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版权的名义“跑马圈地”

2012-02-26 09:07马千里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期
关键词:土豆网视网著作权人

2011年末,视频网站行业狼烟四起。先是土豆网联合台湾中天电视台指责优酷盗播《康熙来了》,优酷还击称土豆也盗播了其独家版权节目;接着乐视网、江苏卫视、日本东京电视台、华谊兄弟、迅雷、搜狐、酷6等多家公司也加入战团,纷纷指控优酷侵权。本已有些平息的视频网站版权之争,再度回到公众视野。相关的是,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召开视频网站版权监管会议,对侵权问题严重的网站点名批评,并要求整改。

整个行业似乎顿时呈现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片大好氛围,不由得使人联想到之前的版权争议。2009年1月北京保利博纳、北京橙天娱乐、北京吉安永嘉、上影英皇、上海银润等80多家版权方联合组建联盟,状告土豆网侵权;几乎同时,华谊兄弟对新浪、搜狐、优酷、土豆等公司提出侵权之诉。

的确,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历来是焦点,也是一个难点,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无论视频、音乐还是其它领域。就整个视频网站业而言,版权问题更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迟早都会爆发。在结果已定的情况下,这个定时炸弹是由谁点燃的,为什么点燃,又引发了什么后果?这些问题似乎比单纯的讨论如何避免其爆炸更有意义。

维权行动的发起者从著作权人本身变成了视频网站,这看似有趣的转变实际上揭示了视频行业内巨大的竞争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抛开国家版权局的监管行为,这次维权行动的发起者或主导者,更多的是土豆网、乐视网、酷6等与优酷一样的视频网站,而非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为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如台湾中天电视台、日本东京电视台、华谊兄弟等,实际上只是参与者。土豆网一方主张的理由也是侵犯了其独家网络版权,即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换而言之,这次“版权炸弹”是由邻接权人主动点燃,而不同于之前的著作权人。这场战争,表面上看是邻接权人为了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深层次原因和导致的后果更值得玩味。

不妨从我国视频网站行业的发展历程出发:

2006年是公认的我国视频网站元年,一大批仿YouTube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原创内容)模式的视频网站上线,其中包括优酷、土豆、56等。这一阶段以用户上传、分享视频为主,各方的版权意识都不怎么高,纠纷罕见。

2007年7月,土豆因非授权播放《疯狂的石头》被诉,成为我国首起视频网站侵犯版权案。由于网站快速发展、用户激增、上传内容繁多,以及版权方保护意识的提高,接下来几年里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以北京海淀法院统计为例,2007年受理的视频网站侵权案为11件,2009年飙升至712件。这一阶段纠纷双方主要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视频网站, 90%的案件视频网站败诉。

正是经历了这一时期,经过数次血战,在支付了高额学费之后,视频网站经营理念和措施上发生了重大变化。2009年之后,为了避免版权纠纷,视频网站要么花钱购入影视剧作品许可(类似于国外的“Hulu模式”,典型的如奇艺网、乐视网),要么出资自制或参与拍摄节目(如优酷投资的《老男孩》)。“内容正版化”逐渐成为视频网站发展的主流,版权方和视频网站的矛盾没有上一阶段那么激烈,反而呈现出互惠互利的状态。

这时同质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如何脱颖而出成为视频网站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内容为王,只要有足够多、足够好的节目,网站自然就会吸引大量用户,进而抢占市场份额成为赢家。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之下,又不能侵犯知识产权,几乎所有视频网站或主动、或被动的陷入砸钱买剧的“军备竞赛”之中。“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各网站大量融资,积极争夺热门影视剧的版权许可。导致的结果就是影视节目版权许可的费用水涨船高,2011年乐视网2000万元购得《后宫》、优酷2500万元购得《倾城雪》、搜狐3000万元购得《新还珠格格》,这些节目的单集价格均超30万元。而08年最热门的《潜伏》每集不过1万元,更早些时候,红遍全国的《武林外传》每集仅1300元。可以看出,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之下,影视剧版权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有得一拼。与之相对的是,视频网站经营状况却十分惨淡。优酷2011年第三季度亏损4750万元,土豆网的净利润实际亏损为5534万元,酷6净亏损为8269万元。

一方面影视剧作品的版权人赚的钵盆满盈,另一方面各视频网站不得不勒紧腰带割肉换钱,盲目竞争加大了各视频网站之间的矛盾。传播领域的视频网站之间发生大战也就合情合理。其根源之一在于热门影视节目资源的稀缺;根源之二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一方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去购买许可,自然不能忍受他人盗窃;但笔者认为,其最大的原因更在于,借版权保护之名加快争夺市场份额的脚步、并抢夺用户。从争议发起者和土豆的索赔金额1.5亿来看,“侵犯版权”似乎更是一个噱头,最终目的是树立自己形象蚕食对方份额。事件发生之后,优酷股价收盘下跌5.54%。但土豆也并没有占到好处,股价同样下跌4.95%。可以说,这一事件并没有胜利方,是视频网站先前畸形竞争的结果,也是整个行业混乱现象的缩影。也就是说,目前整个行业处于一个恶性竞争、盲目扩张的环境之中,任何能够成为打击对手的手段都可以拿来使用,不管正当或不正当,而版权保护是一个最常用不衰、最合法有效的理由。

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但就其最终目标而言,是要协调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以实现平衡。具体到本文讨论的事件,虽然客观上有益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遗憾的是,事件双方似乎都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去抢占市场地位。当然,维权行为本身没有错。但长远来看,如何实现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达到著作权人、视频网站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更应该成为整个事件对我们的启示。(马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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