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立模范,借绅力以期普及”
——略论清末新式学堂的官绅合办模式

2012-03-20 00:31黄晶晶顾友谷
文山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义学科举学堂

黄晶晶,顾友谷

(文山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云南 文山 663000)

尽管社会的转型在中国历史上有好几次,但教育的转型却仅有一次,即清末新政中的改废科举,兴办学堂。这次影响深远的教育转型,促使中国的教育由“传统”向“近代”转变。①

诚如张之洞、刘坤一在《筹议变通政治人才为先折》中所陈述的“取士之法,自汉至隋为一类,自唐至明为一类,无论或用选举,或凭考试,立法虽有短长,而大意实不相远……要之旨就已有之人才而甄拔之。未尝就未成之人才而教成之”。[1](P48)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张之洞一语道破了几千年传统教育的实质——甄拔已有之人才。这样的教育制度,“倘在承平之世,尚足以佐治安民”,不过在“国蹙患深”之际,“何以拯此艰危”?于是请求仿泰西各国学校之法,设文武学堂,广培各类可济国用之人才。由此可知,清末新政中的改废科举兴办学堂,其要旨即在转变传统甄拔已有人才的教育而为近代培养人才的教育。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多位总督、巡抚、将军会衔奏请《立停科举推广学校并妥筹办法折》中,将此意再做延伸,“设立学堂并非专为储才,乃以开通民智为主,使人人获有普及之教育,具有普通之智能,上知效忠于国,下得自谋其生也”。[2]将学堂设立之目的由培养、储备人才扩展到以开通民智为主,达到无地无学、无人不学之程度,如此,则惟有普及教育广设学堂一途。

诸位朝廷大员试图改变传统教育,广设培养人才之新式学堂的努力可谓用意至深。然而意美还须有良法,在《筹议变通政治人才为先折》中,张之洞提出欲变通政治,须从培养人才入手,并拟出四条育才办法:一为设文武学堂,二为酌改文科,三为停罢武科,四为奖劝留学。[1](P49)在设文武学堂一节中,详细陈述德国、日本学制,分科办法等,但并未就拟设之学堂采用何种办学模式展开议论。

官绅合办的办学模式在光绪二十九年二月(1903年3月)的张之洞、袁世凯《奏请递减科举折》中最初得到议论。奏折中指出朝廷诏令各省兴办学堂,而各省大都观望迁延,或者因循未立,或者虽立而未备,敷衍塞责。推究其原因,不外经费不足与师范难求,二者为兴学之大碍,然皆不足患。患之最深,莫过于科举。其又有二因,学校乃培才,科举则抡才。学校学期有定,须累年而后成才,科举则可侥幸而获功名。虽然科举已改试策论,但设有一年少之辈,未尝有学问,小有聪明,或翻阅翻译之新书,或涉猎报纸,亦能谈经济,以此博得功名,如此则自不愿身入学堂,备历艰苦,避难趋易人情如此,此为一因。其二,“不但此也,学校者,虽由国家提倡之,实由士民乐成之也。东西各国公私大小学堂,多者不下数万区,如皆由公家筹款建立,安得如许经费。大抵高等教育之责,国家任之,普通教育之责,士民任之……中国非无忧时之人也,而绅民不闻倡建学堂者,亦以群情注重科举……是科举一日不废,即学校一日不能大兴”。[3](P104)在此,张、袁二人已明确提出,在兴学活动中,国家仅负提倡之责,学堂之兴实赖士民即民间之力。更具体的说,在新学制中,完全由国家负责的为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即中学堂、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③的兴办则由士民即民间完成。

同年十一月(1904年1月),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在《奏请递减科举注重学堂折》中,陈述递减科举原因时说:“窃惟奉旨兴办学堂,已及两年有余,而至今各省学堂仍未多设者,经费难筹之也。公款有限,全赖民间筹捐。然经费所以不能捐集者,天下士林谓朝廷之意并未专重学堂也。然则科举若不变通裁减,则人情不免观望,绅富孰肯筹捐?经费断不能筹,学堂断不能多”。[1](P60)他们认为,学堂不兴的原因在于“公款”有限,而绅富因科举不变通裁减,又不肯筹捐学堂经费,导致学堂不能多设。这份奏折同样是奏请变通裁减科举,但更直接的体现出“公款”不足,借助民间绅富筹捐的官绅合办思想。

而这种思想在前述光绪三十一年《立停科举推广学校并妥筹办法折》中再次得到体现,直隶总督袁世凯等官员提出,“科举一日不停,士人皆有侥幸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砺实修之志,民间更相率观望。私立学堂者绝少,又断非公家财力所能普及,学堂绝无大兴之望”。[2](P268)据此,清廷终于“宸衷独断”,谕令“著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是在官绅申明宗旨,闻风兴起,多建学堂,普及教育”。[1](P66)

以上三道奏折、一道谕令,均流露出官绅通力合作,普及教育的办学思想。《奏请递减科举折》划出新学制中国家及民间应负的责任,《奏请递减科举注重学堂折》及《立停科举推广学校并妥筹办法折》则强调公款或公家财力有限,全赖民间绅富筹捐的思想。

官绅合办的涵义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张之洞、张百熙、荣庆所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中得到丰富。以下引章程中的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中学堂章程:

“……初等小学堂为教成全国人民之所,本应随地广设……今学堂开办伊始,虽未能一律齐设,所有府厅州县之各城镇,应令酌筹官费,速设初等小学以为模范……”,“绅董能捐设或劝设公立小学堂及私立小学堂者,地方官奖之”。

“虽僻小州县,至少必应由官设立高等小学堂一所以为模范,名为高等官小学堂”。

“中学堂定章各府必设一所……惟此初办不易,须先就府治或直隶州治由官筹费设一中学堂,以为模范,名为官立中学堂”,“地方绅富捐集款项,得按照《中学堂章程》自设中学,集自公款名为公立中学,一人出资名为私立中学”。[1](P416,432,506)

由以上所引三则学堂章程,可知中学堂、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都应由官筹官费设立至少一所官立学堂,以为模范。鼓励民间积极筹措经费以官立学堂为模范,建立相类的公立或私立学堂。对于捐设及劝设公私立学堂之绅董则根据学堂之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花红或匾额。在这里,普通教育虽由“士民任之”,但由官立模范。《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是在对各朝廷大员关于兴学的各类议论、建议进行糅合的基础之上,再参酌中国实际情形而制定的兴学规则。所以章程中的官绅合办办学模式亦是在糅合前述各奏折中官绅合办思想的基础上再加以细化、丰富的。在这里,官绅合办不仅意味着国家财力有限,兴学之责由国家倡导,由士民扩展完成;意味着高等教育由国家负责,普通教育(即中等及初等教育)由士民负责;还意味着由士民负责的普通教育,须由国家筹官费设立官立学堂,以为士民之模范,即由国家规范民间的兴学活动,其因在于“学堂开办伊始”,未能一律齐设,故必须先由官设模范。如此,官绅合办的办学模式才算完整。

从章程中还可以发现,官方虽极力鼓励民间捐资建立初等小学堂,不过对于高等小学堂、中学堂措辞已不甚热烈。因各学堂虽然原理一贯,却各有取义,“高等小学堂、普通中学堂,意在使入此学者通晓四民皆应必知之要端,仕进者有进学之阶梯,改业者有谋生之智能”,初等小学意在使全国之民皆能“淑性知礼,化为良善”,是“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立国之本全在于此”,“此时各省经费支绌,在官势不能多设;一俟师范生传习日多,即当督饬地方官,剀切劝谕绅富,集资广设”,[1](P199,202)即为养正始基,立国之本,自应使无论贵贱皆能受此教育,故最需于各城镇乡村遍设初等小学堂。所以官立模范,借绅力以期普及的官绅合办办学模式从狭义上来讲,更多是针对需要遍设的初等小学堂而言。

由一人捐资设立的私立学堂自不待言,由士民绅董筹设的公立学堂如何筹措兴学经费呢?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学部制定的《奏定劝学所章程》指出,“此项学堂经费,皆责成村董就地筹款,官不经手”。[3](P144)尽管官立模范,借绅力以期普及的办学模式试图最大程度的开发民间的兴学潜能,但“就地筹款、官不经手”的筹款原则在清代“一事兴即筹一项收入”的财政体制下,只能使实际的兴学活动面临重重困境。[4]

从前述三道奏折可以发现,促使清政府在兴办新式教育中采取官绅合办的办学模式是基于国家财力不足的现实考虑,除此之外,则离不开传统教育的影响。相对于财政不足的有意识选择,传统教育对新教育兴办初期办学模式的采用,其影响则是潜在的。要了解这种潜在影响,首先就得对传统教育体制作一番了解。

有清一代的教育体制沿袭前明王朝,地方教育中除了府、厅、州、县官学④与由国家出资的部分书院、义学外,还有由官绅共同捐助的书院、义学,以及由民间出资办理的各种教育机构,如私塾、乡绅或者宗族集资的社、义学等。国家对于地方教育的投资有限,地方教育大部分依赖地方官绅、乡绅士民筹资设立。[5](P85-126),[6](P1-35)

地方教育之所以出现依赖绅民的状况,许多学者认为是由于清代地方财政依附于中央而存在,无独立地位,“教育虽为一项重要的地方事务,但地方政府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6](P25)具体表现在中央政府用解款协款制度支配各省的财政收支,地方并无财权。地方教育作为地方存留在本地开销的一部分,其项目与数额相对固定。也就是说,地方教育经费如何支出、支出多少,都由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只是按照国家规定来支出这部分经费。由于地方财政除了留存本地开支,都要上缴国库或者协济他省,所以除了国家规定的这部分地方教育经费,地方政府并没有更多财力来兴办教育。

国家规定支出的地方教育经费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科场经费、学生廪膳经费、书院公廉经费三项;一部分是国家财政支付各级官学俸禄。[6](P13-34)以下以四川巴县为例,来分析清代地方教育中国家支出的官方教育与绅民捐助的民间教育的状况。

首先是科场经费。在同治《巴县志·户口田赋》中,记载有巴县起运文武举会试盘费若干银两,每名应给多少有定例,而名额亦是相对固定的。

学生廪膳经费与官学俸禄指的是府、厅、州、县学生员廪膳经费与学官俸禄,数额也是相对固定的。巴县当时由川东道、重庆府、巴县同治,巴县城内除了县学外还有府学,二者皆为官学。府学生员,包括廪膳生十四人、增广生十四人、附学生十二人。县学生员,包括廪膳生十二人、增广生十二人、附学生原额十二人,后增广为二十二人,武生额十二人,后增广为二十二人。其数额除随行政区划的变动,与后来为鼓励各厅州县纳津贴、捐输银两而加广永定学额而有所变动外,⑤基本上相对固定。生员中的廪生可以得到政府的月例银,当然廪生人数及所得廪膳经费数额亦是固定的。巴县府学学官,设教授一人、训导一人;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一人。[7](P258)学官人数与所得俸禄同样是固定的。

书院公廉经费一般拨给各省较著名的书院。在四川,主要是锦江书院等。但在地方,如巴县,并无此类书院,更多的是官民集资捐助的书院。这里所谓的“官”有两层含义,一层指官员以私人身份捐资助学;一层当指官府以罚款、充公款等官款助学。⑥二者均非国家财政下开支的款项。其中如字水书院,是较为典型的官绅合办书院。它由知县刘德铨倡建,书院院址由职员周钟、周镛捐出,又有县人相继捐资,后又有知县黄朴拨充公银两。观文书院亦如此,由县丞倡建,并先捐银,余款由乡绅募捐。有的直接就以充公款设立书院,如朝阳书院,知县黄朴以张大童充公银作书院经费,以张大童住宅作院址而设。[7](P259-260)

此外,巴县还有由乡绅集资创建的书院,如鹏云书院,书院先由乡里二十六人各捐银一两,以此银放贷,自嘉庆五年(1800年)至道光十七年(1837年),积三十余年的积累始创建书院。巴县各书院中除了东川书院于乾隆二十三年定为道设,其余或由官绅捐设,或由乡绅集资。[7](P259-260)

巴县义学出现较晚,至道光六年(1826年),知县劝谕各乡市镇捐设义学,巴县始有义学。巴县义学多为本乡绅民以捐田、房、田租、房租、土租以及募捐银钱购置田房的形式建立。如体恩义学,职员张万元捐田租四十八石;敦本义学,职员金□捐田业□分,房屋二十余间,仓厂山林竹木田租三十六石。对于义学的管理,知县刘衡在劝谕兴办义学之时就明确,义学归各乡绅士经理。[7](P259-260)

国家对于地方教育的投资有限,地方教育大部分依赖地方官绅、乡绅士民筹资设立的状况并非仅出现在巴县,再以云南开化府及广南府为例。

开化府科场经费有盘费银、岁贡旗匾银、考棚经费、科考解银,数额固定。府学设有教授一员、训导一员,所领俸禄及其余经费数额及用途固定。额设府学廪生四十名,每名年支领固定饩粮银。开化府并无书院公廉经费。[8](P79-81)府中除官设之府学外,所设书院、义学均由官民乡绅士民捐设。

开阳书院,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知府李锡捐设书舍六间;四十年(1701年)知府张琪捐置学田二分;雍正十二年(1734年)知府宫尔劝添建两间厢房、一座大门,学田一分;乾隆十一年(1746年)知县朱兴燕建坐房三间,二十年(1755年)知府汪筠重修。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知府常德、知县谭抡、教授李廷昌拍捐置田,次资膏火;道光元年(1821年)知府李文祀、同知周炳积金五百,以岁息添修脯,增膏火;同年,同知周炳拓地改建讲堂、增修书舍。文山书院,雍正八年(1730年)知县徐本仙捐设书舍六间,大门一座,并捐一分学田;十一年(1733年),知县曹国弼捐置学田一分;乾隆二十年(1755年)知县谢千子捐置学田三分。江那书院,江那里士庶公建,并置馆金、膏火、田产。

义学。开化府义学共12所,其中7所均系雍正十二年知府宫尔劝、知县曹国弼设立,7所中有4所由地方乡绅士民捐资如安南里义学由本里士民捐建学田一分,王弄里义学由里民徐元捐置学田一分,东安里义学、永平里义学各由里民公建书舍三间,其余3所全由地方官捐设,并将官府所掌握的官款:本里革除当客田内余谷拨入义学。另外5所,同为地方文武官员及学官捐设,并拨入官府所掌握的部分官款。[8](P153-156)

广南府科场经费没有记载。府学设教授、训导各一员,岁支俸银及其他经费数额亦固定。府学额设廪生三十名,每名年支固定之饩粮银。[9](P85,86)广南府亦无书院公廉经费。

广南府共有义学9所。各义学经费来源有五项:一为雍正十三年(1735年),云南布政使陈宏谋捐银;二为陈宏谋将八达案内无人承领之米拨入;三为将生员王洪照与王云龙互争普厅田一段拨入;四为客民王姓将瓦房一间捐入;五为剥隘铜店一所,前后十间拨入。[9](P65,66)广南府义学经费来源,有官员以私人身份捐入,有官员将所掌握的公款(剥隘铜店)、充公款(无人承领之米、绅民争执之田产)拨入,还有客民的捐房。

尽管远在中央行政末梢,云南开化府、广南府与作为通商大衢的四川巴县同样处于“国家对于地方教育的投资有限,地方教育大部分依赖地方官绅、乡绅士民筹资”的状况。这才是前述诸位朝廷大员议论“学校虽由国家提倡,实由士民乐成”即官绅合办,官立模范,借绅力以期普及的思想根源与现实依据。

注释:

① 传统与近代不易划分,因传统流淌于过去、现在,并指向无限未来。在本文中,传统一词大略是指从汉代到清末,传统教育即是指从汉代到清末的科举教育。

② 《筹议变通政治人才为先折》为“江楚会奏”三折之第一折,其余为《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九月清廷批准了江楚会奏,并以江楚会奏为蓝本,开始了新政。新政之初主要根据江楚会奏的基本精神进行。

③ 由于高等学堂专习专门之学,而中学堂及中学堂以下学堂所习则为普通之学。

④ 清代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分四级,即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州、厅)。直隶州、直隶厅直属于布政使、按察使与道,与府同级。直隶州有属县,直隶厅则很少有属县。散厅、州则隶属于府,与县同级。见白钢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80-208页。

⑤ 津贴、捐输银两为因“川省岁征正额地丁不敷供支,自咸丰以来京外协拨先赖津贴后加捐输,绅民按年输,于乡试年份,将已经收齐款数报销请广中额,每三十万两广中额一名”。见《督宪奏请二十六七等年津捐援案加广优贡额数摺》,《四川官报》,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第18册。《督宪奏绅民完纳津捐援照加广优贡额数摺》,《四川官报》,1909年(宣统元年),第24册。

⑥ 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的教育公费来源有三个途径:一是向百姓直接加征;一是百官捐俸;一是地方政府将其掌握的款产投入地方教育,如罚罪田、赎罪田、无主田、绝户田、欺隐田、诉讼田等等。见《政府与社会——近代公共教育经费配置研究》,第28页。本文所说的两层含义,是指巴县志中所载书院的情况。

[1] 舒新城. 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上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

[2] 直隶总督袁盛京将军赵两湖总督张署两江总督周署两广总督岑湖南巡抚端.立停科举推广学校并妥筹办法折[J].东方杂志,1905,(11):269.

[3] 朱有瓛. 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4] 黄晶晶. 清末地方教育经费筹措与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J].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42-47.

[5] 见王德昭. 清代科举制度研究[M]. 北京:中华书局,1984.

[6] 商丽浩. 政府与社会——近代公共教育经费配置研究[M]. 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7](民国)朱之洪,等修. 巴县志[Z].成都:巴蜀书社,1992.

[8] 娄自昌,李君明点注.开化府志点注[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

[9] 杨磊,等点校. 广南府志点校[M]. 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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