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几个途径

2011-12-23 02:29黄大力
活力 2011年18期
关键词:职能途径

黄大力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通过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

一、基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现状

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形式审判监督主要表现在:公诉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对违法行为庭后提出检察建议;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上述三种主要监督方式效果并不明显。具体表现在:

一是提请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偏低。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但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收效甚微。首先表现为抗诉率低,就我院而言,2008年以来,提抗案件仅1件。其次,抗诉成功率较低,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予以改判的很少。

二是监督文书应用未取得应有效果。对于庭审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公诉人碍于情面或者出于说了也白说的思想,大多不予理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大多以口头建议的形式提出。而法律所规定的《纠正违法审理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使用率很低,即使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若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或救济途径,因此,《纠正违法审理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未能取得应有效果。

三是还存在一定的监督空白。实践中,基层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相当大一部分。以我院为例,每年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约占全年我院起诉案件量的30%左右。对于此类案件,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会侵犯或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检察机关根本无从监督。

二、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具有事后性。依照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可见,审判监督成了事后监督,书面监督,从而使庭审活动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督,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有限,除了提起抗诉这有效手段外,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就显的苍白无力,监督缺乏有效保证,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没有具体规定。

第二,具体工作细则不明确。一是立法上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如何进行监督不明确,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一审判处死缓、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案件的核准时间虽有具体规定,但没有真正得到执行,导致少数案件一拖几年未决。二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抗诉工作细则,特别是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程序上不完善,形同虚設,难以发挥该程序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实际效果。当然,还有少数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对抗诉不重视,客观上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在10天之内完成抗诉工作。

第三,从社会期望值来看。当前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种负面活动的影响,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司法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差距,而且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注重自身形象,负面新闻是有发生,致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了不信任。

三、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几个途径

首先,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配合,维护检察机关共同的权威。抗诉案件需要多级检察院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基层检察院应在抗诉前与上级检察院取得联系,及时汇报,互相沟通,形成统一认识,使上级检察院在时间有限的抗诉期内能够准确抓住争议点、选准支持抗诉点,从而降低撤抗率、减少抗诉意见书与抗诉书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个别证据不完善的,也能够及时补证,确保抗诉成功率,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权威。

其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能切实有效行使并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程序预设的缺失、粗疏,将导致监督的难以操作。只有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各部门职权的行使才能有条不紊进行,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对法律诉讼监督的专门性、统一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通过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保证监督质量。通过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有效维护法院审判权威。要达到这样的双重目的,关键在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为此要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目前,抗诉人员的自身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的要求,影响了抗诉案件的质量。相当一部分案件抗诉不成功,其原因就在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确。实践说明,检察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抗诉业务技能是保证抗诉质量的前提,抗诉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再审的判决结果,而再审结果有影响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尽快提高抗诉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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