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家庭伦理的价值实现的制度构建

2012-07-09 19:07贾晓彬
2012年11期
关键词:价值实现制度构建

贾晓彬

摘要:家庭伦理的价值实现在刑法中是以家庭法益作为理论的基础,是以认可公共权力的适度的介入为思想基础。家庭法益是以婚姻家庭制度为保障的生活权益,是以婚姻家庭制度本身为基础的法益保障。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家庭伦理价值的重视程度并没有其他国家重视程度高,主要表现为对侵害家庭法益的犯罪行为的执法不严,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不公以及忽视人性要求,总体来看,刑法对家庭的适用是缺乏家庭的感性认识,但其总体思路应当以家庭伦理价值为主要核心,适当遵循伦理道德的保护原则执行。

关键词:家庭法益、家庭伦理、价值实现、制度构建

一、 刑法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的联系要追溯两者的根源社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价值主球与社会的传统价值之间关系密不可分。当刑法与家庭道德之间发生联系时,家庭伦理在刑法中的运用就是以家庭法益为基础的,其刑法机能是可以使家庭伦理范畴建立在现代的刑法制度框架之上。

首先,研究刑法必须要以家庭伦理道德作为研究的基础。刑法是社会大环境中特定的产物,也就是说,刑法的研究是以社会为前提背景的研究,而不应该是本本主义的规定范畴。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刑法也就需要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去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运用刑法就必须要建立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家庭伦理道德精神体现在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刑法体现的就是对事物行为合理性的追求,尽管一者追求的是价值的合理性,而一者最求的是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但二者的价值追求实质上一样的统一的,这体现在行为合理性是价值合理性的前提,价值合理性与行为合理性二者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实施法律法规的良性运转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能否得到伦理道德方面的有效支持。

最后,刑法受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家庭伦理道德是经历了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漫长演变而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人力所能为的事情,它是自然自发的一种行为价值意识。家庭伦理道德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也是历史社会的历史成果。社会的形成是历史发展变化形成的结果,过去、现在和未来在社会范畴中交织成一张没有缝隙的大网,也就构建成了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刑法的具体实施也是要以社会背景为基础的,也就不可能摆脱历史对社会的影响,历史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就影响着刑法的运行。

因此,综上所述,刑法的立法与刑法的司法活动,要重视我国各民族遗留的民族性问题,同时,也要尊重我国历史数千年留下的伦理刑法传统,这样刑法在家庭法益中不仅仅能够符合历史瑰丽,而且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 刑法中家庭伦理道德实现的制度构建

(一)刑法对家庭伦理道德价值的现状

首先,在婚姻方面,现行的刑法中设计的罪名有:虐待罪、重婚罪、拐骗儿童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破坏军魂罪等等。刑法中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和怀孕的妇女在犯罪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这足以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家庭伦理道德价值观念。

其次,对于婚姻的保护标准不统一。比如在军婚中,军人的工作性质属于特殊的、肩负着社会乃至国家重大责任的工作性质,军人的婚姻收到法律保护。那么,与之相关的行业就没有在刑法中有所体现,比如,建筑工人,铁路工作人员、科学考察工作人员、国家科技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工种的工作人员也是由于常年不能够与家人团聚,同时肩负着社会的重大责任,可他们的婚姻并没有收到刑法的相应保护。

再次,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处罚不力。比如,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罪,仅仅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进行惩治。而家庭暴力不构成犯罪。另外,虐待罪中,只有被告诉才进行处理,无论是什么样的罪名,都要提起公诉才能法定为公诉案件。

(二) 实现家庭伦理道德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第一,家庭伦理道德价值要成为建立法规的价值核心。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建立要符合社会家庭伦理道德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要体现对家庭以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保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贯彻伦理道德的保护观念,就要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伦理化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建立要具有人文化,并且以此价值理论贯穿刑法的始终。同时,对于我国的刑法法规要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并且有选择地科学地修改。可以将家庭伦理道德作为刑法中婚姻方面的价值灵魂,重视伦理价值的建设,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将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融合在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美好家庭、完美婚姻打下坚实基础,从而降低社会犯罪率,构建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刑事司法环节要树立完善的家庭保护意识。刑事司法环节是实现刑法对家庭伦理价值的重要环节。司法行政人员应树立起伦理道德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行为的行驶不会出现偏差,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是公平、公正的代表,他们对伦理道德价值的树立不仅仅是保护伦理精神,而且还是对立法的补充。家庭保护意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加强的,家庭功能与家庭形式也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时,司法的变化也应顺应这一变化。就目前社会来看,家庭已经从单一的“生育共同体”家庭功能向“文化与经济共同体”转变,从传统的家庭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中国的婚姻家庭的情感功能越来越被淡化,这也就给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行为埋下了伏笔,因此,司法形式环节的建立,就是对社会的保护,是树立家庭保护意识的关键,也是道德伦理价值建立的重要所在。(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陆鹏.论刑事法律制度对社会伦理价值的维系.华东政法大学[D].2008

[2]周邵峰.论刑法中的家庭伦理价值.华南理工大学[D].2011

[3]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武举.刑法伦理解释论.现代法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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