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立法化的利弊探析——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2-04-12 04:33周晓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机关犯罪

周晓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技术侦查立法化的利弊探析
——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周晓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方法或技术装备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也大量的运用现代科技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刑事侦查领域,有些案件运用传统的侦查措施已经无法达到破案的目的,往往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增加了一节“技术侦查”的内容。技术侦查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并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就侦查技术立法化的利弊予以分析探析,以求能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与运用。

技术侦查;立法化;监督;救济

一、技术侦查的立法探索

早在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用技术手段侦查案件”的指导思路。1993年,我国《国家安全法》正式提出“技术侦察”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同年3月6日公安部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向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下发通知,提到“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察手段,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要严肃查处”。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很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

就目前实践而言,技术侦查的立法探索已进行多年,至今未被正式的确立,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技术侦查列入其中,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次巨大进步。

二、技术侦查立法化的优点

(一)有利于技术侦查的依法展开

从1989年首次提出“用技术手段侦查案件”的指导思路以来,技术侦查已被运用多年,虽然技术侦查过去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所包括的每一种手段也没有做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侦查没有存在的必要。随着犯罪活动的高发,作案的手法也越来越技术化,如果没有技术侦查的手段,有时无法达到控制犯罪和惩罚犯罪人的目的。技术侦查的合法化,为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开展侦查、查缉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加有利于惩罚和打击犯罪[2]。

(二)承认了采用技术侦查所收集材料的证据效力

此次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看出承认了采用技术侦查所收集材料的证据效力,即利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具有了证明力。由于之前没有用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需要通过必要的转化才能在诉讼程序中使用,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将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材料重新加以固定来实现转化,势必会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本次诉讼法直接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侧面反映了对人权的保障。

(三)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已经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措施做了规定,但没有对人民检察院进行授权。人民检察院有权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隐蔽性,更需要运用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破获案件,因此,应当由立法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成为技术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本次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是本次修改的又一进步。

二、技术侦查立法化存在的不足之处

此次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使得技术侦查从幕后走到台前可以说是显著的进步,然而,仍存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补充、细化、完善。

(一)尽管明确了适用技术侦查的范围,但界定不准确

此次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这一立法目的尽管明确了适用技术侦查的范围,但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案件”通常被认为是“口袋”条款,成为适用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破案的依据。另外,有些非重大的特殊案件也需要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破案线索,应当附加对特殊案件的审批程序。在实践中,应坚持重案原则,不得广泛使用技术侦查,侵犯公民权利。

(二)适用条件过于笼统,审批主体、程序不明确

首先,“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这一表述过于笼统,在操作中可能会被侦查机关滥用,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即只有在利用传统侦查措施无法收集案件线索、证据,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非常明确时才得以适用。由于实施技术侦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技术侦查使用不当则是对该法立法目的的违背[3]。

其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中未明确批准的主体是由公安机关批准还是检察机关批准?批准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批准的期限是多久?不批准决定做出是是否可以复议、复核?在本次立法中均未明确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由其做出批准的决定,可以限制公安机关的权利,防止批准权的滥用,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此外,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一些程序性规定应该更加细化。

(三)技术侦查措施延长次数未做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间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款的延长期限规定同样未明确批准的机关,同时对于延长的次数未做出规定,这将导致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权利被侵犯的状态,笔者认为,延长的次数不得超长两次,如果仍不能收集到相关线索时,应当终止此次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案件情况,还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在批准未做出期间,不得行使技术侦查措施,否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缺乏监督程序及当事人的救济程序

目前,技术侦查一直给人一种神秘化的色彩,社会公众很难知晓技术侦查的具体手段、运行机制,更谈不上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由于缺乏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的监督,容易导致技术侦查的滥用,本次诉讼法未能将对技术侦查的监督加入进来,是一大缺陷,应当进行完善。另外,技术侦查作为一项隐蔽性极高的侦查措施,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自由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使公民权利处于危险状态,“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程序的缺乏很容易导致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如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笔者认为,首先,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所收集到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使用技术侦查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因为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侦查机关的意志视为国家的意志,因此,被侵权人可以申请赔偿等救济手段[4]。

三、技术侦查的立法构想

技术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措施,其使用得当将有利于快速破案,节约司法资源,使用不当,则严重侵犯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中单独将技术侦查作为一个章节是十分必要的,但本次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十分规范,有许多地方需要一步的完善,除上述几点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之外,笔者认为是否有必要制定关于技术侦查的单行法或内部规定?理由在于:技术侦查十分特殊,关于技术侦查的具体措施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太明确,否则过度的公开尽管可以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是也会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给破案增加更大的难度。毕竟技术侦查是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太详细,那么技术侦查的作用可能会大大降低,使得作案人掌握侦查活动的实施动向,进而进行规避,会给侦查破案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对技术侦查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如实施主体、审批主体、审批期限、实施期限等等,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中应该进行明确,但对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些具体的操作等方面应该制定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单行法或内部规定,使得公安内部更好地掌握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如何实施、实施中应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怎样最低限度的侵犯公民的权利、如何快速破案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单行法或内部规定中加以细化,使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技术侦查措施的运行,不仅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外部的普通成员来讲,应该让他们知道有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当其知道自己的权利被非法侵犯时,可以得到救济,并且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督和有义务进行配合。

总之,本次刑事诉讼法能将技术侦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确立,是我国法律完善的又一壮举,若想使技术侦查措施得到其真正的价值体现,仍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每个事物都有利弊两个方面,只是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对待任何事物我们都应当辩证的进行分析,若技术侦查措施在立法中能够进一步的完善,那么将更加有利于刑事诉讼的进行。

[1]张保平.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入法:局限与修改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2).

[2]何宏斌,李波阳.技术侦查措施法制化问题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

[3]陈卫东.理性审视技术侦查立法[J].法制日报,2011,(9).

[4]王瑞山.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选择[J].侦查实践, 2011,(1).

The Analysison the Advantagesand Disadvantagesof th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Legisl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ZHOU Xiao-y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1120)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me people engaged in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and use technology to escape legal sanction.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using traditional investigative measures have been unabl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breaking cases,and need to take som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measures.On March 14,2012,Eleventh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second chapter investig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which increased an section called"Technical Investigation".It is the first time that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was established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and aroused great concern of the society.Make nalysis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with the aim of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measures

Technical Investigation;Legislation;Supervise;Relieve

D925.2

A

2095-1140(2012)05-0064-03

2012-09-30

周晓宇(1989-)女,辽宁铁岭人,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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