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合成战的工作体系研究

2012-04-12 04:0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警种绩效考核原则

唐 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侦查合成战的工作体系研究

唐 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侦查合成战是由不同主体所进行的协同配合作战,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工作体系进行支撑,这些工作体系包括:指挥控制体系、配套保障体系、运行监督体系、绩效考核体系及反馈评估体系。从内容、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对侦查合成战的工作体系进行论述。

工作体系;指挥控制;配套保障;侦查合成战

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在一个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与因子如能优化组合,所产生的效应是“非加和的关系”,即总体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各部分之和。[1]侦查合成战是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力量而进行的多警种、多部门、多地区的配合作战,是各个主体的联合行动,可以看成是一个整体性很强的系统,通过合理地安排系统结构,合成战的各个要素(主体)能成倍地发挥作用,从而极大地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如何安排合理的系统结构是保障合成战高效进行的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安排合理的系统结构应当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工作体系来实现,合成战的工作体系应当包括:指挥控制体系、配套保障体系、运行监督体系、绩效考核体系、反馈评估体系。通过这五个工作体系,来保证合成战的稳定性、高效性。

一、指挥控制体系

有效的指挥控制对于确保各参战单位高效有序地履行职责和完成行动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侦查合成战的中心环节。任何一次行动任务的完成,不只取决于是否有合理的警力部署和良好的装备配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挥关系的通畅及职能权限的明确划分。

(一)指挥控制的内容

一是指挥的控制机构。指挥控制机构在合成战当中起着中枢、首脑的作用,高效、权威、精干的指挥控制机构是合成战有效进行的前提。各级公安机关及各警种部门的领导应作为合成战最高指挥机构的组成人员,负责合成战的总体指挥。同时,各级勤务指挥部门在最高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对合成战的具体指挥控制。

二是指挥的控制机制。侦查工作强调“快”,因此,首先必须建立快速调度机制。快速调度机制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在案发第一时间调度警力进行现场保护、围捕堵控等先期处置以及专案侦破工作的先期展开。其次要建立案件侦查指挥反馈控制机制。主要作用在于对各警种及各级单位进行工作部署,同时接受反馈的信息。通过案件侦查指挥反馈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案件侦破的进程进行控制,指挥部可以迅速地部署有关警种进行及时处置,一线处置的信息也可以通过该机制反馈到指挥部,从而为下一步的指挥指明方向。

三是指挥的组织沟通。合成作战涉及到多个警种之间的配合,在由指挥机构进行宏观协调的同时,也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微观具体事项的沟通,保证各项工作能够配合顺畅。只有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的互相配合,才能使合成战有效地发挥其效力。

(二)合成作战的指挥控制原则

一是指挥集约原则。即整合公安指挥资源,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流程,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集约高效的指挥体系。

二是快速反应原则。处理任何案件必须突出“快”的特点,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案件作出反应。实践证明,案件发生后的72小时是破案的黄金时间。因此缩短反应时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侦破。

三是程序性原则。程序既对侦查工作形成一定的制约,也对侦查工作的进行提供一定的保障。具体而言,在合成战指挥中应当遵循一切依据刑诉法制定出来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和保障办案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相关禁令、条例、规程和制度。[2]

(三)当前合成战中指挥控制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各个警种必须职责明确。作为侦查主体,各警种之间的合成作战,必须职责清晰、任务清楚、分工明确、奖惩分明。对于各个警种的指挥权,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现场处置,如果局长在则由局长指挥,否则就由刑侦部门负责人来统一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形成合力,才能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进而提高侦查效能。

其次,应当明确指挥控制的体系以及建立专门的指挥法规。虽然公安部对各警种的最高指挥权有所规定,但对于具体的运作及最高指挥权下的指挥运作模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实战立体指挥架构,从而导致了各级指挥员及指挥机构的职权界定模糊,指挥运作紊乱,不能针对现场出现的不同情况灵活施策,对现场的控制能力弱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指挥法规,对指挥的职权、体系等进行专门的规范,增强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最后,注意侦查指挥控制中的调解。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存在着人、事、物、时、空、信息等多方面的不平衡、不协调,但就其中主要方面而言,部门关系以及人员关系的不和谐大量存在并制约和影响着其他方面的工作。因此,在协调各方面工作时,要把这一点放在主要位置予以考虑和解决。[3]不协调来源于多个方面,既有刑侦系统与非刑侦系统之间的矛盾,也有刑侦系统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还有上下级之间的冲突等。这些不必要的冲突与矛盾会影响侦查合成战目标的实现。

二、配套保障体系

(一)配套保障的内容

一是装备保障。装备保障是合成战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既定工作计划安全、稳定、高效实施,顺利达成行动目的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合成战的物质基础。必须强化装备标准,保证取之能用。在案件侦查中,交通、通讯、网络、办公等普通装备及现场勘查、行动技术等专业技术装备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位,满足实践需求。

二是人员保障。如果说装备是合成战的物质基础,那么人员保障就是合成战的主导因素。人员的保障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普通人员的保障和专家的保障。首先是普通人员的保障,在案件侦查中相关警种的人力资源必须及时到位,保障合成战的进行。其次是专家的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分门类、分区域确定一批侦查和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够随时调用。

三是工作制度保障。对于合成战,光有装备和人员上的保障还不够,还必须要有工作制度的保障。只有将工作流程、人员调配等事项通过制度确定下来,才能保证合成战的稳定进行。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

(二)合成战的配套保障原则

一是预先准备的原则。即在案件侦查前,通过对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预测,周密而细致地制定各种保障计划并预先做好充分准备,力争主动,避免被动,为圆满完成案件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快速灵活的原则。即根据案件中出现的变化,迅速作出决策并实施行动,不囿于既定的方案、计划,能够在不违背总意图的前提下随机应变,保障合成战的顺利进行。

三是协同配合的原则。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统筹各方资源,使各方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进而能够保障合成战的顺利进行。

(三)侦查合成战中配套保障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配套保障的常态化。合成战中的配套保障工作要与日常工作中的勤务保障工作相结合,即“平战结合”。合成战中使用的通讯、交通、武器、办公、生活等物资,必须在平时工作中备足,并保持良好的状态,使合成战中的专门配套保障与日常勤务保障相对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配置。

二是注意配套保障的连续性。合成战所针对的案件都是大型的案件,案件侦破过程可能时间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产生保障的持续性问题。因此,一方面要节约开支,另一方面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三、运行监督体系

侦查合成战作为公安机关执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必然牵涉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必须保证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运行。由于合成战有多个警种、部门参与,其运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简而言之,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运行监督体系,保证合成战中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对执法规范性予以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运行监督的内容

一是对执法规范性的监督。对执法规范性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舆论媒体、人民团体、审计机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等对合成战中采用的各项措施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具体而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监督,即人民检察院、舆论媒体、人民团体、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另一种是内部监督,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公安机关领导、办案侦查组织负责人的监督。

二是对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合成作战中的工作措施很多,各警种、各地区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合成战的顺利进行。对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的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进行,具体是通过各级领导对各自负责的部门进行监督。

(二)侦查合成战运行监督的原则

一是责任到人原则。即对合成作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追究责任到人。笔者认为,责任到人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被监督对象的责任要追究到人;二是被监督对象的监督者如果没有按照其职责进行相应的监督,也要被追究责任。通过责任到人,保证监督工作能够主动深入。

二是监督制度化原则。对合成战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必须制度化,不仅要有规定规章,而且要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化、流程化的操作程序对于监督部门行使职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为监督部门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能够使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得到约束。

三是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权由于人情、利益等方面的原因,未必能够有效地行使,因此要与外部的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纪委、检察、人大等部门的作用,保证侦查合成战规范有序。

(三)侦查合成战中运行监督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重监督的主动性。侦查监督的特点之一是滞后性,往往是在工作完成或问题出现之后再进行相应的监督,这样对侦查的保障力必然会下降。为了保证合成战的有效实施,监督部门应当发挥主动性,与侦查行动保持步调一致,在不影响侦查合成战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挥监督作用。

其次,各监督主体应注意配合协作。由于监督的方式存在多样性,决定了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各监督主体之间应注意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协作,以充分发挥其对合成战的监督、约束、保障作用。

最后,注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的透明性。要想使监督的作用落到实处,必须对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等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开,增强透明性。其作用有二:一方面能够强化被监督对象的责任心,使其能够感受到公开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于监督部门也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四、绩效考核体系

警务绩效评价是对一个地方公安警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效益的评价过程,既是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它对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导向、杠杆和拉动作用,是实现公安队伍管理正规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有效途径。[4]

(一)绩效考核的内容

一是警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合成战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要落实到人,通过对警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对其起到鞭策作用。具体的考核内容应当结合警员具体的工作事项,考核的标准应当尽量统一化、标准化、实用化。

二是合成战中各警种的绩效考核。合成战作为多警种相互配合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然牵涉到一定的部门利益,也必然对警种间相互配合产生一定阻碍。因此,必须加强对各警种的绩效考核,使其能够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出现恶性竞争。

三是合成战中协作部分的绩效考核。合成战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必然牵涉到各种各样的协作,协作可以说是合成战的枢纽,只有协作顺畅才能保证合成战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协作的事项以及其对案件侦破的贡献也要设定相应的绩效指标,并在整体绩效考核中占据一定比重。

(二)侦查合成战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是绩效标准的确定性原则。对绩效考核的指标必须要明确,合成战绩效考核的指标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成战中各部门的绩效指标,二是警员个人的绩效指标,三是合成战中单列的协作绩效指标。由于合成战是多部门合成在一起侦办案件,如何确定其绩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要根据各个部门在案件侦查中的职责,确定相应的指标,并根据其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给予相应的评价。

二是绩效考核的实用性原则。合成战中的绩效考核应当具有实用性的原则,其设定必须能够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绩效考核体系的确立应当具有简明性和可操作性。绩效考核体系设计必须简单明确,考核计算的方法不能过于繁琐,同时应当兼顾合理性原则,降低考核的复杂性。另一方面,绩效考核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只有科学合理、简单实用的绩效考核体系才能发挥作用。

三是绩效考核实施的有效性原则。由于现实工作中绩效考核常常存在着操作不科学、方法不科学等问题,进而造成考核结果的不客观、不公正。同时,在对民警奖惩时,考核结果只是一个参考,因此其对工作的促进作用大打折扣。由于现实工作中的复杂性,绩效考核要发挥作用,必须与考核对象的现实利益挂钩,只有当绩效高低和个人收入、人事升迁及单位经费调整挂钩,才能提高公安民警注重行为绩效的主动性。[5]

(三)侦查合成战中绩效考核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绩效评价应当透明化。绩效考核应当保持透明,透明化的绩效考核,能够对参与合成战的单位和警员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相互竞争,从而推动案件的进展。

其次,绩效考核应当加强理论研究与制度保障。就目前的绩效考核工作来看,大多为短期行为,缺乏对绩效的持续性测定,更谈不上开展绩效管理分析和系统研究,从而难以把工作重点放在绩效的持续改进上。只有当某一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时,才采取诸如大检查、大评比之类的阶段性突击方式谋求改进。绩效评估非规范化的结果,导致评估常常流于形式。[6]因此,加强理论研究与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绩效考核的作用,进而对合成战起到促进作用。

五、反馈评估体系

任何一项工作的进行,都不可能保证其不折不扣地执行标准或要求,因此必须建立反馈评估工作体系。信息反馈流程的原理是通过采集各种信息对照各种既定的标准,找出存在的偏差,进而对各项工作进行调整,以保证工作的质量。侦查合成战中的反馈评估体系,应当包括侦查过程的反馈调整与案件侦办质量的评估。

(一)反馈评估体系的内容

一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反馈调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要建立信息的收集反馈渠道,保证案件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能够按照要求进行。通过收集各种信息,对照合成战的工作要求进行比较,找出偏离要求的部分,并将偏离部分的更正信息反馈给各单位,从而对侦查行动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是案件侦查质量的评估。案件侦查结束后,要通过该工作体系对案件侦查的质量进行相应的评估,建立案件质量反馈调整机制。案件完结后,对案件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估,并与侦办要求的目标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偏离要求的部分,对不适当的侦查行为进行纠正,以提高以后案件侦办的水平与质量。

(二)建立合成战反馈评估体系的原则

一是评估渠道多样性原则。要建立广泛的评估渠道,不仅警方应当对作战效果进行评估,还应积极开辟专家学者评估渠道,收集掌握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的评价,经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综合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是评估指标科学性原则。要对合成战的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必须设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在评估合成作战成效时,科学量化的指标设定是唯一的依据来源,也是最公正、公平和最有说服力的标准。应当结合每次作战的目的、对象、环境等因素,合理设计可量化指标。

三是评估程序规范性原则。进行评估时,应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制定规范的评估程序,事前确定评估指标基本分与权重,事后客观汇总得分。

(三)对侦查合成战进行反馈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建立典型案例重点剖析和预案及时修正机制,强化预案建设。合成战参与部门要联手建立典型案例重点剖析和预案及时修正机制,针对各类成功或失败案例,开展重点分析和研究,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探寻侦查合成战的基本规律,强化各类预案的实战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预案库。

[1]王东生,黄培义.战术的哲学基础[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245.

[2]康文辉.论侦查指挥[D].湘潭:湘潭大学,2004.

[3]公安部刑侦局.刑事侦查管理指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8.

[4]韦立华.建立公安绩效考核体系的实践和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178.

[5]萧伯符.基层警务绩效评价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0:316-317.

[6]刘小和.侦查主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89.

D631.2

A

1673―2391(2012)04―0020―04

2012—02—12

唐杨,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课题《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合成战与侦查方式转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X11056)。主持人,唐杨。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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