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2012-01-25 09:29雷俊明熊邦权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8期
关键词:谢某死因行政处罚

雷俊明,熊邦权

(云南普洱市镇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普洱 666500)

1 案例概述

1.1 案件来源

2012年4月1日,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者东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称:有群众举报,在者东镇通往樟盆村的公路边有人乱丢死猪。接到报告后,本所于当日派出3名执法人员前往案发地对案情展开调查。

1.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本所执法人员到达案发地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丢弃的死猪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请示本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所执法人员在当地村委会主任的带领下找到涉案当事人谢某,对其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谢某是樟盆村人,从事牲畜贩运生意近30年,这次是3月19日从本镇东洒村大齐田组购买10头猪运回家的途中突然死亡一头,大约90千克,死后即丢弃在公路边约3米处的地方。

谢某不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验(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同时有当事人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案佐证其处罚主体的适应性。

1.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本所认定,当事人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所丢弃死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拟给予谢某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法决定后,本所向谢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谢某要求陈述申辩,本所办案人员听取谢某的陈述申辩后,结合实际考虑,因不按规定处理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在本县属第一例,本所对其进行处罚主要出于对此行为进行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时也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为今后更好的执法做铺垫。本案中,谢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端正积极,根据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最后决定给予谢某1600元的行政处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途径。

1.4 案件结果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谢某对本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如数缴纳了罚款。

2 思考与分析

2.1 案件处理情况分析

2.1.1 案件处理程序

在案发现场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谢某的行为给当地群众生活和畜牧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案不适用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本所执法人员按一般程序要求,对此案进行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作出处罚决定、最后结案归档。

2.1.2 案由确定

根据群众举报,现场勘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所执法人员以“不按规定处理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为由立案查处。

2.2 案件产生的原因

在案件调查中,本所了解到,当事人谢某从事牲畜贩运生意近30年,但是对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却知晓甚少,以致认为猪死了丢掉就行,不知道其行为也会触犯法律。甚至还说,以前遇到类似的情况也是这样处理的,从中也反映出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法律法规宣传上还做得不够,亟待加强。

2.3 对策和建议

2.3.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有4年多时间,但是仍有相当多的行政相对人对《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这就需要执法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单、标语、开座谈会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反复宣传,让相关从业人员真正了解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具体要求,知道应该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故意违法案件的发生。

2.3.2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区域互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统筹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与周边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协调和联动,推进法律宣传,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威信,提高监督执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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