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卖盗版陆剧不受起诉

2012-04-05 14:56
环球时报 2012-04-05
关键词:刑责光碟著作权法

台湾“中央社”4日的报道称,台北地检署侦办一起在台贩卖盗版大陆戏剧光碟案时,援引“高检署”对两岸著作权案件的最新决议,以两岸在著作权保障的刑事法令上未平等互惠为由,将盗版大陆光碟的被告不起诉。

台北地检署称,大陆的《著作权法》或《刑法》等,对侵害著作权案件,多限于民事求偿或行政执法(如没收、罚钱等),与台湾把“著作权法”当作刑法的特别法有很大差别。其次,大陆《刑法》第217条、218条对违反著作权虽有刑罚规定,但却必须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复制数量达1000片以上,且违法所得需超过人民币3万元,还要有“特殊侵害”样态,才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犯罪,这与台湾“著作权法”对只要是擅自重制并侵犯他人著作权,即已构成刑责,有显著差异。

检方人士表示,过去在台湾被查到贩卖盗版大陆戏剧光碟等案件,当事人通常被检察官依违反“著作权法”起诉,并被判刑。但台湾的流行音乐在大陆相关网站遭侵权免费下载,却未见大陆方面以刑事案件处理,台当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规定,著作权诉讼权利应平等互惠,被告的行为在大陆构不成刑事犯罪,台湾也不需要对其起诉追究刑责。▲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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