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刍议

2012-04-23 06:08王海斌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关键词:质量监督工程改革

王海斌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也在不断完善和改变,社会进程的加快导致了社会大众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在不断地提高,客观上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强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工程质量监督模式进行改革,以此来保证不断提高的工程质量要求。本文主要也主要是从社会发展的形式来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的方向,以推动我国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工民所从事的一切互动都要以法律为基础,因此,在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对工程质量的保证,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在不断的更新,在这种情况之下,也需要新型的质量监督模式监督手段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支持,同时进行监督模式的改革也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督单位对工程现场的全面监督。

一、工程质量监督现状探析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虽然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但是,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总是会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我们要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进行深入探析,为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的改革提供大致的方向。

1.监督体制认识上存在误区

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工程施工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所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而各个地区都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来代表国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出现了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在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又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不再由政府直接控制,质量控制权转向了“五大责任主体单位”,而各个质量监督站从宏观上帮助政府管理工程质量。正是由于这种质量监管状态的存在,导致了人们产生了一种观念上的误区,单纯的把质量控制责任归属到了质量管理者的身上,这就导致了工程实际施工的各方主体缺乏责任感,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力度明显不足。

2.监督工作欠缺权威性

这里主要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明显的欠缺权威性以及公正性,自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之后,质量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明显的不足,很多基层的质量监督站甚至出现了基本工资问题,很多监督站很难维持正常的监督活动,这就导致了基层质量监督站的人员素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时,监督体系也很难进行改进,这种情况就严重的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同时,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是流于形式,欠缺公正性,给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3.承建单位质量意识薄弱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是需要承建单位配合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承建单位的质量意识非常薄弱,所以,并不是很重视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甚至都没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或者制度,也就没有专业的质量监管机构。还有些承建单位虽然设置了全套的质量监管机构,但是,由于重视力度不足,所以导致了监管工作执行的并不到位,有些工作人员并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了盲区。所以,没有承建单位的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也很难开展。

4.委托执法模式工作效率低下

在委托执法模式之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权责不清。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却不承担执法责任,从而导致了很多时候监督工作程序不合理,出现了权责分离的现象。其次,监督工作同建设单位相脱节。我国之所以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为了检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督促建设单位改进工作,但是,目前存在的状况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查结果并没有全面的反馈给建设单位,这就导致了建设单位关心的重点都放在了竣工方案是否过关上了,很少去关心是否还存在着遗留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研究

当前,在我国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的改革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可行性,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在我国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1.委托执法模式改革可行性研究

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的改革无论是从执法机构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来说,其都是有利而无害的。首先,能够增加行政机关技术人员数量。这种改革的开展能够缓解行政机关缺少人力资源的问题,改革之后,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需要由行政机关亲自进行,这样通过对原有监督机构中技术人才的收编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行政机关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改革之后,质量监督工作就可以充分的利用机关内部的指法部门,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次,能够丰富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行政机关自身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应该以“行为监督为主线,突出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增强指法威力,促进实体质量的提高。”这样,改革之后的行为就丰富了原有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证了工程质量,避免了工作盲区的出现。同时,开展具体监督工作时,工作的主要内容应该以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工作为主要内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还可以积极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保证工程质量。最后,可以充分利用执法队伍解决执法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直接开展质量监管工作,那么,各方面的工作力量就很容易协调和沟通。面对着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单纯靠质量监督机构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所以,必须要结合多方面的力量来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而行政机关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就能够实现严格执法。

在实践工作中逐渐进行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的改革

这种委托执法模式的改革是需要在实践工作中在逐步实现的,虽然具体的改革方案并尚未明确提出,但是,在实际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各个地区就可以逐渐的探索着向行政机关执行质量监督工作靠拢,逐渐在工作中总结出一套可行的人才管理方式和财政支出方式,为改革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依靠的是财政支出,所以,一旦停征监督费用以后,监督机构的人力物力就需要重新安置,以尽量在减小财政开支的同时还要保证监管的效能。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都是不同的,但是,各地都在尽最大的努力来寻找最有效的监管方式,改变委托执法模式,变为行政机关直接监督和管理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质量监督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减小了财政开支。所以说,执法模式的改革还是要逐渐开展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够切实保证我国工程施工质量。

结束语:

当前,在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承担的责任日益重大,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在逐渐复杂化,这些都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状况的存在都推动了我国工程质量委托执法模式改革步伐的加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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