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

2012-04-13 16:55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规章法治化督导

宋 祺

(黑龙江东方学院建筑工程学部,哈尔滨 150086)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

宋 祺

(黑龙江东方学院建筑工程学部,哈尔滨 150086)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能否实现法治化,关系着大众化教育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包括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和行政救济法治化。四者有机统一,从而使民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促进民办高校合法有序运行。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新兴的教育主体,如何高效有序地进行行政管理工作,避免杂乱无章、避免因人设岗等不规范事由发生,有必要加强民办高效行政管理法治建设[1]。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从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监督、行政管理救济等方面出发,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应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成立的,能进行正常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能依法行使内部行政管理职权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化就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构成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1.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依法建立的。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授权机关批准才能成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条例规定,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基本办学指标、举办者出资、高校资产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另外,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高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的,要依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2]。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必须明确规定

我国在民办高校立法上仅仅出台过《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及各省教育条例。从法律法规上看,多数以民办高校设立、变更、资金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于高校行政管理职权规定较少,有些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允许建立民办高校以来,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发展,民办高校因其自主性较高、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求,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民办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教学发展是有规律的,高校行政管理也是有定律的,有必要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岗位进行细化规定,职权规定,运用法规避免因人设岗、尸位素餐的现象。

二、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3]。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须是授权的单独组成的制定机构,而非某所属部门或某个个人,必须有专业法律素养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是指民办高校所属机构,代表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特定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管理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核心就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包括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二是形式要件,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必备的形式。

3.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是指民办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规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着不敢处罚、处罚权不明确等问题。从高校自身来说,敢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违法相对人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高校进行内部建设,扭转校风学风的最后一道屏障。从法治化角度来说,必须贯彻法治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条件和程序法定,以法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化、公告化;二是数罚从一,无论触犯几种规范,不能以数罪并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角度,并适当量化,不能重复处罚,只能处罚一次、按一个规章标准处罚、定一种处罚方式[4]。此外,必须制定必要的文书形式,包括内容和格式明确化,使相对人明晰化,对不合法的处罚,有权拒绝。

三、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是指民办高校自身授权部门对民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具体指民办高校督导、民办高校行政监察。

1.民办高校督导法治化

民办高校督导,类似于公办院校督导,但又有不同。这是对民办教育自身最直接的监督。民办高校要敢于尝试建立一支有着丰富教育经验的含教学督导、行政管理督导的专门机构。这是专门的日常督导机构,主要进行日常规律化督导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对教学、行政管理(不含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督查。民办高校督导要隶属于民办高校权力机关,是民办高校校长负责下的独立部门,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并制定相关的督导规范,可以直接从高校内部加强高校规范化管理,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规范化。

2.民办高校行政监察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监察,主要通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对高校教学、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所属部门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高校健康发展。民办高校有必要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履行监察职能,对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提出监察建议[5~6]。对于民办高校所属部门领导不作为、履行职务有重大过失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监察。只有做好民办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明确监察权限,使监察行为、程序法治化,才能保障民办高校自身公平。

四、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是指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和赔偿。包括申诉活动法治化和民办高校行政复议法治化。这是对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违法的有效补救,也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实质意义体现。

申诉活动法治化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诉。申诉是我国法定的制度。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民办高校行政复议法治化,民办高校应设立复议机构,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处罚相对人请求复议的权利,严格复议机构组成人员,建立健全复议程序,使复议主体、复议程序、复议时间、复议文书、复议内容法定化,特别要遵循《行政复议法》规定,实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民办教育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以保障民办高校正常运行,保障民办高校参与者的权益。

[1]丛淼.浅析我国高校教育的法治化[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报,2011,12(4).

[2]李帅军,魏建新.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8(2).

[3]黄全.论高校与学生行政关系的法治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曾平凡.浅谈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发展[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4).

[5]文丽萍,罗大玉.高校法治化与司法机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4).

[6]蒋伟龙,张胜先.论高校管理权法治化[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11).

On the Rule of Law in Private Colleges'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ONG Qi
(East University of Heilongjiang,Harbin 150086,China)

The rule of law in private colleges'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s rela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teaching by law in popular education.The legal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n private colleges includes legal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ubjectivity,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lega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legal administrative remedies.The four aspects are an organic unity so that the privat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o further promote legal and orderly operation of private colleges.

private colleges;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the rule of law

G647

A

1001-7836(2012)11-0007-02

10.3969/j.issn.1001 -7836.2012.11.003

2012-05-09

宋祺(198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行政秘书,助教,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规章法治化督导
用“长牙齿”的教育督导推动政府履职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参与及控制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统一招投标法规——谈法律与规章的修改
信访法治化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国企改革法治化的“知”与“行”
民国时期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