整

原政策规定“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特别强调了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如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拉斯台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出口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政策。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虽采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但在其他非指定边境陆地口岸出口的货物也不具备退税条件,原政策执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优惠享受出现了不平衡。政策调整后,规定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其变化在于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由指定的陆地出口口岸扩大了到海关实施监管的全部口岸。

核销手续办理保持不变

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事边境贸易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应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核销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国外客户应设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收付,同时也可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人民币资金收付。边境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申报退税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而边境贸易必须凭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外汇核销单及与之相匹配的银行入账单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其次,发生人民币业务结算时,银行可按规定直接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出口企业通过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应核销单号码,银行向其出具核销专用联。除边境小额贸易外其他贸易方式的出口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不得办理核销。边境小额贸易凭核销单出口并采用人民币现钞结算的,银行应凭提供的合同、协议、报关单等有效单证为其出具“现金进账单”。应当注意的是“现金进账单”上应注明核销单号码及“供外汇部门核销用”字样。也就是说,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再有,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使用核销单出口按规定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核销凭证,并凭外汇管理部门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加盖“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特殊情况退(免)税

按原政策规定,边境贸易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供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以外,还应提供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并且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而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可以只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的确存在无法提供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银行入账单的情况。例如,边境贸易人民结算有银行转账和现金结算两种方式,原政策规定采取人民币结算准予出口退税的,只限于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一种方式。可是,原来人民币结算核销的规定,对于边境小额贸易以现金结算的,出口企业可以凭核销单、报关单、经银行签注的“现金进账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其他方式的贸易采用现金结算是不能办理核销的。这样一来,采用现金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虽然能够办理人民币结算核销,但不能取得以银行转账方式人民币结算银行入账单,也就无法提供原政策中规定办理退税必须提供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的银行入账单。

因此,对新政策中的此项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采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并能取得与之相应的核销单是享受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但对能够以现金结算方式办理核销的边境小额贸易或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贸易,在无法取得银行转账方式人民币结算银行入账单的前提下,只要在外汇管理部门能够正常办理人民币核销手续,并取得签注“人民币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就可以做为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在这方面新政策放宽了边境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限定范围。

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注意以下5项事宜:一是外汇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二是对边境贸易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新政策第三条规定的,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特殊情况除外。三是边境贸易出口退税应当按月进行申报,未按规定时限申报而逾期的货物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退税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的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清单为准。五是新政策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对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没有明确而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按新政策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链接

同我国接壤毗邻国家: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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