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话说在前边》引发的名人诉讼案

2011-10-25 02:52葛圣洁
检察风云 2011年6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宫外孕

文/葛圣洁

《丑话说在前边》引发的名人诉讼案

文/葛圣洁

随着一声沉闷的槌响,在距离2011年还有10天倒计时之际,一桩长达两年的名誉侵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因黄健翔发表的一篇博文而引起的“马拉松”二审诉讼,虽然终审判决已经下发,却余音缭绕,争议颇多。

黄健翔曾在博客《丑话说在前边》一文中提到,杜伊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搞成了宫外孕”,并称“因为我现在是个体户,不用代表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权威,可以充分享受关于中国足球的言论自由”。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11月19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几万网民用不同的IP地址和网名,在“丑”文跟帖中都称辨析出黄健翔所描述的就是陆幽。风口浪尖的陆幽则表示,她和黄健翔之间并没有私人过节,他之所以选择国家队世界杯预选赛前诽谤她和杜伊,源于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

陆幽认为,6月6日相当于足球界的“春晚”,是名利场的极端时刻。随着这篇博文的出现,黄健翔博客的点击率当天达到120万次。事发当天,有人冒名顶替自称“陆幽”,在某网站博客上发表博文,以及黄健翔某传媒高管的身份,都证明黄健翔诽谤事件背后存在巨大利益。

据陆幽所知,黄健翔和新浪有合同。如果只是隐私受到侵害,或者是私人恩怨受到诋毁,她说自己或许不至于这么勇敢,但她不能忍受他出于商业利益用自己的隐私来挣钱。陆幽指出:“他诱导媒体来报道这件事情,既违反了媒体伦理,又践踏了司法,所以我忍无可忍。”

陆幽最终鼓起勇气,以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诉至法院。 她决心作为当事人讲讲隐私和名誉受到侵犯时以身试理的过程。陆幽说,她2007年7月6日在外地出差,医院诊断宫外孕,只好向同事求助,之后在圈内广为流传。2008年6月6日,黄健翔以博文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开了这个信息。

一审败诉后,陆幽发现,大家关注的是她的隐私,而非诽谤和商业价值。在她看来,这个案子不光是因为“性”,更是因为“性别”。陆幽的初衷是“自卫”,此外,她希望能用这个案子的价值最大化,来对社会进行警醒。她还想要保护其他的女记者。“如果我是一个女性遇到这样的事情,或者作为女记者,‘被’选择了,我知道沉默不是金。时代在进步,媒体、法律都应该进步。”于是在一审败诉后,她毅然选择上诉。

越挫越勇,对于“特定性”, 陆幽通过律师向法院举出多项证据甚至证人出庭证明:她是央视体育节目中心“足球之夜”的首席记者,主要工作就是负责中国足球国字号球队的赛事新闻和专题报道,且在相关报道中均是出镜记者。另外,上诉人也出示了病历及医院诊断书予以证明她曾患有“宫外孕”的事实。陆幽及其辩护律师力图证明——陆幽完全吻合“丑”文中含沙射影所指向的女主人公的全部特征信息。

然而,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作出认定:“综合首席记者并非中央电视台独有且陆幽首席记者的称谓系单位内部任命未向社会公开、参与中国国家足球队报道的媒体女记者并非陆幽一人、‘宫外孕’系个人隐私,他人是否患有‘宫外孕’难以排除性的确认等具体情况,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中的相关语句排他地、特定地、唯一地指向陆幽,一般公众在阅读涉案文章后亦不能当然生成文中涉及的女性记者即为陆幽的结论并对陆幽作出负面评价。陆幽主张其名誉受损与黄健翔发表的涉案文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

不点名道姓暴露对方隐私、进行诽谤或侮辱就不算侵犯名誉权了吗?从陆幽诉黄健翔案到陈华诉张行案、吴宗睿诉《知音》杂志案等等,不难看到,“不点名侵权”已经由名人与名人、群众与媒体间的纠纷逐渐转向普通人间的侵权纠纷,从特定个案演变为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高发民事诉讼案件类型,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那么“点名”到底是否为判定侵权的法律要件?

事实上,并非只有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才会侵犯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明文规定:“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经过漫长的等待,在这桩“自由言论引起的风波”中,陆幽再次败诉,以至于究竟如何证明特定指向的问题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是构成此类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学理上称之为“侵权行为指向的特定性”。特定性具体可分为三方面,即真实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所谓真实性,即被描写对象是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人,而非虚构、杜撰出来的人物;所谓唯一性,即被描写对象和真实存在的人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所谓排他性,即可以合理地排除被描写的对象是原告以外的人的可能性。原告陆幽对于审判结果显然并不满意,她说:“二审时我提交的 ‘宫外孕发生率是百分之一’的证据来自《辞典》,在判决书中没有提,这样的常识法院都不能接受,不认为文章指向了我。”

陆幽不服法院判决,将继续上诉至高院,并表示黄健翔“是我一生的被告”。 在接受人民网的视频采访时,陆幽依然表示:“我觉得这份判决书上既没有看到法律公平和法院的勇气,也没有看到司法体制对隐私的保护,没有了尊重、勇气和尊严,是一个‘三无产品’。我现在是一个受害的个体,所以我还会继续申诉,不可能满意,但是我会接受,因为我活在这个游戏规则中。”

“不点名”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到底体现在何处?陆幽的代理律师之一、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认为,虽然此案与以往名誉侵权案件不同,但是原告的特定性能以“为他人所辨识”为很好的证据。在这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对原告就有新的举证责任——原告要证明被告文章中的主人公特定指向原告。这是点名与不点名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的差别。

富敏荣律师认为: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要让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这个案件中就体现了这种争议。一审中,法院认为“宫外孕记者”“报道足球的记者”不足以证明,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富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把所有举证责任加在原告头上,被告只要否认就可以了,而原告不胜其烦。实际上,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告也具有举证责任,他应该证明自己所说都是真实、有依据的。本案中,黄健翔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我认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不点名侵权常出现在以网络为载体的各类文章,因此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也引起了关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委员会副主任、新闻与传播系副教授展江认为:互联网时代的指向问题非常清楚。传统媒体不指名,在网络媒体未必行得通,因为网络是互动的,会有跟帖、回复等。即使原文章没有指明,但是根据回复,指向性很明确。某些案件是有预示性的,互联网时代不能按常规处理。如果法官对网络社会、博客微博时代不了解的话,就有很大问题。

虽然黄健翔并没有在这次的诉讼风波中受到任何追究,但法官也再次对黄健翔作出了批评,希望作为公众人物的黄健翔能够通过此案注意言行。判决书中提到:“黄健翔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今后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自己的言论规制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对净化社会环境、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起到表率作用。”

可是显然这样的批评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浦志强律师说:“社会的判决评价业内人士有各式各样的看法,但我听到的是批评判决的价值取向。而黄健翔在2010年12月20日当天又在微博上开骂,骂得非常难听,我想这份判决在认定某一个指桑骂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他这种批评不可能给黄健翔这样的人有任何的启迪,所以我觉得这个判决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判决。”他说,这个案子的关键事实没有被认定,朝阳法院和北京二中院采取明显的回避用来支持判决结论的关键事实。二审判决没有判定确定特定人是谁,就直接把诉讼请求挡在了法庭之外。

特定性的判断就如此艰难并且将一直面目模糊?

“这个判决书我们不满意,黄健翔也不满意,里外不讨好。陆幽在保护社会,但社会没有给她一个善意的期待,大家辜负了她。这个案子还有机会,我们会申请北京高院的申诉。”原告律师之一浦志强认为,“我们都是在按图索骥,盲人摸象,但法律规定已经成了判决的‘佐料’,法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判决缺乏公信力。”他说,他感觉六七年来,某些判决和法官成为社会的焦点,而法治社会的法院和法官不应该是这样的。“为什么法院要赋予这么重要的期待?”虽然语气里有些激动,浦志强律师说他对法官的批判是出于“公心、对法律的爱护”。

以“言论自由”的名义把“丑话”说在前边,一石激起千层浪,带来的不仅是争议,更是无尽的启示。就如富敏荣律师所说——在陆幽诉黄健翔案中,不难看到网络世界中有些人滥用言论自由。如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利,要把握好度。尤其要警惕名人滥用话语权,加重名人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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