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骨龄鉴定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使用方法

2012-04-12 07:07张晓龙王伟强王润录
食管疾病 2012年4期
关键词:苏某鉴定结论骨龄

张晓龙,王伟强,王润录

浅议骨龄鉴定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使用方法

Research of Legal Basis,Properties and Usages by Bone-age Identification

张晓龙1,王伟强2,王润录2

目的探讨骨龄鉴定适用性。方法 从法律依据、骨龄鉴定的特点、骨龄鉴定结论适用等3方面,结合案例,论述如何使用骨龄鉴定。结果骨龄鉴定结果具有较大误差,应当结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论骨龄鉴定应结合其他材料,综合推断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

骨龄鉴定;年龄推断;出生日期

在办理案件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一个先决条件,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事关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实体问题。因此,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对正确审理及准确判刑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确定公民年龄的法定凭证是户口本或身份证,但在户口本或身份证缺失或有充分理由证实户口本或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错误的情况下,要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做骨龄鉴定就成为当前行之有效的方法。笔者就近年来办理的多起骨龄鉴定案件,谈谈如何使用骨龄鉴定结论。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批复的形式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说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的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此后,骨龄鉴定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判案过程中,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1 案例报告

案例1:2010年11月3日晚23时许,苏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取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抢走他人财物价值300余元,且致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苏某1993年11月11日出生。父母及其他证人均证明因躲避计划生育晚上户口,苏某应是1994年11月22日出生。2011年5月8日采集检验材料做骨龄鉴定,结论:苏某骨龄为(16.0±1)岁。

案例2:2009年4月30日晚,朱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1辆。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朱某1992年5月8日出生。父母及其他证人均证明因计划生育原因晚上户口,苏某应是1993年7月6日出生。2010年12 月17日采集检验材料做骨龄鉴定,结论:朱某骨龄为(17.6±1)岁。

2 讨论

2.1 骨龄鉴定的特点

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骨龄鉴定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因而骨龄鉴定有两个显著特点。

骨龄鉴定属于物证类鉴定。与其他物证类鉴定相比较,不同之处是其他物证类鉴定结论明确,如某某血型为A型、某某伤情为重伤等,可直接应用,而骨龄鉴定结论具有不确定性,如骨龄鉴定结论为:(14±1)岁,(16±1)岁等。因为骨龄鉴定是对人生理年龄的一种推定,一方面它受到被鉴定人个体发育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它还受到鉴定人、鉴定标准的影响。因而无法精确到具体日期,因此骨龄鉴定虽然有它的科学性,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就是其结论是一个时间段,即误差值。

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根据刑法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年龄计算必须精确到“日”。而骨龄鉴定的误差值决定了在使用骨龄鉴定时必须有其他证据相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只能推导出唯一的结论,而不是多个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2 骨龄鉴定结论的使用

首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确定骨龄鉴定结论正确。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提出鉴定理由进行审查。因为户口本和身份证是我国法定年龄证据,只有在户口本和身份证缺失,以及有充分理由认为户口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做骨龄鉴定。二是对鉴定书实体进行审查。技术人员应审阅鉴定书及所附材料,通过上网或其他途径查询掌握鉴定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及鉴定人资格,审查其送鉴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检验方法是否客观、科学,鉴定文书是否规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信,并出具技术证据审查意见书,是否同意原鉴定结论。

骨龄鉴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孤证使用。应结合案情,与其他证据联合使用,形成证据链。笔者总结两种办法:①顺推法:在认定刑事犯罪中,14 ~18周岁是关键。一般情况下,申请鉴定的理由中,已经给出了几个年龄,骨龄鉴定结论的年龄范围若在14周岁以下,或者在18周岁以上,且有其他证据证实,我们即可认为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或18周岁以上。如某某犯罪嫌疑人骨龄在(14.5±1)岁,且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年龄不够14周岁的,我们可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够14周岁;如某某犯罪嫌疑人骨龄在(22.5±2)岁,且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年龄已满18周岁的,我们可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年龄超过18周岁。当然,在推定过程中,应将案发至检验前采集检材这段时间考虑进去,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②逆推法:在大多数案件中,遇到的都是14~16周岁之间及其周边,在这个年龄段,我们应根据骨龄鉴定结论中误差值的最大数和最小数上溯,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的时间段,再结合提出申请鉴定的几个出生日期,看哪个出生日期在这个时间段中,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日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这样既有骨龄鉴定结论,又有其他证据证实,形成证据链,因而结论令人信服。如上述案例1中,李某的年龄有两种可能,分别是1993年11月11日出生(提法一)、1994年11月22日(提法二)。骨龄鉴定的结论为(16.0±1)岁,采集检材时间为2011年5月8日。根据鉴定结论,李某出生日期应在采集检材(2011年5月8日)前(16.0±1)年,即1994年5月8日~1996年5月8日。提法一在这个时间段外,提法二在这个时间段内,且有其父母及亲戚、邻居的证言,认为苏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22日。据此,办案部门结合作案时间2010年11月3日,认定作案时苏某未满16周岁。又如上述案例2中,朱某的出生日期也有两种可能,分别是1992年5月8日(提法一)、1993年7月6日(提法二)。骨龄鉴定的结论为(17.6±1)岁,采集检材时间为2010年12 月17日。根据鉴定结论,李某出生日期应在采集检材(2010年12月17日)前(16.7±1)年,即1992年5月11日~1994年5月11日。提法一在这个时间段外,提法二在这个时间段内,且有其父母及亲戚、邻居的证言,我们认为朱某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7 月6日。据此,办案部门结合作案时间2009年4月30日,认定作案时朱某未满16周岁,做撤案处理。

DF795.6

B

1672-688X(2012)04-0296-02

2012-09-07

1.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灵宝472500

2.灵宝市公安局,河南灵宝472500

张晓龙(1972-),男,河南灵宝人,副主任法医师,从事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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