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文化”与可持续发展

2012-04-12 01:52
关键词:道德制度环境

肖 巍

“环境文化”与可持续发展

肖 巍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上海 200433)

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强劲的环境文化支撑。环境文化即环境制度(法规)和环境观念(道德)的“组合”,没有道德向善的法不是良法,而没有法制保障的道德也难以为继,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环境治理实践看,我们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尚不尽如人意,深层次就是环境文化的“滞后”,为此必须破除一系列文化障碍。

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道德;可持续发展

所谓科学发展,也就是调整若干关系的权衡(balance)。具体而言,全面发展即发展与民生的权衡,必须拓展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快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即发展与文化的权衡,发展观的丰富性,体现在文化中则是“和谐”理念中的“和而不同”;可持续发展即发展与环境的权衡,发展观必须有延伸,不能只顾眼前而剥夺后代人的发展权利。笔者拟结合文化这一热门话题,谈谈发展与文化的协调关系,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关系,以及对“环境文化”的理解。

一、环境治理的制度与观念

文化学家怀特(L.A.White)认为,所谓文化实际上就是人类适应其生存环境的一种机制,人类或许不能控制文化的进程,但可以通过调节内部因素使之协调。伴随着工业文明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利用,人们发现自然的奥秘,也消除了对自然的神秘感和敬畏感;现代化大生产使人在物化的世界中实现自己,也把人对环境的文化态度遮蔽起来;人把自然当作可任意掠夺、排放的对象,积累了大量的环境问题,进而造成人类发展不可持续的严重困境。

许多环境问题是由市场的缺陷(Failure,即失灵)造成的,那就必须通过政府行为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主要是提供制度或激励性的“制度安排”,引导人们的行为并予以许可,使外部效应尽量内部化;通过价格、税收调节,使环境成本比较准确地反映在产品价格中,改变“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的情况;制定各种法规来完善市场机制,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同时监督有关环境的收益分配和费用分担公开化等。事实上,制度就是从习俗、惯例,到法规发展过来的,是促使社会或组织得以正常运作的规则程序,它提供了人们交往活动中的某种预期。“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理解的。……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他人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试验感到自信。”环境治理也必须有一个“好”的制度,这里的“好”即对保护、改善环境有激励,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若出现相反的情况则要么制度“不好”,要么制度“失灵”。

法律就是制度的保障,作为建立和维护环境秩序的依据,环境法(规)明确规定个人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和实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准则,以及避免和解决环境纠纷的具体方法。“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和控制’的手段予以执行,而且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工具的一个框架。”法以其权威性和普适性既要求所有公民和法人都知法、守法,更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

尽管环境法制(治)是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但是其实施面临挑战。1)制度的形成和实行必须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包括制度设计和实施、立法程序、执法组织等的成本,还包括制定法律(规)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修订成本、教育成本等。如此,必然导致法制(治)效率比预期大打折扣。环境违法的特点之一就是众人参与,而“法不责众”则表明了个中的尴尬。2)制度的实施效果还要受到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制约。法律通过“禁止”和惩戒提供了一种行为准则,但那只是一种起码的标准,不违法无论如何算不上高尚。也就是说,法律只是一种“抑恶”的强制,还不能成为“扬善”的感化,这就需要道德的力量来补缺。“法律常常以一定的道德信念为基础——这些道德信念指导法律学家制定法律——所以法律能够使道德上已经具有最大的社会重要性的东西形成条文和典章。”道德节约了治理的成本,较之事后惩罚,道德具有防范性,可以减少违规行为,增进社会秩序;不道德受到公众和舆论的谴责,将迫使个人行为遵从集体意向,这就有助于进一步成为内在的约束力,也就是“自律”;道德是一视同仁的,对于某个人的“应当”,也是相同条件下大家的应当,每个人都来关心环境,保护环境,这种公共意识和情感显然可以抑制对个体利益的过度关注。

任何制度法律都是由人制定、执行和遵守的,这里的人不仅仅是“经济人”,而且也是生活在人际关系中的“社会人”、“道德人”,正是基于对自己和他人作出回应(response)的能力,人作为道德主体才是“有责任的”(responsible)。某个“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环境的行为将危害“他人”(也包括“后人”),这个“小我”(self)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就损害了“大我”(Self)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构成了对他人的不公正,而“公正”正是道德和法律的一项最重要原则。

环境道德旨在培育善待环境的情感和习惯,建立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环境道德既意味着“代内公平”(intragene- rational justice),强调“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如果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是建立在牺牲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基础上,那对后代人来说就不公平,尽管当代人不必为后代人设置什么福利标准,但应该将机会留给他们,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如果人人都想“搭便车”,这个社会就不会有效率,所以要有制度来规范;而如果制度的成本太大,就需要有道德力量的约束。“从制定法律到培养出人们的良知,这需要一段时间。最健全的法律所包含的规范内容,也不会多于起码的消极性的公共伦理的内容。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环境文化意味着:环境守法是环境道德的起码要求,只有通过自律,环境道德的积极作用才能显示出来,也只有具备这种素质的人才能自觉遵守和维护环境法规。

二、“环境文化”及其“滞后”问题

所谓“环境文化”(Environmental Culture)属于“非物质文化”,是环境制度与环境观念的组合,或言环境法律与环境道德的组合。如果说,法律规范是环境文化的“必须”或硬件,其实施依靠某种强制力,违犯了就要受到惩罚,那么,道德约束就是环境文化的“应当”或“软件”,主要通过无形的压力,如善待环境的价值观塑造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关系可比之于自变量和因变量,非物质文化随物质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行为方式概括了大多数非物质文化的特征,社会组织、风俗、道德都是对自然环境和物质文化的集体行为方式。……如果自然环境和物质文化发生变迁,这些行为也要变迁。”非物质文化(以下称“文化”)又往往具有惯性和保守性,文化的残留效用、发明与传播的困难、既得利益者的阻碍、传统力量的影响,都是抵制变迁的社会—心理因素。“文化滞后是社会进化过程中的一个特征,是高度整合社会在快速变迁中的必然产物。从漫长的历史进程来看,滞后并不明显,因为这些滞后已被消除,但现代,这种现象极为明显。”文化滞后主要表现在:当物质文化发展了,原有的习俗、观念、信仰和行为方式并未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而导致社会的失调。文化滞后还意味着主流社会、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物质条件和文化的脱节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当然也就不可能建立相应有约束力的制度和行为规范。因为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旧的文化很难获得及时的、积极的调适,只能缓慢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文化失调而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事故。

文化滞后的原因包括:文化本身缺少发明,譬如政策缺乏创造性;新文化的传播需要时间,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社会的异质性(不同阶级所预期的需求不同),现代社会中的阶级格局也是抵制适应文化变迁的一个因素;与物质文化的密切程度,文化各部分之间的疏密程度都会影响适应文化的调适效果;还有群体行为的价值观、道德、习俗也可能构成某种抵制因素。归结起来,文化的惯性作用根深蒂固,相对于技术创新来说,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就比较迟钝,新的文化为大众所接受需要一个过程,而它本身亦必须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够制度化,并成为自觉的观念。例如环境文化并不能立即改变人们的开发模式,由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诱惑,人们会想方设法敷衍,甚至抵制环境文化。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由环境恶化引起的健康投资、医疗费用,以及环境治理的巨大投入,都被计入GDP,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GDP并不是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盲目追求GDP,只能在更大范围内加速环境的恶化。人既是环境的消费者,又是环境的生产者。人力既是最宝贵的资源,也是最具破坏性的力量,它可以提高自然的质量,促进环境良性循环,也可以破坏自然的平衡,引起环境的严重退化。而这一切完全取决于人自身,取决于有什么样的环境文化。

我国是一个工业生产大国,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化国家上百年分阶段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在我国近几十年集中出现了。环境文化要正视这几个方面的“低估”:1)低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尽管人们意识到我国环境状况“局部好转,全面恶化的趋势未被遏制”,但对发展累积了多个阶段各种类型的环境问题仍然估计不足,如对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程度的低估。2)低估了环境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改善环境,除了要加大治理力度,还有待全民素质的提高、环境教育的普及、环境道德的自觉,而这些都不可能短期奏效。良好的环境有赖于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的较大转变,靠末端治理很难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这种转变又与管理模式、政绩评价的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也不可能速战速决。3)低估了传统决策势力形成的阻力。我国的环境状况存在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治理速度跟不上破坏速度,环境赤字越积越多。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粗放的、追求速度的决策冲动没有改变。

三、排除可持续发展的各种障碍

环境文化还要求人们遏制唯利是图的扩张主义、享乐主义,补救已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要求对人的行为有所限制,避免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和排放,同时开发自然的潜力、改善自然的状况,促进自然满足能力的提高,包括节约(Reduce)、再利用(Reuse)和循环利用(Recycle);调整环境利用与保护、索取与补偿的关系,协调环境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一旦涉及利益的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就浮出水面,成为需要通过制度、观念来实现的文化问题。

马克思认为自然是人类“永远的共同财产”,只能以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形式来管理。“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恩格斯也指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自然后果以及间接的、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也就有可能去控制和调节这种影响。但是要实行这种调节,仅仅有认识还是不够的。为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尽管今天还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变革”,但他们有关只有改进了人与人的关系,才能比较好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个方法论至关重要。

可持续发展在道义上要求规范人们对待环境的行为并对环境利益进行再分配:凡有利于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的发展就是善,反之则是恶。并根据这个原则规范人们的生产、交易、交往和消费等行为,体现人与自然和谐进化、人与人合作相处的价值观。具体的“人”总有目标偏好和时间偏好,其利益也往往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但可持续发展要求把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这个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既要重视“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福利共享,又要促进“代内公平”,即无论穷“人”和富“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受益权。这些价值观诉求应该更充分地体现在促进环境文化繁荣发展之中。

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保障、社会舆论、伦理规范等共同构成良好的社会机制来促进这种和谐,这就需要藉环境文化的一臂之力,清除以下障碍。

(1) 观念障碍。政府往往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倾向于靠较低的环境门槛来吸引资本,而这些行为通常又是以“效率优先”或“先发展、后治理”名义进行的。这就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的情况。政府和公众都必须确立这样的观念,即环境权益既是个体权益,又是集体权益;既是代内权益,又是代际权益。公众要求政府提供的,不是良好的环境本身,而是维护环境权益的措施、政策和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环境秩序。

(2) 制度障碍。人们对环境的所作所为,如果没有经过交易方式反映出来,就会产生外在于市场的“外部效应”。许多环境问题,或因产权无法界定,或因价格不合理造成“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行为进行干预,主要是提供激励性的制度安排,通过明晰产权以及价格、税收等手段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使环境成本比较准确地反映在产品价格中。

(3) 技术障碍。技术研发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却没有充分考虑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破坏,而且大多数技术也不是为了满足处于发展低端的群体需要的,反而很容易忽视他们。穷人买不起合适的技术,在摆脱贫困的同时保护环境的能力就要受限制。结果一方面,某些技术的过度开发,引发了一些未可预料的、对环境不友好的后果;另一方面,对环境友好的技术则因为短期无利可图,得不到开发和应用。

(4) 合作障碍。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是分散的,但造成的危害却是广泛、积累和持久的,因此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但由于相关各方的立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缺乏共同解决问题的诚意,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或者即使有了协议也会在执行中走样,这就是所谓“搭便车”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环境公共品的无奈,如何设计一个能预防“搭便车”的机制,督促各方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应该也是环境文化的内容。

中国以怎样的发展理念,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将决定我们未来几十年乃至更长久的发展前途。这里的关键是“转变”,不是“转移”,更不是“转嫁”,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克服传统发展模式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将有限环境资源的“透支”利用转变为经济、社会与生态的综合协调利用。这就为环境文化开辟了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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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Cultur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Xiao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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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quires the environmental culture support. Environmental culture consists of environment regulations and environment moral. A law without moral goodness is not a good law, and moral without legal guarantee is also unsustainable. These two areas complement each other. From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we take a number of measures but the effect is not satisfactory. The deep-rooted problem is the environmental culture “lag”. So we must get rid of a series of cultural barr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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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95X(2012)04-0295-04

2012-04-27

肖 巍(1974-),男,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E-mail: xiaowei1945@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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