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环境权及其法律保障

2012-07-09 19:07杨小瑜
2012年11期
关键词:保障少数民族

杨小瑜

摘要:环境权是当今社会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话题。本文阐述了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含义,然而作为环境法律核心内涵的环境权理论以及少数民族环境权理论,在环境法律中却还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则是经济发展不足以及传统法律对环境权保护不足两方面。从行政法的实体法和诉讼法方面保障环境权,民法和刑法是通过法条中的内容来督促有关部门来实现环境权的保障。

关键词:少数民族,环境权,保障

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为世人所关注。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对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人类应该通过立法来遏制。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世界上环境相同的本来就很少,出现不用的环境问题也是情有可原的。在区域不相同的情况下,势必会出现不同的环境权。我国是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由于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再加上民族内部之间也因为地理位置的原因,从而导致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环境权问题。云南省是拥有最多少数民族的省市,拥有28个少数民族的地区,所具有的独特的民族文化和罕见的自然环境,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给很多研究民族环境权的学者们提供了广大的研究对象和方向。并且具有独特的原创性和民族特色。

一、少数民族环境权概述

“英国人权问题专家杰伊西格勒在分析、研究了各种少数人的概念之后,指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 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 ,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①少数民族之所以独特就是因为他们独特的生存环境,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特有的经济、文化与政治背景。但是由于这种环境造成了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停滞不前,文化政治不先进,缺少长远的发展眼观与策略。所以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保护就应该结合生存权的指导思想,并且要与少数民族的发展权融会贯通在一起,而不是一味的只关注环境的保护。要确保少数民族自身的生存空间以及居住环境内原生的资源得到很好的保障,并且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同时,也要遵循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原则,这样才能实现民族的和谐发展。才能让少数民族地区脱离贫困的状态。在这样的前提条件完善后,他们才能通过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保护他们的生存环境和自身的权利不被侵害。如此一来,少数民族的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更大利益上的保护。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少数民族环境权是指少数民族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其周边环境资源的资格和权利,其中环境的利用权是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核心。这种权利并不是指少数民族所独有,而更应该是全人类所共享的,而在共享的同时应该对少数民族进行特别保护的,以保证这些权利得到真正的行使。”②

二、少数民族环境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少数民族环境权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现在的制度上看,环境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明显的特征:首先,正因为现在我国政策的执行理念是“可持续发展”,所以对环境权的研究造成了比较深远的影响。所以在环境立法和环境权的研究上,它成为了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基础;其次,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多少都受到了西方国家对环境权的理念,并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两者的理论结合在一起,并且适用进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去。这样对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权时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总体上说,我国法学界在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上呈蓬勃趋势,必将推动我国的环境法治的发展,从而全面保障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③

(二)少数民族环境权存在问题的原因

纵观我国环境权的发展过程,,就其现状来看,仍然有很多的不足,相比之下,在对少数民族环境权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问题。而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落后,发展不足。顾名思义,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的前提,然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怎么可能会有更好的进步。同时建立环境权的法律制度就会更加的举步维艰。一方面,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发展问题。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首先要被忽略的问题就是环境问题。虽然我国尽可能的避免对环境的破坏。但是没有物质作为基础的话,又何来的发展。当然,可持续发展是现在目前为止,能够有效的控制环境破坏并且能够发展的唯一政策与原则。相比较国家而言,少数民族地区更是需要发展经济,在面临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问题上,国家还是选择了发展经济,所以在现实和国情面前,环境权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实施。“另一方面,要保障环境权,环境立法和执法等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需要巨额的资金。少数民族地区本来就地处边远,经济发展也不足,更本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来完善环境立法和执法。因此,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发展。”④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来看,对环境权保护的规定是稀少,甚至没有。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并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在保护方式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环境侵权的原因往往隐蔽性较强,常导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其次,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危害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危害环境的不法行为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但同时威慑力不够,对于侵害环境权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起不到补偿作用;最后,行政法律规章程序简便、效率相对较高,所以对环境权的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法保护。但是,这样往往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环境损害的转移,很难从根本上制止环境破坏。”⑤

由此看出,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只有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上对环境权作出了浅显的规定,更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权没有作出规定。正因为如此,人们不得不去思考,去审视在这样的制度下,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要如何去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三、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保障措施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正是对少数民族环境立法的保障的一种具体方式。

“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 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 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⑥

生态补偿形式。“目前,我国对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生态补偿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国家财政补偿;二是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三是重点项目支持,如退耕还林工程、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退耕还草工程。”⑦正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表明,我国正在积极地探索国家层面上的生态补偿政策。

回归到土地权益上,对农民和村民来说,国家将集体土地划为保护地后,对他们是会造成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对他们是要做出补偿的。

(二)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是需要法律的保护,而法律又是通过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方面的实现来进行阐述的。

1、行政法对环境权的保障

( 一) 行政的立法。行政立法国家立法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体现,“在我国《立法法》第56 条、71 条、73 条分别规定, 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有权进行行政立法。”⑦笔者认为, 当环境权还没有在宪法规定中出现时,就可以通过以列举的机构作出行政立法, 并且对此加以保障。

( 二) 行政的裁决。正规来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应该是法院按照民法上所规定的内容来解决的。可是因为某些行政管理工作与一些特殊的民事争议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就将此类纠纷按照行政法上的规定进行处理。但行政裁决一定要按照法律上所规定的原则来解决争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 在环境污染争议中,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来进行解决。当然行政裁决并不是终局的裁决, 如果公民对裁决决定不服的话,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 三) 行政诉讼是能够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办法。然而公民诉讼对已经存在的或是正在发生的以及将要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是可以通过行使环境权而达到救济的目的。“公民诉讼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未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时,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⑧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环境权实现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只不过是行政诉讼的一个方面。“诉讼之前应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公民应首先向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申请保护环境权,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处理环境权益冲突,这一程序需要给予主管机关一定调查研究和处理时间。建立相应的诸如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基金等环境诉讼团体,代表公民进行诉讼。”⑨

环境行政监督诉讼。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对环境有具体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审核和批准项目的同时,应当保持两头抓,就是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保护公众环境权。当公众提出疑问时,应当作出解释,并且在法庭上也要作出最后解释。“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义务不当(如因过错审批而造成污染)给公民带来权益上的损害时,国家应负赔偿责任。”⑩这种诉讼有利于增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心。

( 四)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合法行为以后,公民的合法利益直接或是间接的遭到了损害,行政机关对此作出一定的补偿。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将这项制度写入法律法规中,并且严格的实施。 这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当然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做法。它符合了当代中国的发展需求并且也很好的体现了执法为民的重要思想。

2、民法对环境权的保障

传统民法在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适应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开始了对绝对所有权的限制,这对环境保护是有利的。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公民个人对环境权利的主张,即成为诉讼主体,得到司法救济的问题,至此,公民的环境权利实现仍有法律上的障碍,还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公民的环境权益才能切实午到保障。“民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互相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所以说,在民法中,对环境权的保障也还是比较充分的,只是因为没有明确的环境权,所以只能通过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分或制裁,从而来保障环境权的实施。

3、刑法对环境权的保障

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就可以很好的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例如,怒江州兰坪县是矿产资源最为丰富的县,在那里,有很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对这种行为就可以更具以上的规定进行有效及时的制止,情节严重的应该按照刑法规定,严格处理。这样,才能使环境权得到更多的保障,也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资源得到很好的保护。正如民法一样,刑法中也只能是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定罪,从而使环境权得到保障,尽管如此,环境权也能充分得到保障。(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张晶:《论我国环境权的制度的思考》[J],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②赵娴:《论云南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载《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

③张晶:《论我国环境权的制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④赵娴:《论云南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载《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

⑤张晶:《论我国环境权的制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⑥《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0页

⑦吴贤静:《论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载《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

⑦张震:《环境权之行政法保障初论》,载《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⑧李丹:《略论环境权的行政法实现》,载《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

⑨李丹:《略论环境权的行政法实现》,载《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

⑩陈开琦:《论环境权及其立法问题》,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4期。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参考文献:

[1]赵娴:《论云南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J],载《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

[2]张晶:《论我国环境权的制度的思考》[J],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3]《环境科学大辞典》[K].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

[4]吴贤静:《论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J],载《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

[5]陈开琦:《论环境权及其立法问题》[J], 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4期。

[6]张伟伟:《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保护》[J] ,载《经济与法》,2011年01期。

[7]李丹:《略论环境权的行政法实现》[J] ,载《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

[8]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猜你喜欢
保障少数民族
我认识的少数民族
论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
土地确权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
让法律走进心灵
推行电力物资供应链管理 促进电网应急物资保障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保障与实施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一)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二)
道:少数民族的节日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