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2-03-02 08:27孔艳艳
世纪桥·理论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收稿日期:2011-12-26

作者简介:孔艳艳(1983-),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科员,中共山东省委党校2009级专业理论班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有的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有的则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然而,通过对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员和收入来源来分析,目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中,以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6.1%,比1995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1](P.3)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2](P.58-59)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然而近十多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5,贫富差距凸显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

(二)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一是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二是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在税收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三)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一是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3](P.4)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二是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偷逃税行为,就会记录在案,逃税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人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依法纳税”是起码的条件。

(一)加大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

加大高收入阶层税收征收力度可以充分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总理发布税务报告称,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数的93%,意即: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外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净出账,2003年富人的平均净出账是4.3万新币。[4](P.5)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中国公众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中。税收制度对广大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对降低基尼系数有明显的作用。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脑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三)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

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四)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

比如实行一个人一个代码,一个人一个账户;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这不仅是对高收入者,而且是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的制度,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基础上。

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要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参考资料

[1]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2]于洪.中国税负归宿研究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J].税务与研究,2005,(06).

[4]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4).

[责任编辑: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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