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政策的国际合作分析

2012-06-01 06:27刘建廷
东岳论丛 2012年10期
关键词:收入水平外部性额度

刘建廷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人类社会在创造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破坏其基本生存环境的不利影响。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不仅仅是解决减排技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各国通过排放政策合作消除排放外部性的制度保障。不少国家在消除排放对其国内产生的不利影响方面都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但在消除世界范围的外部性方面的政策合作则面临严峻的考验。本文将在排放政策合作效率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排放政策国际合作的不同制度安排的特征。

一、排放的特征

本文所指的排放是指所有在全球范围内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各种生产或消费的排放物,如引起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导致酸雨的二氧化硫排放,破坏臭氧层的氟里昂排放等等。这些排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只与各种有害气体的排放总量有关,而与排放地点(或国别)无关。这意味着排放是具有外部性的行为:每个国家的排放都会影响全球的环境和世界上每个国家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大气、海洋、物种等是世界的共享资源,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控制和减少排放、保护环境就是提供全球意义的公共产品①。

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全球公共产品,与一般公共产品一样,导致各国之间缺乏有效的政治经济机制克服搭便车问题。因为向全球提供良好的环境需要限制(甚至消除)有害排放,因此需要限制或停止某些领域的生产活动或消费行为;而这些活动恰恰是经济意义上增进本国福利的行为。显然,没有哪个国家愿意以牺牲本国福利为代价,向世界各国提供可以免费享受的优质环境。相反,世界各国还会以牺牲全球环境为代价,换取本国福利的增加。这就使人类陷入“公地悲剧”:各国为本国谋取福利产生的排放超过正常的地球环境承载能力,导致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以至于环境恶化使各国的福利增进化为乌有。酸雨、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生物物种的灭绝等不仅给人类带来即时灾难,更给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代价。

意识到了自己在追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这种困境,世界各国为摆脱这一困境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尝试。为保护臭氧层,1987年9月,24个国家首次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为进一步落实各国的限排行动,180多个国家的代表于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在各种国际排放政策合作中,有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蒙特利尔议定书),更多的在行动上步履维艰(如京都议定书)。这表明当人类面临共同的环境难题时,协调行动是多么的困难。

从经济视角对环境问题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排放的外部性以及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上。这些研究大致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变化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通过建立以环境为变量的生产函数,可以分析环境变化对农业、林业、供水等产业带来的影响(Yohe et al.1996)。二是环境变化的跨期分析,因为环境变化是历史长期(主要是西方国家工业化以来)积累的结果,本期或本代人的治理成本是在让后期或下代人受益,这样,现在的决策者就需要将未来收益考虑在内,并对其“贴现”后与改进环境的成本进行比较(Newell and Pizer,2003)。三是环境治理政策工具的选择,这些政策工具根据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价格工具与数量工具。前者是通过税收、补贴等手段改变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最优选择,达到降低排放的目的,如对排放征税、减排补贴、减排技术支持、限制产生污染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等;后者是对排放者实施有约束力的排放/减排数量额度,如排放配额。

但是,上述的排放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一国国内层面上,而不是国际层面上。从国际来看,减排的主要问题在于排放的负外部性(或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消除外部性需要国际在排放方面的合作,而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环境变化对国别影响的差别形成的对这一公共产品需求强度的不同,都给排放的国际政策合作带来障碍。国际排放机制具有的分配效应意味着,排放如何在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在高排放国家与低排放国家、应对环境变化脆弱程度不等的国家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结合生产、贸易、劳工标准对环境保护合作的研究有不少的文献(Paola Conconi,2003),本文将从国别排放决策及其外部性产生的全球低效率出发,证明减排的国际政策合作是恢复效率的要求,并对不同的减排合作制度安排及其效率特征进行分析。

二、排放的外部性、过度排放与国际合作效率

全球环境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生产或消费行为造成的过度排放的结果。在非合作情形下,排放的外部性特征使得每个国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将导致过度排放,即单个国家生产与消费活动所造成的排放给人类福利带来的损失,超过这些活动给该国带来的福利增量。设世界共有n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相同的福利函数形式。任意一个国家i(i=1,2,……n)的福利函数形式如下:wi[yi;E],其中yi是国家i的收入水平,E是对世界人类环境有影响的污染排放总量,简称排放量。该福利函数形式表明,一国的福利与该国收入水平和全球排放总量有关,且满足 ∂wi/∂yi〉0,∂2wi/∂y〈0,以及 ∂wi/∂E 〈0,∂2wi/∂yE2〉0,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福利总是随收入水平的上升而上升,但上升的幅度是不断下降的;同时也意味着,收入每增加1单位,带给较为贫困国家的福利增量比带给较为富裕国家的福利增量要大,这一点在排放限制的政策合作中有重要的效率意义:增加低收入国家的收入比增加等量的高收入国家的收入更有利于世界总福利的提高。福利对总排放的导数表明,一个国家的福利随全球排放总量的增加而下降,并且这种下降的速度随排放量的增加而递增。排放总量E是世界各国排放量之和,即E=Ei(其中Ei是任意一国的排放量)。

在分散决策背景下,每个国家的最优排放量由该国福利最大化条件决定。给定减排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越大,消费水平越高,造成的排放也会越多。而这些都集中体现在一国的GDP水平上。于是一个合理的假定是,一国的排放量是该国收入水平的函数:Ei=αiyi。其中αi表示国家i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每单位产出(也包括与该产出相应的消费)所产生的排放量,或称收入的边际排放量。αi越低表明每单位收入产生的排放越低,或者说生产及消费相对于排放在技术上更有效率。如此定义的排放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排放是收入的派生物,国别的最优排放决策是其最优收入决策的伴生结果。将Ei、E代入到wi,我们得到:

由(1)式可知,增加收入影响一国福利有两个渠道:一个是直接的渠道,收入的增加能直接导致福利的上升;另一个是间接渠道,收入的增加是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增加排放,恶化环境并导致福利下降。对于分散的国别决策而言,每个国家都面临着如何选择本国的收入水平以使本国福利达到最优的问题。假设一国政府是福利最大化的追求者,分散决策下一国的最优选择是在其他国家收入和排放给定的前提下决定自己的最优收入水平和最优排放水平,它由下面的一阶条件决定:

分散决策中的最优排放

(2)式左边是收入的边际福利——每增加1单位收入带来的福利增量,即本国收入对福利增加的直接影响;右边则是每增加1单位收入通过增加全球排放总量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损失,它是收入边际排放量αi与排放边际福利的乘积。由(2)式和Ei=αiyi共同决定了国别最优解,),该最优解如图所示,图中的wi是国家i的等福利线,根据对福利函数性质的规定可知它是凸的。yi=(1/αi)Ei是排放的技术约束线,反映的是在给定的技术下,本国的收入水平与排放水平的一一对应关系。一旦排放技术水平αi给定,无论选择什么水平的收入,本国收入与排放总会对应于技术约束线上的某一点。一国选择什么水平的收入及由此派生的排放量,取决于技术约束线上的哪一点能使其福利水平达到最大。显然,对于给定的技术约束线yi(αi),和等福利线wi,最优选择应在两者的切点处,即图中的A点。切点A对应的收入和排放水平,)就是国家i的最优收入和排放选择,并且满足:

(2')的右边是排放技术约束线在A点的斜率,而左边则是等福利线的斜率,也就是i国收入对排放总量的边际替代率,显然,它恰好是(2)式的变化形式。(2')式只不过是说,为维持福利水平不变,国家i增加1单位排放要求的收入增加量应等于现有排放技术水平下增加1单位排放所能创造的收入量。

如果技术发生变化,例如排放技术更有效率(这表现为αi的下降),技术约束线便向上方旋转,如图中由决定的表示的位置,新的均衡点由A移动到A1,并位于更高的等福利线上。当排放技术提高到一定点时,均衡收入水平的上升在技术提高的同时就会伴随排放的下降,原因是如果技术水平提高的足够快,排放的下降速度要高于收入的增长速度,所以在收入增加的同时,总排放是下降的。

分散决策造成过度排放,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安排各国的排放结果会如何呢?这是排放政策的国际合作问题,它要求一个旨在使所有成员国福利最大化的、对每个国家都有约束力的排放或限排协议。假定各国的福利是可加的,我们可将世界总福利W规定为各国福利之和,即:W=∑ni=1wi,其中的wi由(1)式决定。排放政策合作的目标是通过确定不同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排放水平最大化世界总福利,它的一阶条件为:

这一条件表明,全球最优(即整体最优)要求每个国家收入的边际福利与收入对世界所有国家排放造成的边际福利损失之和相等。比较(3)式和(2)式可知,对于给定的收入水平,(3)式的右边总是大于对应国家的(2)式的右边,根据福利函数性质的规定可推知,相应国家在合作解中一阶条件对应的收入水平低于非合作解中的水平,由此决定了前者排放水平也低于后者。在合作解中,由于排放的边际福利损失涵盖了所有国家,意味着确定给任何一个国家的收入都将成本内部化,从而消除了各国排放的外部性,使世界总福利比分散决策下更高。

三、排放政策合作的不同制度安排

由Ei=αiyi可知,如何安排排放也就是如何安排收入。在合作条件下,可以根据(3)式安排各国收入和排放,好处之一是满足整体效率条件;好处之二是满足国别收入公平的要求。因为收入水平越低的国家,收入的边际福利越高,按照效率原则,应该得到更大的收入和排放数额。好处之三是排放效率越低的国家被允许的收入和排放水平也越低,因为根据(3)式可知,αi越高(排放效率越低),均衡时收入的边际福利越高,允许的收入水平越低(收入的边际福利递减性质)。这样的预期将促进各国对减排技术的开发。

尽管如此,上述排放安排也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其一是因为虽然每个国家的收入、排放效率及由此决定的排放是可观察的,但各国福利函数是不可观察的。如果通过限制收入来限制排放,每个国家都倾向于夸大本国对收入的偏好、隐藏对排放的厌恶和意愿的承受力,于是每个国家将得到更多的收入配置和排放许可,最终使整体效率无法实现。其二是在此标准下限制排放与限制收入是联动的,但限制收入既非减排的目标,也非减排的主要手段,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接受一个限制收入的指标来限制自己的排放。最后,即使能够达成限制收入的协议,这种限制方式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限制排放,因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由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还必须依赖于技术进步,使单位收入产生的排放更低。而限制收入就不会产生技术进步的激励,甚至可能在给定的收入约束下进行更多的排放。

尽管按(3)安排各国排放额具有不可操作性,但(3)式和(2)式还是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限制排放的可比标准。如果我们将目标集中在限制排放上,则可以设定一个排放目标,并且认为它是由合作解确定的有效率的最优排放总量,而不必将收入作为目标(甚至不必将限制收入作为减排的手段)。将通过一定方式分配给各国,为每个国家确定一个排放额度而不是收入水平的方法具有如下优点:一是排放控制指标是可观察的,容易操作;二是能对所有受排放约束的国家产生提高减排技术的激励。这是因为,在现有的技术下,对于任意一个国家i,如果受到排放额度的约束,则有=αiyi。为了使自己的排放控制在以内,该国既可以通过控制自己的收入,也可以通过改进技术,降低每单位收入的排放量,即降低αi,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既然收入作为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途径,没有哪个国家愿意限制或降低收入,对于给定的排放约束,它们就只能通过改进技术降低单位收入的排放量。尽管改进技术也需要投入,也需要以牺牲一定的收入为代价,但在给定排放额度下,只要这部分收入的牺牲低于因它所带来的排放技术改进和减排为收入增加创造的空间,这种成本就是值得的。这一思想用排放额度约束=αiyi更容易理解,这就是:给定排放约束,只要耗费在αi上的收入yi,低于由于αi下降可以容许上升的yi,对国家i而言,仍可以与没有技术投入相比得到一个更高的 yi。

作为比例分配,该方法也会产生目标排放量与经济活动规模不相适应的问题。设想一个只有一个居民的国家,它的α是最低的,于是它分到一个最高的排放比例,但这样的一个排放总额约束也许是在该国可能的收入水平范围内是多余的。相反,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如果它的排放技术是最低的(α最高),它将得到一个最低的排放额度,该国将排放限制在额度内的福利损失就会极高(将排放接近0的水平,减排的成本也变的无穷大),这与公平和效率都不符。

在模型内考察的三种排放分配都属数量标准,且没有哪一种方案能同时满足效率和公平所有方面的要求:要让排放总量大、排放效率低的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往往意味着那些欠发达国家要做出更大的牺牲;如果让排放总量低、排放效率高的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实现的减排总量就难以保证。为此,可通过排放额的国际交易这一市场机制来修正初次数量分配的效率偏差②。

排放额度交易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实行,国际上也开始实践。在排放的数量额度确定后,超排并不是绝对的界限——允许超排者向其他国家购买排放额度。排放额度一旦有了市场价值,不仅可以使总排放量限制在给定的范围内,实现(3)式要求的效率,而且还可以通过排放额度的国际交易,恢复排放量初次分配产生的非效率。这样,排放的初次分配可以按照公平原则,让发达国家(也是人均收入水平高的国家)承担更多的限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承担较少的限排义务。交易可以使双方将排放技术改进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发达国家如果认为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于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额度的成本,则购买排放额度更有效率;发展中国家如果认为减排的成本低于出售限额的收益,它可以在自己的排放额度内继续减排,然后将节余的排放额度用于出售。只要节约排放配额的国家减排技术产生的成本,低于因此节省配额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的收益,该国就存在减排的驱动力。同理,只要购买配额的国家为购买排放配额支付的成本,低于它自己限制排放的代价,购买别国的配额就是合算的。在这样的制度下,不仅世界总排放量得到限制,效率得以恢复(这是科斯定理的具体体现),而且还可以通过排放额度初次分配的适当安排,使所有国家都回到合作状态。

在排放政策国际合作的实践中,排放限制还往往与排放技术转让、收入转移相结合(如京都议定书③)。发达国家的排放效率高(单位收入的排放量低),但收入的边际福利低,所以除了增加不发达国家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转让减排技术也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基于减排效应递减原则,同样的收入在发达国家开发减排技术产生的减排效果要低于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效果。这样,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收入,用于支持后者发展减排技术同样也是有效率的。当然无论是排放额度分配、技术转移还是收入转移,都必须使发达国家不低于它退出合作所能得到的福利水平,否则它就会选择退出④。

尽管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与国家间补偿的困难使排放政策国际合作步履维艰,但认识到全球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重要性,为将全球环境恶化限制在可控范围,世界各国仍在积极探索各种减排合作方式,以至于减排成为世界各国首脑会议中必不可少的议题。

[注释]

①一国的排放并不都表现为外部性,例如中国太湖的污染是太湖周边生产与消费排污的结果,它主要影响周围的居民,不会影响到全国的居民,更不会影响其他国家的居民。类似这种影响仅局限于一国国内的排放由于不存在全球意义的外部性,所以不在我们的考察范围。本文关注的是难以在一国范围内进行最优选择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外部性的排放,如温室气体排放。

②在国际范围内价格标准也是难以实施的——难以设想一个超国家的合作机构对相关国家的排放进行征税。

③京都议定书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协议,对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排放进行了限制,但允许对排放配额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来换取自己的排放。

④据Nordhaus(2005)的研究,美国之所以退出京都议定书,是因为它在该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造成的调整成本远高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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