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理业务之发展分析

2012-06-22 09:07广东汕尾职业技术学院陈致远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保理发展

广东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陈致远

一、保理与国际保理

(一)保理与国际保理的定义

保理的英文对应词是Factoring。关于保理的定义,国内实务界、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监管当局也未能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法则和操作细则。目前国内普遍接受、广泛采用的是国际统一司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对保理的定义,即:所谓保理合同系指一方当事人(供货商或出口商)与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供货商可以或将要向保理商转让供货商与其客户(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是主要供债务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保理商应履行至少下述两项职能:为供货商融通资金,包括货款和预付款;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则属于国际贸易结算范畴,从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角度看,国际保理又是国际金融实务操作层面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国内外对国际保理定义比较一致的表述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我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保理是这样界定的:出口保付代理业务(简称“出口保理”)系指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单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至少两项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类型

保理业务会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导致办理保理业务的内容以及做法的大相径庭。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资状况等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综合保理和部分保理;直接保理与间接保理;定期保理与预付保理;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批量保理与逐笔保理;单保理与双保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等等。

二、我国保理业务之发展概况

(一)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特征——起步晚,发展先缓后快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步伐,大批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而此时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买方市场已初露端倪,国际上保理业务得到大规模应用。据悉,外经贸部经济信息中心是最早在我国提供具有保理业务服务内容的机构。而正式在我国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是中国银行。

我国保理进入规模化发展是在1993年之后。1993年5月,由外经贸部经济信息中心、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的国内联营企业——北京中贸商务咨询公司成立。随着信用经济在我国普遍受到重视,2000年3月中国银行首家推出了发票贴现业务和综合保理业务两项国内代理融资业务,以解决应收账款追讨问题。东方国际保理咨询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最早加入国际保理商协会的非银行组织。

2000年后我国保理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0年,我国经营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只有3家,保理总量为2.12亿欧元。2000年后的迅速发展与2001年发生的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有关。该事件在我国金融业引发了强烈的震撼,促动了各家中资银行对保理的研究和拓展。

下图1列举的是2000年至2010年我国保理业务营业额的统计数据及趋势图。从此图中可以得出,2000年至2010年十一年间我国保理营业额增长了728倍,2009年至2010年更是出现了年均增幅高达129.64%的强劲发展势头。这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知、所使用。

图1 2000-2010年我国保理业务额增长趋势图(单位:亿欧元)

2010年我国保理业务量(包括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达到1,545.5亿欧元,占世界保理业务总额的9.38%;其中,国际保理345.9亿欧元,国内保理1,199.6亿欧元。2010年保理业务量比2009年保理业务量增长了1.3倍,在亚洲名列第1,全球排名第2。国际保理业务经过多年的拓展,2010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量在全球保理市场中排名上升到第二位。

在保理商的数目方面,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23家银行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员。另有瀛寰东润(中国)国际保理公司、泰安(天津)国际保理公司、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加入国际保理协会(IFG)组织。

(二)我国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迅猛,业务量在世界范围内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理业务发展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保理业务额与GDP、进出口贸易额不相称

当前,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地区)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运用极为广泛。根据FCI的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每年高达上万亿欧元。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例如英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保理业务量可以达到GDP的15%。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6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有占企业数量90%以上的中小企业深陷应收账款之困,其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日益增加令企业背上了资金压力和坏账风险两大包袱。但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和帮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的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却相对较为缓慢。据悉,2010年我国国内保理业务总额占GDP比例尚不足2.5%,国际保理业务总额仅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5%,发展空间极广。此外,我国保理业务量和收入虽在不断提高,但在国际保理的专业领域内,中国保理并没有相应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客户定位有偏差

目前,我国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对保理业务定义的服务对象存在差异,与发达国家保理业务的客户存在偏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对保理业务定义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发达国家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也做到了这一点,而我国保理商为了逃避较高的风险,把保理业务的目标客户群设定在资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充足、银行授信等级高的优质大中型企业上。但在事实上,中小企业自身资本不雄厚、急需资金周转、融资渠道少又窄,对保理业务的需求极为迫切。因此,如果我国保理商的客户选择仍然不变,完全等同于贷款业务,那么势必会制约我国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3、保理业务品种同质性较强,质量不高

由于受我国银行信用制度的缺陷以及自身防范风险能力不足,目前我国保理业务服务机构提供的保理业务有出口保理、租赁保理、回流型保理、工程项目下保理和到期保理等,很少能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这使得客户的选择性较少。

4、国内软硬件环境尚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第一,硬件环境——为保理业务提供的技术支持相对落后。由于当前我国的保理商信息技术系统研发相对滞后,无法完全与国外保理公司实现信息实时交换。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第二,软件环境——征信系统、法律体系不健全。至今,我国尚未形成既权威又健全的企业信用资信系统,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保理商在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识别、评估与防范、追究法律责任时均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很多保理商出于规避风险,往往不愿意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并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5、保理商不够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部分是由专业的保理公司从事,而我国的保理业务是由商业银行辖下的部门负责,不具备审批权,营销推广能力有限,导致很多二三线城市还没有保理这项业务,更无法保证运营管理上的独立自主。同时,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很多都未获得保理从业资格证或根本没有经过专业保理业务机构的培训,而保理业务,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这项综合性金融服务,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规则和习惯,还要精通英语、计算机操作等技能。目前,国内获得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只有几百名,这种缺乏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队伍严重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三、我国保理业务之未来发展建议

针对我国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提出未来发展建议。

作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建立行业标准,适当放宽市场准入

我国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国际保理组织机构的有关法律条文、借鉴发达国家制定的保理业务标准,尽快制定适合自己的保理业务标准,适当降低行业门槛。加大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政策支持,改变监管部门对保理业务视为传统信贷业务的看法,及时出台适合我国经济特点的保理业务授信审批、风险评判等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成立独立经营的保理机构,同时鼓励广大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方面多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通过制定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中均有利可图,将我国保理业务做大做强,以应对竞争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这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首先,个人信用的培养应从娃娃抓起,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要始终贯穿,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和观念。其次,要敦促企业强化内部的信用管理。再次,国家应统筹设立国家征信中心,各级各类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国家征信中心的工作,尽快构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要实时向社会公开公共信息,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开、公正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市场公平、有序。

(三)加强相关立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我国政府及立法机构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法规,汲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款;参照其他国家在开展保理业务时的成熟操作程序,从而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其次,政府应引导建立保理商联合会,加强保理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献谋献策。再次,要严格执法,依法维护保理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拓宽保理业务的营销渠道,加强教育普及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努力拓宽我国保理的市场营销渠道;国家应设立保理专门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我国保理研究,如开展保理的信用风险防范的在岗培训;大力把保理专业培训班引入大专院校,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实时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以便把保理业务的培训规范化。

作为保理商,肩负保理业务的开发、受理,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

1、积极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

我国保理商应积极加入国际性保理机构,特别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吸收优秀保理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操作方法,加快提升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平。

2、加快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强化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方面,保理商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善用KMV等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尽快实现保理商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适用性更强可靠性更高的企业资信状况评估和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

另一方面,保理商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将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债务人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保理商可以减少损失。

3、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推广

保理商应抓住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建立一支强大的营销队伍,尝试着从不同的深度和广度多元化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国际保理业务、运用国际保理业务。据统计,全球80%以上的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和地区,因此保理商应将国际保理业务的扩展对象集中在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频繁贸易往来的企业,将有利于尽快扩大国际保理业务规模,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4、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保理商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课程学习和考试,以获得FCI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另外,也可以邀请国外知名保理商专业人士为从业人员介绍国外保理业务的经验、最新发展动态以及风险防范等;同时,加强国内保理商从业人员之间的研讨,撰写相关的统计分析、研究报告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5、提高自身的电子信息化水平

保理商应不断提高电子信息化程度,依据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和特征,不断升级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实现保理业务操作终端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保理电子数据系统实时对接,提高保理业务处理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6、不断创新产品,转变客户定位

一方面,保理商应在不断完善现有保理品种的基础上,根据新环境新问题创新并丰富保理产品,这样可以在未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赢得更多的保理业务市场份额。

另一方面,保理商应转变客户定位,从高端优质大企业转向中小企业,实践保理的初衷,真正做到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

7、设立保理子公司,加强运营管理

在我国保理业务中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商业银行应尽快设立保理子公司或设立单独部门开展保理业务,对保理业务进行独立操作,实行专业化管理,从而减少商业银行其他业务规则对保理业务的限制。

作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使自身受益于保理。

(1)深入了解保理,运用保理

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要善于了解和接受新事物。企业应致力于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人才队伍,向保理商深入了解保理的相关业务知识,加强与已经使用保理业务的企业了解相关情况,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认识保理业务之后,积极主动地去尝试这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并把它应用于实际经营中。

(2)强化商业信用的观念,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买卖双方恪守商业信用,这不仅仅包括出口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信用,还包括了要在对进口商商业信用调查的基础上审核信用额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致使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法兑现时,可与进口商商量合同的更改,以保证最后的合同内容与货物完全一致。

(3)恰当处理纠纷,确保保理业务顺利开展

出口商应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买卖合同的条款,准确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减少争议。如果产生贸易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保理商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承担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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