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2012-04-12 04:33黄文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警械公安院校依法

黄文华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 南宁 530023)

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黄文华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 南宁 530023)

在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程在教学改革中因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影响了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从教材、师资力量、教学模式、训练环境条件等方面出发,结合实战经验,对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改革的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教学改革、提高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程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改革

2009年10月,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公安院校以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公安院校建设与发展,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服务实战为宗旨,为基层公安机关培养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1]。公安院校教学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突出抓好培养环节的改革,对公安专业的教学教育模式按“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公安职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射击课程作为公安院校的一门特色学科,也适时地按照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射击课程调整为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程,课程内容由原来单纯的射击技能教学调整为一门综合警械、武器使用及依法正确使用警械武器教学,教学内容涵盖依法正确使用警械武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使用、约束性警械使用、特种防暴枪的使用、警用器材使用、警用武器使用等方面。课程改革有利于警械武器教学训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适应,有利于培养学员安全、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能力。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程的改革适应了当前公安工作的需求,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改革的困境

(一)教材建设未能及时跟进,没有专门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教材。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其授权法律具有多层次性,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司法解释,而现有的教材,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在职干警培训教材,关于警械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照录《条例》,内容简单。尤其对于使用武器有可能涉及的刑事和民事等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展开,而由相关的课程来承担这些内容的教学,学员对警械武器使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缺乏连续性,影响学员系统掌握。

(二)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教学难题。警械武器使用教学一般仍由原来的射击教师负责,法律知识是普通射击教师的薄弱环节,而使用警械和武器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如1997年四川某地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民警贺某在制止一起伤害案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的袭击,贺某掏枪自卫,并在追捕的过程中开枪造成嫌疑人一人死亡,一人伤残。1999年贺某被法院一审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维持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从此案中可看出贺某开枪既涉及到是否违反《条例》使用武器的规定,又涉及到刑事追究和民事诉讼等,而当时情况下贺某是否存在过激使用武力也值得探讨。射击教师的知识结构一般都不可能既是武器使用专家,同时又是法学专家和心理学专家,教师个人很难尽览使用警械武器的所有问题并跟学员讲得透彻。

(三)教学内容和师资力量的局限性。坚持一切从实战出发是训练工作的生命线。教师安排训练内容要坚持从实战出发,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安全理念、法律规定、执法规范出发,实战中什么管用就教什么,训练动作就是实战动作,课程规范就是执法规范,真正做到为了实战而训练。要完成这一目标,教师必须有丰富的一线公安工作实战经验。然而,目前大部分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程的师资队伍基本上都是专职教师,因人事等方面的问题,绝大部分公安院校无法直接选拔调用一线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能力的警官到学校任教,而且因为体制问题,教师也无法长期在公安一线参与办案和调研,因此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的教师队伍普遍缺乏一线实战经验,对一线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缺乏了解,只能机械地照搬教材内容进行教学,容易造成教学内容与实际需要脱节。

(四)训练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大部分学校缺乏多功能的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战训练所需的综合训练场馆,尤其在武器使用教学上,很多学校靶场功能单一,设备落后,只能满足基本的基础射击训练和简单的应用射击训练。一些学校虽然装备有比较先进的多媒体射击训练系统,但因设备规模不足以承担大量的教学训练任务,大都成为摆设和娱乐用途,在实际教学中并未得到真正的广泛应用。

(五)训练量不够,课时量偏紧,子弹量不足。在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60多个课时里,要完成依法正确使用警械武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使用、约束性警械使用、特种防暴枪的使用、警用器材使用、警用武器使用等内容的教学,光完成教学任务都显得仓促,更谈不上熟练运用。而且实弹射击训练的子弹量偏少,相当多的院校都还是维持60-100发的实弹射击用弹量,能保证100发以上实弹射击用弹的学校很少,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学校射击训练人均用弹量要多得多。如加拿大安大略警察学院学员射击训练是1400发子弹[3],香港警察学院学员射击训练是600多发子弹。因此,目前的警械和武器教学学员只是掌握了最基本的警械和武器的使用方法,简单说就是“会用”,但不“精通”。

(六)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不强。目前的考核方式,仍然是以射击命中率考核为主,结合《条例》考核,考核内容关联性不强,对学员警械和武器的掌握情况和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综合能力缺乏合理有效检验。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合理有效使用警械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与义务,也是每一位公安民警应具备的能力。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把警械武器使用作为需要着重抓好的教育训练内容;作为基础性的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担负着培养学员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能力的任务,其教学改革成果对《意见》的贯彻实施具有非凡意义。

二、促进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学改革的对策

(一)加强教材建设,尽快制定出完善的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教材。《条例》规定了一个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8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3种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2种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2种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对警察如何使用武器做出了规定。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警察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去一一核对条例来判明是否符合使用武器条件,只能依靠临时判断,而一旦使用武器,则有可能侵犯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其后果就有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方面问题。为避免身陷“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是罪犯”的尴尬,很多警察甚至不敢用枪。如发生在2006年5月31日凌晨一列从大连开出的旅客列车上的伤害案中,乘警裴某某、邢某某在准备收缴两名非法携带刀具上车的乘客的刀具时,遭到持刀乘客的袭击,邢某某的腹部、左臂连刺两刀、头部中刀倒地。裴某某身上虽然有枪,但怕开枪伤及无辜群众,也徒手扑向行凶歹徒,身中数刀时仍与歹徒英勇搏斗,闻讯赶来的乘警长张某某也被歹徒的同伙用啤酒瓶从背后连续猛击头部,也晕倒在地。裴某某最后在与持刀歹徒及其同伙的搏斗中又身中数刀,直至英勇牺牲[4]。从此案可看出一些民警对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认识和把握的缺失,同时也折射出现行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实际工作中因警察执法使用武器常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而放弃使用武器的权利,宁愿自己受到伤害也不愿因错误使用武器而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应组织警械武器使用专家和法学专家,将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对警械武器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完善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教材,为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提供知识保障。

(二)组建教学团队,对教学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使用警械和武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需要具有一定法学理论水平、熟悉相关法律的专家学者才能理解透《条例》的规定,给学员讲解《条例》才讲得透彻。然而目前由于法律讲授和警械武器使用训练分开,学员往往是法律课上听懂了,但在警械武器使用训练中又联系不起来。而警械和武器使用教员则因为法律功底不够深厚,在进行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时能提供的法律法规指导有限,大都是把《条例》给学员读一遍,好一点的结合点案例适当展开,因此容易造成法律法规学习与技能训练的脱节。同时,警察在临场使用警械武器处置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处在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下,极易造成过激使用武力,因此,警察的临战心理训练已势在必行。要改变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必须组成由射击教员、法学教师和心理辅导员组成的教学团队,进行有机整合,发挥团队精神,共同研究和开展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训练,同时加强学员的心理素质训练,使学员学会在对抗的情况下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对情况作出正确评估,选择适合的武力对抗等级,确保最终使用致命武器的合法性,提高学员临场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能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是学员提高警械武器使用能力的关键环节,教师的实战经验水平决定其教学水平。英国、美国、香港等地的警察学校教官队伍都是从一线实战单位中选拔出来的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一定教学训练能力的的优秀警官,所以能把一线最新的实战经验和成果引进课堂,其教学训练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很强。公安院校应积极学习和借鉴美英及香港等地的做法,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战经验的警官到学校教学,另一方面要加强交流,把教师安排到公安一线参加办案,增加一线的实战经验,并将实战案例、重要信息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目前很多学校也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做得还不够,一些优秀警官调进学校教学后就从此脱离了公安工作一线,知识容易老化;一些教师只是按要求完成至少半年的公安工作经历,其他时间都远离公安工作一线,实战经验不足。因此,应落实院校教师定期参加警务实战和选聘专兼职教官制度,形成教学和公安一线交流的长效机制,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让教师经常到公安工作一线实践锻炼。同时完善教官队伍的学术研究平台,定期举办学术交流和研讨,经常邀请一线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警官做专题讲座等,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理论和实战水平。

(四)改善训练条件,加大警械武器使用教学经费投入。学校应加强多功能训练场馆的建设,以满足武器使用训练需要,同时加大战术训练设施的投入,引进先进的大型的能够满足大强度大密度训练的多媒体互动射击训练系统,充分利用多媒体互动射击训练系统能够进行实景、情景互动、案情回放、模拟场景训练的优势,为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训练提供条件,提高学员的射击技能和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能力。香港警察学院仅靶场就有5个,且有室内、室外,长距离、短距离,实弹、模拟之分,都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国内公安院校也应迎头赶上,完善各种训练设施。

(五)提高训练量。训练量包括训练时间和实弹射击子弹使用量。警用武器是杀伤性致命性武器,国内外对警察使用武器都规定有使用原则,在国外普遍规定警察使用武器以“最小伤害”为原则,我国对警察使用武器是以“减少伤亡”为原则。要做到减少伤亡,警察在开枪时必须做到三个“准确”,即目标要准确,必须是打中犯罪嫌疑人,不能伤及无辜;部位要准确,要击中犯罪嫌疑人的非要害部位;首发射击要准确,以免开枪打不中以后造成犯罪嫌疑人更剧烈的反抗,狗急跳墙,伤害到其他无辜人员。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充足的训练量是不可能做得到的。因此,培养方案应考虑适当增加警械和武器使用训练课时,学校要提供训练经费保障,为训练提供充足的实弹射击子弹量,保证训练效果。

(六)改变现有的教学训练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结合实战,依法训练。军事武器训练是以致命一击为目的,在战场上必须尽可能多地消灭敌人有生力量。因此,重视精度射击、以“环数”确定技能高低标准的教学训练模式,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公安工作实际。现代警察是依法执行公务,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律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以杀死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为目的,《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因此,公安院校警械和武器使用训练必须改变原有的射击教学训练模式,精度射击训练是必须的,但只是武器使用的基础,依法合理有效使用武器能力才是目标。在确保学员熟悉法律条文和熟练使用警械武器的基础上,重新设计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使警械武器使用训练与临战实践应用紧密结合,与适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与民警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形紧密结合,与民警的临战心理、应急反应紧密结合,突出“实景、实情、实兵”训练,让学员学习根据案情的变化选择依法合理使用警械武器的时机,提高学员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临场应变能力。

(七)调整考核方式。合理的考核方式有助于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提高训练效果。原来单一的追求高命中率的考核方式已不太适合,需重新设计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应兼顾到射击的命中率及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内容,全面综合地考察学员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能力。美国警察使用枪支必须经过培训和认证,培训内容包括警察素质、实战射击训练、警务技能、使用强制力的政策法规等,在培训课程完成后,要在有认证武器指导官监督的实战测试中表现出胜任能力,才能得到警察局的授权携带或使用枪支,严格的培训和认证工作确保了警察具备使用枪支所需的较高素质。[5]公安院校可以借鉴美国枪支使用的培训和认证体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实际的考试考核方式。

当前,公安教育和训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执法环境的变化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独具特色的警械和武器使用课程,应紧紧把握公安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有利时机,及时对课程进行改革、调整和完善,为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做出贡献。

[1]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c9c37f68af1ffc4ffe47acfb.html.

[2]歹徒袭警拒捕,民警贺勇追逃开枪被判有期徒刑15年[J].人民公安,2002,(14).

[3]王家明.加拿大安大略警察学院手枪实战应用射击课程设计给予的启示[J].公安教育,2011,(5):73-77.

[4]李娜,张楚.从警察被打死也不敢开枪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

[5]徐丹彤.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要[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93-96.

The Plight and Countermeasuresof Teaching Reform on theUseof Police Equipment and Weapons in Police College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Enrollment and Training System Reform

HUANG Wen-hua

(Guangxi Police Academy,Nanning Guangxi 530023)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enrollment and training system reform,the police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raining plan of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undergone some reform and adjustment.While due to the restriction of som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it is difficul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of the course on the use of police weapons and arms.From the aspect of analyzing the textbook,faculty,model of teaching,training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and etc,combined with actual combat,this article does not only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of reforming police weapons and arms,but also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teaching reform,with the aim of enhancing teaching quality of course on the use of police weapons and arms.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use of police weapons and arms;teaching reform

D631.15

A

2095-1140(2012)05-0121-04

2012-08-25

黄文华(1971-),男,壮族,广西田阳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体部射击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警体技能研究。

左小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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