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2012-04-07 13:33邓俊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研究

邓俊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近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邓俊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近十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重点集中于青少年犯罪现状、犯罪特征、犯罪原因以及犯罪预防这四个方面。多数学者根据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来概括犯罪特征,并从网络、社会环境、文化与社会排斥等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提出完善立法、净化社会环境、刑罚矫正与有效社区管理等预防和治理措施。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将给我们进一步研究青少年犯罪带来很好的借鉴作用。

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目前,学术界有很多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果,笔者从搜索的文献中发现:大多数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三个方面。鉴于近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增长态势迅猛,本文拟对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及概述,希望能为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在讨论青少年犯罪研究之前,有必要先确定青少年在年龄上的上下限。笔者认为,从刑事法律角度确定青少年的年龄界限相对来说要更科学些。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而在公安部门的统计标准中,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定在14周岁至25周岁。它既包括一部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包括一部分19周岁至25周岁的成年人。目前学术界对于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年龄共识也大多指年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在本研究中,笔者也将采用这样的年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到2005年,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1]

在20世纪90年代,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的比例由1990年的57.35%下降到1999年的36.7%,十年间下降了20.7个百分点。“十五”初期,这一趋势仍然延续,2000年,青少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为34.54%,2001年为33.96%,2002年为31.05%,但是2003年起发展轨迹出现了细微变化,这一比例回升到 31.22%,2004年上升到32.55%。未成年罪犯占罪犯总体的比例自1997年起开始增长,在“十五”期间增长势头更加明显。2000年占 6.52%,2001年占 6.68%,2002年占7.13%,2003年占7.93%,2004年占9.17%,已经接近 10% 。[2]

据江西省公安部门统计,在抓获的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14-25岁的青少年比例始终保持在40%以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1年的4574人,上升到2006年的5650人,绝对数增加1076人,上升幅度为23.52%。2007年稍有回落,但也保持在5000人以上。在全部刑事案件中,青少年作案人数比例最高的是2002年,达到45.98%,最低的是2007年,也达到了39.80%,虽然比前几年略有下降,但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3]

另据常州市公安机关对本市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的调查,青少年犯罪人数和作案数也明显呈逐年上升态势。2004年全市查获322人,2005年查获451人,2006年则达到773人,这些数据直观地说明了青少年犯罪人数及比例的上升趋势。[4]

据统计,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以平均14.18% 的速度逐年上升。[5]

以上数据虽不能系统反映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全部情况,但已经向我们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比例在扩大,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的刑事案件比例也在增大。这反映出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同时也需要更多的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在对青少年犯罪特征问题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从犯罪类型、犯罪主体特征方面来讨论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杨洪芳、李如森提出,青少年犯罪的特征有四点:(1)犯罪类型多元化,以经济型与暴力型犯罪为主。其中,以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的财产型犯罪为主。(2)犯罪主体低龄化,学生犯罪比率上升。在校中小学生占绝大多数,特别是初高中年级学生占86.2%。(3)流动青年犯罪增多,文化素质不高,且多受外在环境影响,部分中小学生辍学流向社会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比其他青少年更大。(4)团伙犯罪更加明显。结伙暴力犯罪增多,有的甚至结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6]

于淑芬认为,青少年犯罪类型日趋多元化是当今青少年犯罪的最突出特点。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未成年人犯罪看,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分别占青少年犯罪类型比例的28.1%、22.4% 、17.5% 、19.6% 。[7]

彭士华、袁伟民认为,青少年犯罪具有冲动性和盲目性的特点。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血气方刚,好讲义气,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发犯罪,不计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青少年本身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4]

夏伯平、李梦莎等人将青少年犯罪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1)罪行多表现为故意犯罪,手段多残忍且不计后果。(2)罪犯文化素质偏低。调查发现大多数青少年罪犯在中、小学期间就辍学的较多,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从没上过学。(3)青少年犯罪者中流动人口较多。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使外来人员管理产生了许多问题,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4)团伙犯罪性质突出,且犯罪重复性大。[8]

李锡海、盛兆林认为,青少年犯罪特征除了犯罪数量增大、犯罪主体低龄化严重和犯罪暴力性突出外,还有两大特征:(1)地域性特征明显。流动青少年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他们大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聚集在一起,专门从事某种犯罪活动。(2)文化传播影响很大,新型犯罪大量发生。现代化的发展为文化传播提供高科技手段,由此导致文化传播的社会影响特别巨大,不少流动青少年在受其影响而犯罪时选择了与科技手段密切相关的新型犯罪方式,其中包括新型毒品犯罪和网络犯罪等。[9]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对全国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进行调研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虽然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大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依旧处于增长态势,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一直维持较高水平。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且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被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16岁以下占38.9%,初中以下学历占93%。另外,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632人,占36.03%,而“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47人,占 8.38% 。[10]

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类型、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这不仅增加了我国治理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难度,也给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解释,学界与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人员均作了大量研究。有从青少年特有的生理与心理因素来找的;也有从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角度来解释的;还有从社会学理论或建构模型来分析的。可谓众说纷纭,但只是学者们所持的立场或分析的视角不同而已,也有一些特殊的研究角度或理论值得重视。

金诚从网络视角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网络上的一些不良文化的传播,导致青少年心理扭曲,并加快犯罪的进程。网络传播的西方价值形态文化,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对于崇尚新知识、新文化、新观念的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错误而埋下犯罪的种子。[11]

江志华从社会键理论谈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这无疑是创新之举。当前影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很多,但从“社会键理论”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工业化步伐明显加快,影响了社会各方面,其中包括对人际关系的影响;第二,工商业的急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进步,但也可能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倾向;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结构及组织也在逐渐转变,社会秩序也较为涣散,难免引发社会文化的矛盾冲突、失调或解组,诱发青少年的犯罪。[12]

戴国勇认为文化市场监管不利,色情暴力等低俗文化品对青少年心灵造成侵蚀,导致了青少年犯罪。在文化市场上,特别是网络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暴力、淫秽色情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严重污染。另外,一些影视、文学作品中对上述内容过于具体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这在客观上致使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呈现增长的态势。[13]

夏伯平,李梦莎等人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解释青少年的犯罪原因:(1)从主观因素来看,由于青少年年幼,其生理和心理都很脆弱,造成少数青少年持有不正常的消费观念与极端的自由主义观念等,若不及时引导和调节,青少年很容易发生犯罪。(2)从客观因素来看,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跟他们的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有关系。抚养者的过分溺爱、不重视孩子的品德教育以及家庭结构的变迁,学校教育理念存在的弊端、教师责任的缺失,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致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非确定性因素。[8]

李文斌、杨东风从生理、心理以及行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来解释。青少年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其自身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在很多相关案件中,的确是因为青少年的生理因素导致其犯罪,但是从整个宏观层面来看,我们必须承认,生理因素仅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因素,心理因素则更显重要,青少年犯罪心理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他们对犯罪的认知上。另外,青少年易受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认知缺陷,这些认知缺陷与青少年犯罪也具有密切关系。[14]

屈奇主要从社会排斥与犯罪的产生、就业排斥和社会保障排斥、文化价值观的排斥、正常社会化受挫四个方面来解释了青少年的犯罪缘由。由于社会排斥的存在,闲散青少年在心理上缺乏对社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信任感,导致他们更趋于群内认同,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失范行为倾向。[15]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早已成为我国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课题,所强调的青少年犯罪原因当然也会带有各学科领域的特点。多学科的共同努力,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便利,但是大多数研究者却只是按图索骥,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研究模式。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犯罪的社会意义在于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它将保证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遏止青少年犯罪的滋生。那么如何预防我国青少年的犯罪?在学术界,研究人员相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金诚提出要完善网络立法和网络执法,立足教育与引导,有效地防范与控制网络条件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具体做法有以下四点:(1)发展良好的网络文化,引导主流的文化氛围,培养青少年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2)完善刑事与行政立法,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为有效地打击青少年涉网犯罪提供法律依据;(3)建立专门化的网络执法机构,有效地防控青少年涉网犯罪;(4)立足教育和引导,重在预防,通过综合治理防范青少年在网络条件下的犯罪问题。[11]

储魁植提出从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两个方面来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法律对策包括:(1)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手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设立少年法庭,管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特点和规律。(3)对青少年犯的司法干预从宽,尽量避免关押。(4)对青少年犯坚持从轻、减轻处罚原则。此外,储魁植教授认为还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学校教育力度,争取给青少年最好的学校教育环境与资源;重视社区辅导与社会帮教的作用;对未成年的14-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人员采取工读教育;加强娱乐场所和传播媒介管理;职能机关一定要坚决铲除社会污染源,取缔和打击那些毒害青少年的经济行为,特别要严禁黄毒赌的危害。[16]

于淑芬建议从五个方面来净化社会大环境。第一,我国政府要发动科技力量,迅速攻克电脑网络的控制过滤体系,将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因素控制起来;第二,整顿市场秩序,还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的本来面貌,让青少年能体会到市场经济积极方面;第三,正确调整收入差别,对低收入、生活贫困的青少年要有相应的扶持措施,不要造成“逼上梁山”局面;第四,国内部分媒体需要对自己的传播行为适当自控,杜绝传播影响我国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第五,建议社会各界、学校与家庭积极联手,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依法减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7]

魏燕认为加强家庭教育功能,不断提高家长自身的素质,可以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从自身做起,给子女树立良好的典范,注意培养孩子的学习乐趣及对事物的好奇心,树立对社会生活的正确认识。同时加大与学校沟通的力度,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和精神状况,为孩子创造一个适宜他们发展的环境空间,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地健康成长奠定基础。[17]王娟认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家庭预防措施,可有效地控制、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行为模式的特殊之处,积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18]夏伯平,李梦莎等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也提出开展家庭教育咨询、重视环境对青少年的道德观念与行为模式的养成作用、树立良好的家长形象、关心缺损家庭的孩子等四点有效措施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8]

滕道荣认为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必须重视青少年犯罪刑罚的矫治功能。第一,对于青少年犯罪处罚,应当向轻刑化、社会化和个别化方向发展。青少年一般身心脆弱,处于心智、身体的生长发育期,缺乏对外部世界的正确认识和评价,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严厉的刑罚对他们来说,惩罚和威慑功能并不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加强非刑罚处罚方式在青少年犯罪处罚中的运用,创造适合国情的处罚方式体系。[19]

陈晓宏认为有效的社区管理可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在社区中,警方的工作策略可以概括为五点内容:(1)在社区保持可见度,对犯事者起到阻吓作用;(2)向犯事者作出逮捕;(3)在无需作出逮捕的情况下,以辅导形式减少或解决犯罪问题;(4)高度重视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5)积极开展社区教育,使青少年投入社区生活,接受正规学校教育以外的社区教育,让青少年失去犯罪的心理根源。[20]

井世洁从犯罪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多重性及特殊性出发,提出努力建构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整合性防控体系。在宏观层面上,应着重调控社会变迁的进程,完善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体系,净化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在中观层面上,应加强对存在行为问题的不良青少年控制与支持,改革学校教育理念及内容,努力建构社区在社会管理上的弹性运行机制;在微观层面上,要重视家庭的教育功能并充分利用同辈群体的积极影响作用。[21]

姚建龙提出,青少年犯罪预防包括三个层级:一是“一般预防”,即“超前预防”;二是“临界预防”;三是“再犯预防”。由于青少年犯罪一般预防的工作主体过于广泛,而且预防效果也难以评价,加之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重点针对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而建立,因此没有必要(也难以)针对一般预防设定效果评价指标。[22]

在如何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研究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关心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环境治理,到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从立法完善、网络过滤控制到文化治理、宏观体系的防御。这些都表明,为解决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这一难题,相关的研究人员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五、述评

通过对近十年来有关文献研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参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学科开始多样化,不仅有犯罪学、还出现了社会学,人口学等学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学者不仅有来自学术界的专家,还有不少公安、法院部门人员。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将给我们进一步研究青少年犯罪带来很好的借鉴作用。

然而,相关研究也有不少不足之处。第一,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没有形成科学性和系统性。这导致许多研究在分析青少年犯罪时出现结构混乱的现象,有的研究报告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天马行空般描述一通。第二,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方法太单一,不能将实证调查和文献研究等其他多种研究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对青少年犯罪理论解释的层次较低,只有少数研究能够上升到模型层次的理论解释,大多数都还是工作与常识的解释,甚至还有“想当然”式的解释。第四,数据有效性低。部分研究是建立在已有统计数据基础上,甚至是过时的统计数据,数据没有新鲜度,与研究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当然,所有这些欠缺之处都与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复杂化有关,传统的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已然不适应实际变化和需求,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再接再厉,共同努力解决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有关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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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f China’s Juvenile Crime in Recent Decade

DENG Ju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Society,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0,China)

In the recent decade the research on juvenile crime in China was focused on four related-aspects:status quo,characteristics,causes and prevention.A majority of scholars summed up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crime based on its status quo,then analyzing the causes from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social environment,cultural and social exclusion and so on.And measures concer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juvenile crime a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perfecting legislation, cleaning up the social environment,implementing corrective punishment and the effective community management.These research findings will be conducive to further research on juvenile crime.

juvenile;crime;review

D669.5

A

1672-3910(2012)01-0108-05

2011-08-30

邓俊(1984-),男,安徽庐江人,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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