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聘后中止劳动关系是否适用经济补偿

2011-11-21 05:21杨学友
老友 2011年9期
关键词:交强险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

杨学友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电服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5年前我退休时,因单位缺这方面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而将我再聘留用。最近。我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中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我5个月的经济补偿。可公司却以我属于退休后再聘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说我不享有经济补偿的权益。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乔××

乔××同志:

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办理退休。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尽管你是再聘留用人员,但却不能适用原来的劳动合同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开车撞伤老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潘家永

编辑同志:

今年五一期间,退休后的老耿带着老伴自驾游。途中,因车开至狭窄路段时陷入坑中,老伴遂下车帮助老耿推车。谁知,老耿在加油门冲出坑时未控制好,车子一下子撞伤了老伴。老耿认为,自己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谁知,老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其拒绝。拒赔理由是老耿之妻是“本车人员”,按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请问:开车撞了自家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读者:李××

李××同志:

由于老耿的车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虽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车人员”属于交强险的免赔范围,但对“本车人员”的概念并没有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判断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按照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在界定“本車人员”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受害人(即受益人)的解释,以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在车下,应不属于“本车人员”,即为交强险的理赔对象。本案中,老耿的老伴是在车下帮忙时被撞的,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类似的争议,法院一般都是判决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

责编/花语插图/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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