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

2012-01-17 08:04唐盛鹏
银行家 2012年11期
关键词:防控监管金融

唐盛鹏

金融创新格局下的风险防控困局

无纲可举:产品创新与系统创新的背离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与国际通用定义,金融创新并不局限于金融业务及产品的创新,而是包括了战略决策创新、组织架构创新、制度安排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等多重内涵。显而易见,21世纪的金融创新是系统的创新,而非某一产品与业务层面的创新,创新只有纲举目张,风控才能进退自如。华尔街与世界多数国家存在的共同问题是:他们高举着金融创新的大旗,夜以继日地开发着花色各异的金融衍生品、基金理财产品和中间业务产品,却从未在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上推动过与之相当的创新与变革。最终,这种建立在单一层面之上的创新必然因系统支持的匮乏而垮塌。这正是当今世界金融创新难以适应风控要求的关键症结。

无路可循: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的背离

巴菲特將金融衍生品称为“大规模杀伤性金融武器”,这也是华尔街金融创新的主体方向:金融机构将原生产品加以重组、打包、翻新、转让,最后卖到对风险毫无感知的消费者手中,这种过分依赖组合而漠视原创的经营取向甚至根本就称不上“创新”,消费者的真正需求被经营者亵渎、漠视。事实上,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环境下,作为站在世界金融巅峰的华尔街,应该推出的是能够满足新兴经济业态,甚至是改变世界经济运行规则的金融原生创新产品。我们的情况同样很糟,我们将本应用于农村金融、中小微金融、中间业务的创新资源,悉数投放到了旨在增加存款总额、理财产品等创新研发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与华尔街都不缺少金融创新,缺少的只是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的对口与匹配。

无制可依:金融创新与风控机制的背离

从功能上讲,没有绝对正确的体制;从时间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从空间上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制。在高度混业的大环境下,一项新的金融产品可能涉及的机构和行业类别包罗万象,“双线多头式”的、“多重监管主体”的监管体制在华尔街是否仍然有效,尚待时间检验。在我国,金融混业已成大势所趋,“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能否长治久安,同样需要时间检验。普快已经换成了动车,还在用普快的方式调度,能否确保不会出轨?准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民间借贷风起云涌,却仍然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真空地带谁来负责?在我国基本知识产权保护举步维艰的今天,又有谁能保证机构的创造不被别人做嫁衣?新工具、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运用的法律责任谁来界定?这些都是体制机制层面一直存在的问题,显然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制约中国金融创新的突破与发展。

无险可守: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的背离

虚拟化和衍生化代表了当代金融创新的两个方向,但绝不应是仅有的方向。当今社会处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两强称雄的交替时期,但从长远看,人类社会始终是一个由物质和实体企业构成的生存形态,无论虚拟经济如何发达,其始终必须建立在实体经济的高效运行基础之上。为什么危机爆发前,即便是世界上最具投资眼光和战略眼光的经济学家,也未能对危机做出准确的预判?就是因为他们早已习惯性地将虚拟化和衍生化定义为了金融创新的固有属性,自然不愿对虚拟和衍生类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从现实的情况看,每个衍生产品都有一个最初的实体产品,即基础资产,这种“组合创新”模式其本质与“传销”类似,虽然最初的产品是实实在在的“物品”,但几易其手后,已经没有一个推销者愿去真正关心产品本身的品质和功用了。当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彻底背离,防控也就成为无源可控,风险也会成为无险可守。

无本可沽:金融创新与风险底线的背离

金融领域没有“无本生意”,这里的“本”,讲的就是资本,你有多大的本钱,才能做多大的业务。资本作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金融监管的要义和底线。然而据测算,危机爆发前,美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总缺口实际已达2万亿美元。丧失底线的经营最终成就了美林、雷曼的末路狂奔。“巴塞尔协议Ⅲ”之所以大幅提高各项资本监管的指标门槛,就是因为原有的资本底线已被实践证明落后于世界金融发展的整体水平了。同时,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呈交叉、折叠式分布趋势,资本已经不能再仅限于涵盖信贷、中间业务等常规业务的风险,而应向流动性风险、交易账户风险、衍生产品风险拓展。格林斯潘讲“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里的“少”,绝不是少掉基本的资本底线,否则最终结果就是:一旦真正的风险来临,我们将输得体无完肤。

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整体解决方案

实现产品创新与系统创新的“齐步走”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高速发展、提高金融整体运行效率的同时,总是不断冲击着旧有的组织模式、管理秩序和人才结构。对金融机构而言,产品创新的程度有多高,战略层面、制度层面、管理层面、服务层面、人才层面的更新就应有多快。从战略层面讲:金融机构的整体战略应该为创新战略服务。决策层应具有开拓的精神与宽阔的视野,而不是将目标始终集中于传统业务与传统市场。从制度层面讲:制度的进程要适应业务创新的需求。一个产品出来了,如何防范这个产品风险的制度也要出来,相应的组织体系也要同步构建。从管理层面讲:管理的水平需与创新水平相适应。有多大的本事接多大的活儿,创新管理部门、产品研发部门对下要直接瞄准市场、立足基层,对上要直属核心管理层,提高执行效能。从服务层面讲:“只有产品,没有服务”显然将会影响新产品的推广进程,甚至导致新业务在实践中流产。从人才层面讲:必须在较高层级组建一支技能过硬的产品研发团队,在中间层级搭建一支擅长内控治理的风险评估队伍,在基层机构拥有一批风险防控的操作人员,使人才引进、储备和培养与产品创新水平同步。在产品创新的同时,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五个层次的有序跟进,创新才是系统意义上的创新,防控才是动态、立体和全面的防控。找准银行利益与客户利益的“结合点”

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源头在于,没有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没有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顾客,从而增加了金融产品的源头风险。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产品可以适用于天下所有的客户,但我们的机构面对客户说的唯一一句话却是“我们的产品非常适合您。”市场经济的要义是“利他利己”,利他才能利己,损人终将损己,找准银行利益与客户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才是规避产品风险的治本之策。

首先,金融机构应该细分市场与客户。金融企业应注意借鉴生产型企业在市场细分上的有益经验,设计出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金融产品。比如:通过“收入细分”,设计出针对高中低档收入群体的不同需求的产品;通过“地理细分”,制订出针对大城市、乡镇和农村的不同的营销策略;通过“行为细分”,设计出满足不同存取款及转账习惯的结算产品。

其次,在产品销售上应合理掌握客户的风险取向。坚持不向谨慎型客户推广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的原则,注意对客户经理的售后投诉率的监测与评定,并将其纳入考核指标。

最后,监管部门可尝试建立理财投诉整体测评制度。推行“客户投诉总量考核”,并纳入机构监管评级体系之中,从机制上杜绝强制推销、欺骗推销、误导推销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不规范经营隐患。

构建金融创新与经济需求的“传送带”

银监会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一个要求,就是银行应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一方面源于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关。在我国经济增长主要倚靠实体拉动的大背景下,虚拟经济是否适度,关系我国经济金融的长治久安。我国的金融创新应将目标集中在能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原生产品上,而不是单纯依赖产品间的组合和拆分;不应将过多精力放在理财、基金类产品上,而应放在“三农”类产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就业创业贷款品种创新等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业务层面。总的来讲,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力避虚拟化、衍生化倾向,坚持走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发展道路:实体经济的矛盾在哪里,金融创新的坐标就指向哪里;企业的需求在哪里,金融服务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虚拟经济必须建立在实体经济的需求之上,这应成为衡量我国虚拟经济是否健康、金融创新是否过度的一个根本标准和普遍原则。

将风险防控作为金融创新的“马前卒”

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事后监督、检查、整改较多,事前干预、调研、评估较少。监管部门时常抱怨金融业务变化太快,新业务风险防不胜防,反映出的就是金融监管滞后于业务创新的客观现实。与传统业务监管不同,新业务的监管没有老本可吃、没有经验可循,必须将风控做到创新之前,实施前置监管。首先,监管部门应制订创新总量控制标准、风险容忍标准、风险实时监测体系,让机构知道什么创新是我们所鼓励的,什么是我们所限制的,什么尺度是我们所容许的。唯有如此,机构才会有创新的胆子,也才有创新的章法。然后,监管部门应参与到产品创新研发环节中去,主动为机构把脉,组织有关专家提前开展对产品的可行性论证与政策论证,对产品提供参考性意见,如果等到产品报批时,甚至是投入市场、经市场检验失败后,再去加以否决,那就为时已晚。前置监管是既节约产品成本,又节约监管资源的最佳防控路径。在危机来临前控制风险,永远比危机到来后的控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将金融创新作为风险防控的“指南针”

防控的力度有多大、方向在哪里,应该因创新的类别和受众的不同而定。区别防控主要包括区分机构、业务和消费者三个类别。

一是区分机构类别:风险防控的力度视创新水平的高低而定。以银行监管为例,从长远看,监管部门可尝试对机构创新水平、风控能力实施专业评级;在专业评级无法实施前,可参照现有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标准”开展评估:对于创新能力强、风险管控好的高评级银行,在业务和产品创新上可先行先试;对于创新能力较差,综合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的银行,应该在创新业务的准入上、风险防控的标准上实施更加严格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作是对“金融创新”与“监管评级”相互挂钩的监管要求的落实。

二是区别业务类别:风险防控的重点视创新业务的类型而定。尝试构建金融产品分类监管制度,第一類是从事外汇掉期、利率掉期等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正常类”衍生品业务,监管部门应侧重对其信息的掌握。第二类是从事期货、期权、结构性衍生产品等“关注类”衍生品业务,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实施对衍生产品的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要求资本覆盖此类业务,并适时提高资本整体覆盖要求。第三类是对于杠杆倍数偏高、构成复杂,具有明显投机倾向的“可疑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严格限制,提高此类业务的准入门槛。

三是区分消费者类别:责任认定以消费者信息接受程度而定。目前很多中国金融消费者奉行“风险是银行的,收益是自己的”投资原则,赚了就高兴,亏了就上访,这不利于规范、高效的市场规则的建立的。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客户也对产品有了充分了解,那么就应严格执行“买者自负”的原则;但如果是机构有意误导消费者,采取欺骗宣传、误导性的广告投放等手段、背离了监管当局关于“规范经营”的监管原则,则机构必须为客户损失的后果买单。

用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润滑剂”

很多人在研究金融创新与风控防控时,往往忽略了最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金融创新本身就是一把风险防控的尚方宝剑,它完全可以与风控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推动风控和创新的和谐共进。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三方面实现:第一,机构可通过金融创新,提升资产的整体安全性能。新业务的推广有两个直接的效果,一方面能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能提升机构的盈利率,这两者都将使资产的安全性得到补偿。第二,机构可通过创新,合理分散和规避风险。金融创新瞄准新市场、新客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释资产种类、业务品种、客户种类的过分集中,客观上实现了风险分散原理中“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的目标,有效降低了集中度风险隐患。同时,机构可通过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及信用衍生品,将风险转嫁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机者,为银行对冲其市场风险甚至信用风险提供了可能。虽然风险总量未变,但不同的投资者分担之后,银行的风险已所剩无几。第三,“监管创新”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创新的加强显然会有利于提升风险防控的整体能力。通过金融创新,改善风险防控,再通过风险防控,推动金融创新,发挥风控与创新的互动与“润滑”效应,这本身就是一种最佳的路径选择与防控手段。

搭建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防火墙”

高收益永远伴随高风险,与传统业务相比,创新类业务收益更高,但风险也更大,风险的扩散性也更强。因此,风险防控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将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从系统里区分开来,就如电脑中的防火墙,即便病毒存在,也是在同一电脑的不同程序里独立运行,难以交叉感染。这当中的要义有三:一是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监管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关口。与“前置防控”的手段不同,准入监管是对产品基本风险和政策风险的评估,必须“严”字当头,因为任何违背基本政策的产品流入市场,其影响都将是致命的。二是应建立前中后台纵向隔离机制和业务间横向隔离机制。机构应加强对表外业务的实时监控,对敞口交易风险和平盘止损风险要制订严格的规制,在风控扩大前及时止损,并将这种损失控制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内。三是应掌控风险计量的方法和技术,细化资本监管。资本是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资本监管讲求“看菜吃饭”:一方面,饭的总量要有控制,各项资本指标应与这家机构可以拓展的业务总量匹配;另一方面,早中晚三顿要有分工,每类创新业务应有多少资本计入,需要有一个准确的测算,以前没有纳入资本计量范畴的,应该悉数纳入。

总之,机构应加快发展资本风险计量技术,通过构建内部计价模型,合理测算资本涵盖的范围和总量,使资本得以涵盖各类业务风险,使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隔离标准在资本层面得以构建。

(作者单位:四川达州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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