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发明专利条件寿命期的中外企业专利战略比较研究

2012-07-26 08:00张古鹏陈向东
中国软科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申请专利专利权专利申请

张古鹏,陈向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1)

一、引言

随着专利在市场战略方面的重要性凸显,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正日益增强[1-5]。我国各地区、典型产业的专利数量正快速上升,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高速增长。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今,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总量超越新的百万级大关的时间大致分别为15年、4年、2年,2000-2009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10年平均增长超过24%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中数据计算得到。,2010年一年的申请量就超过百万件,2011年的申请量更超过163万件[6],中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意识正迅速提升。

近些年,学术界就专利管理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对专有技术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根据技术竞争需要制定前瞻性的专利战略,正日益成为企业研发战略中极为重要的一环[7]。当前,专利战略布局不仅表现为利用专利权的高度独占性开拓、控制和占领市场,更渗透到了专利授权前的申请过程中[8-9]。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在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等一系列看似简单的法律行为中,隐含着丰富的专利战略涵义。专利的审查过程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专利申请,更成为企业了解竞争对手技术信息的技术监测手段[11-13]。在给出这些专利战略的具体涵义前,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申请过程进行简单的概述。

图1给出的是我国专利自提出申请后经历的主要法律状态。首先,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提交专利申请,18个月之内专利审查机构向公众公开专利申请;36个月之内申请人须提请实质审查,否则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提请实质审查后,专利审查机构根据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Zeebroeck(2007)对自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期间申请人和专利审查机构的行为特征进行了专门研究[14]。专利审查机构在该期间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专利权要求进行审查,一些排他性(Exclusive)的专利权要求往往不能被专利审查机构授权,因此,在进行专利审查后,申请人往往只能“有条件地”获得“部分”专利权②例如,申请人提出了A,B,C三个专利权项,专利审查机构只支持A,B两个专利权项,并且规定只有当A,B都受到侵犯时,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难以“无条件地”获得“全部”专利权③例如,申请人提出了A,B,C三个专利权项,专利审查机构予以全部支持,并且规定当A,B,C中的任意一项受到侵犯时,就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该阶段往往称为专利的“条件寿命期(Provisional Life)”。条件寿命期被认为是企业在制定专利战略时考虑的关键要素之一[8-9]。

由图1可见,以企业提请实质审查为分界线,可将专利的条件寿命期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自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到提请实质审查的时间,后一阶段为提请实质审查到专利授权的时间(见图1)。自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到提请实质审查的时间长度基本上取决于企业,即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后,会根据自己的专利战略需要在36个月之内的任何时间提请实质审查,因此该时间长度更能反应企业的行为特征。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机构往往会与企业就专利技术的实质性内容及其保护范围进行交流,因此后一阶段的时间长度一方面取决于审查机构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企业的专利战略考虑,当企业认为有必要延长专利条件寿命期时,他可能会尽量延长同审查机构的交流时间。相较于后一阶段条件寿命期,前一阶段对于企业的行为特征更具代表性,因此我们着重对该阶段条件寿命期进行研究,并在下文中简称为“条件寿命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已有的国外研究对于专利条件寿命期的战略涵义进行过详尽的阐述,并使用美、日、欧等国的专利数据对条件寿命期的战略选择行为进行了论证,但有关中国专利战略研究的文献则较为欠缺。而尽管目前国内的研究从多个方面讨论了中国的专利战略问题,但却很少有从条件寿命期视角出发进行分析的。我们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1985-2009年间共计130多万条发明专利数据,从条件寿命期出发对比分析了中外企业专利战略方面的差异,并据此分析了中国企业在专利战略方面考虑的不足。本文第二部分对条件寿命期的专利战略涵义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使用中国发明专利数据对中外企业专利条件寿命期的战略选择差异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图1 条件寿命期的划分

二、条件寿命期的专利战略涵义

在技术的市场转化及技术竞争过程中,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专利战略需要提前或者推迟提请实质审查,因此,专利的条件寿命期选择一般包含着丰富的专利战略涵义。

(一)专利技术的市场战略

在被正式授权之前,专利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首先表现在专利授权的不确定性上,在严格的专利审查机制下,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专利申请最终往往不会被授权;其次表现在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上,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往往要求企业就专利申请保护的宽度进行修改,因此在正式授权前专利技术的保护宽度往往是不确定的[7]。尽管授予企业正式的专利权可以极大地消除上述不确定性[9],但出于收益方面的考虑,许多企业往往会在专利正式授权前便开始进行技术的转让和许可。一方面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企业期望找到出价较高的技术购买者,由于授权后的专利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年费,在技术市场化前景不明了之前,企业往往并不急于获取专利权,而是努力为其掌握的技术寻找合适的市场转化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替代技术的出现,原有技术逐渐贬值,企业往往会错过出价较高的买家,技术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制约着技术交易,因此较长的搜寻过程一般伴随着较高的机会成本。Gans等(2008)曾在他们的模型中严格证明,当机会成本小于一个临界值时,企业会尽量延长搜寻时间[9]。因此,专利的市场收益是条件寿命期所蕴含的专利战略涵义之一。

尽管专利在申请过程中需要一定成本,但由于规模和资金方面的差异,更关心该部分成本的往往是中小型而非大型企业。相较于资金较为充裕的大型企业来说,中小型企业更为关心的可能是申请专利所带来的直接收益问题,因而并不急于获取专利权,而大型企业则往往通过大量申请专利来达到垄断技术市场的目的[7,14-17],因而较早获取专利权可能至关重要,由此所导致的差异可能是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更急于获取专利权。

(二)专利竞争战略

条件寿命期的另一个专利战略涵义表现在企业在同行技术竞争战略方面的考虑。Hall和Ziedonis(2001)在其研究中指出,为了争取技术优势,企业往往会申请大量专利,以便在与对手的技术垄断与反垄断竞争中获取更多的“谈判筹码”(Bargaining Chip)[15]。为了与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掌握尽可能多的专利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从容应对可能来自竞争对手的侵权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竞争对手构成专利诉讼威胁,甚至还可以用来迷惑竞争对手[7,16]。因此,企业专利竞争战略更侧重于大量申请专利,以期通过该行为牵制竞争对手[15]。

在专利的条件寿命期,企业一般会根据竞争对手专利战略的变化做出适时的专利战略调整。对于一些潜力较大的技术市场,企业可能会加大该领域专利的申请力度,从而造成该领域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突击式增长。从条件寿命期上看,企业更倾向于尽快获取专利权,因此该领域的专利竞争战略更可能表现为较短的条件寿命期与较多的专利申请;对于一些前景不甚明了的技术市场,企业会为了保持该领域的竞争优势而申请专利,但并不急于获取专利权,这样可以给竞争对手造成技术垄断的错觉,企业甚至会在申请专利被公开后频繁地修改专利内容以迷惑竞争对手,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申请专利的目的[7,16,18。因此该领域的专利竞争战略更可能表现为较长的条件寿命期。

由上述分析可见,专利的条件寿命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利技术的市场战略与竞争战略特征。企业往往根据自身的专利战略需要选择较长或者较短的条件寿命期。

三、中外企业专利条件寿命期的战略选择差异

(一)条件寿命期的分布差异

我们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了我国发明专利数据库,数据库中共记录了1985-2009年间申请的共计160多万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提请实质审查日、授权日、分类号以及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等。之所以只选择发明专利,是因为相较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往往更高,对真实技术的演进及专利战略的选择往往更具代表性,因此,上文中提到的“专利战略”主要是以隐含在“发明专利”背后的专利战略为依托。为了简洁,下文大部分时候将发明专利简称为“专利”。

图2 各国企业发明专利的条件寿命期概率分布图

我们按照申请人国籍对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分为五组,并绘制了五个条件寿命期的概率分布图,如图2所示。图2很清晰地表明,条件寿命期的分布很明显不是传统的单峰型分布,而是基本都呈双峰型分布,说明企业或者在提出专利申请后立即提请实质审查,或者尽可能在最后期限到来时才提请实质审查,选择其他时间提请实质审查的企业所占比例则极低。这种特殊的分布从某种程度上验证了条件寿命期所暗含的专利战略意义,即企业总倾向于选择一个较长或较短的条件寿命期以满足自己的专利技术市场战略或竞争战略的需要。

从图2中的双峰型分布可以看出,无论是哪国企业,在专利条件寿命期长度上的选择行为基本上都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期望尽早获取专利权而选择较短的条件寿命期,另一种期望尽可能晚地获取专利权而选择较长的条件寿命期。但从两种类型企业所占的比例看,各国企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由图2可见,中国企业选择较短条件寿命期的比例远高于选择较长条件寿命期的企业,而美国、欧盟则完全相反,来自这两个地区的企业的专利条件寿命期分布极为相似,选择较长条件寿命期的企业比例皆远高于选择较短条件寿命期的企业。日本和其他国家较为接近,两种类型企业所占比例基本持平。从条件寿命期分布的对比结果看,中外企业的专利战略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国倾向于较早获取专利权的企业所占比例较高,而外国倾向于较晚获取专利权的企业比例较高。

图3 各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的条件寿命期概率分布图

图4 各国企业历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平均条件寿命期

除了企业国籍造成的条件寿命期选择上的差异外,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战略差异也是我们考虑的重点之一,即部分技术领域内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较早或者较晚获取专利权。但由图3可见,六个技术领域专利条件寿命期的概率分布极其相似,都呈现了不太规则的双峰型分布且中间皆有一个细长凸起。这说明不同技术领域的企业都倾向于选择一个较短或者较长的条件寿命期,专利战略的选择具相当大的同质性。通过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图2中各子图间条件寿命期的分布差异要远大于图3,这说明企业国籍所造成的条件寿命期选择上的差异要远大于所处技术领域所造成的差异,因此,我们将重点从企业国籍方面入手对条件寿命期的战略选择差异进行分析。

为了进一步动态考察中外企业专利战略差异的变动,我们给出了条件寿命期的时间曲线图,如图4所示。由图4可见,自1985年我国专利制定正式建立以来,中国企业的条件寿命期始终是最短的。美国基本上在整个时间轴上的条件寿命期都是最长的,欧盟其次。可见欧美国家在战略的选择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共性,即都愿选择较长的条件寿命期,日本和其他国家则相对短些,其中日本企业的条件寿命期还有缩短的趋势,但其条件寿命期曲线始终位于中国之上,可见中外专利战略的差异一直没有明显变化。

(二)企业规模和技术潜力视角下的条件寿命期选择差异

企业的规模可能从市场战略视角造成专利条件寿命期选择上的差异,而技术潜力可能从同行业技术竞争战略视角造成条件寿命期选择上的差异。因此,我们更为感兴趣的是企业类型差异所造成的条件寿命期选择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面对潜力较大的技术市场时选择何种相应的专利战略。

1.条件寿命期的战略选择差异——基于企业规模的视角

Nakata和Zhang X(2009)试图从企业规模视角出发区分选择不同条件寿命期长度的企业类型,他们认为,技术管理经验丰富、创新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往往更善于发现和利用专利制度上的有利条款[17]。一些国家(譬如日本和欧洲国家)为公开而未授权的专利提供了严格的法律保护,因此大型企业往往愿意享受更长时间的“条件保护”(Provisional Protection)。然而,他们在使用日本电子信息领域专利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两者的关系并不稳定,拥有更多技术管理经验及较强创新能力的大型企业在九十年代前倾向于延迟提请专利审查,九十年代后则倾向于提前提请专利审查。Zeebroeck(2007)使用欧洲专利数据得到的研究结果甚至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往往更急于获取专利权[14]。鉴于企业规模可能导致的专利条件寿命期选择上的差异,我们有必要使用中国专利数据对该问题进行再探讨。

图5 企业申请专利占所处行业专利比例与平均条件寿命期散点图

通过考察专利数据可以发现,大型企业往往会申请更多专利,而中小型企业只会申请少量专利①也有个别大型企业只申请了较少专利,这与企业所处行业有很大关系,即相同领域内的其他企业也只申请了少量专利。总体来说,大部分企业的规模同申请专利数量的正比例关系是极为明显的。。尽管申请专利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专利竞争战略需要,但一般只有资金充裕的大型企业才能承担同时申请大量专利的费用,因此专利申请量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规模。但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专利申请的行业性特征,相较于传统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会申请更多专利,尽管两者可能并不存在规模方面的差异。鉴于专利申请的行业性差异,企业申请专利占所处行业专利比重这一指标可以较好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我们引入企业专利申请量的比重(Ratio of Application)来衡量企业的规模。

由图5中趋势线的斜率可见,外国企业的规模同条件寿命期呈负相关关系,说明国外大型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较短的条件寿命期,而中国的大型企业则更倾向于选择较长的条件寿命期,可见中外企业的条件寿命期战略选择存在较大差异。

无论从市场收益视角还是从技术竞争视角看,外国企业的专利战略都可能更为合理。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往往面临着更强的资金约束,因此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条件寿命期所提供的法律保护以降低专利申请方面的成本,同时应在条件寿命期间对专利的市场转化前景进行充分论证;而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专利战略一般存在较大差异,较早获取专利权有益于大型企业达到技术垄断的目的。尽管中国企业进行专利申请时的市场战略和竞争战略考虑不足,但可能是就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和政策形势下做出的合理选择。对于一些想要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取收益的中国企业来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无疑有更深的认识,因此可能寄希望于较早获取专利权以获得更大程度的保护。但对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大型企业来说,申请专利往往成为其促销宣传和增强企业内部活力的一项措施[19],这使得在大量申请专利后,往往会有相当比例的专利被搁置甚至遗忘,从而造成了条件寿命期的延长。

2.条件寿命期选择的差异——基于技术潜力的视角

出于技术竞争和技术垄断方面的考虑,一些企业往往在市场前景较好、技术潜力较大的领域采取与其他领域不同的专利竞争战略。因此技术潜力的差异往往造成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专利的条件寿命期差异。一般来说,潜力较大的技术领域往往也是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较快的领域,我们可以使用专利年增长率来衡量技术领域的潜力,并计算了分年份、分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增长率及平均条件寿命期,如图6所示。

图6 技术潜力与平均条件寿命期散点图

图6左侧子图中趋势线的斜率显著为负,说明在外国企业中技术潜力同条件寿命期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外国企业更倾向于在市场前景较好的技术领域提早获取专利权,而在技术前景不甚明了、增长率相对较低的领域则倾向于延长条件寿命期。从抢占技术市场及迷惑竞争对手的角度看,外国企业所采取的专利竞争战略是较为合理的。相比之下,图6右侧子图中趋势线的斜率则并不显著异于零,说明在中国企业中技术的市场潜力同专利条件寿命期的选择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的专利竞争战略选择可能对技术市场前景的重视度不足,专利竞争战略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3.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更细致地分析条件寿命期所反映的中外企业专利战略的差异,我们根据企业国籍将样本分为五组,并加入其他反应专利及企业特征的异质性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参考Harhoff和Wagner(2006),Zeebroeck(2007),Nakata 和Zhang X(2009)以及Xie Y和 Giles(2009)等人的研究,选取的控制变量主要分为三大块:专利特征、申请年代和技术领域。其中专利特征包含了专利的人力资本投入(以发明人人数[Human Input]衡量)[14,20]、专利申请策略(以说明书页数[Number of Pages]和专利是否联合申请[Joint Application]来衡量)[14,17]、专利技术复杂度(以前四位分类号个数[Number of IPC]衡量)[7,14];申请年代以我国前两次专利法修改生效日期进行划分,这主要考虑到了我国专利制度变动所带来的条件寿命期的变动;专利的技术分类主要参考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ISI OST INPI分类方法,共分为六个技术领域[21]。

由于专利条件寿命期属于生存数据,我们使用生存分析中最常见的Cox模型对条件寿命期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有关Cox模型的详细讨论可参考Cox和 Oakes(1984)和Cameron和 Trivedi(2005)[22-23]。使用生存分析模型回归可以得到自变量的风险率(Hazard Ratio),当风险率显著大于1时,自变量的增加会缩短条件寿命期,反之则延长条件寿命期。

使用其他生存模型与Cox模型回归得到的结果相近,因此表1只报告了Cox模型的回归结果。由表1中前4列回归结果可见,企业规模和技术市场潜力的风险率都大于1,说明在控制了专利特征、申请年代和技术领域变量后,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企业的规模仍表现出了对条件寿命期的反向作用,即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倾向于缩短条件寿命期,日本和其他国家企业在技术潜力较大的领域倾向于缩短条件寿命期,技术潜力对条件寿命期具有反向作用。相反,表1中最后一列企业规模的风险率小于1,说明技术市场潜力的风险率不显著,中国的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倾向于延长条件寿命期,而技术潜力对条件寿命期的作用不显著。这与图5和图6给出的结果一致。

表1 Cox模型回归结果

4.稳健性检验

为了证明上述分析结果是稳健的,我们将数据根据申请时间和技术领域分成若干组,并对每一组进行回归,自变量包括企业规模、技术市场潜力和专利特征,使用的生存分析模型仍然是Cox模型,为了节省篇幅表2只报告了自变量企业规模和技术市场潜力的参数回归结果。

从企业规模的参数回归结果看,美、日、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大型企业在多数领域的多数时期都表现出了缩短条件寿命期的倾向,中国则相反。另外,仔细观察参数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各国企业在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战略是极为一致的,如美、日、欧盟的大型企业在生物技术领域,美国和欧盟的大型企业在信息技术领域始终有缩短条件寿命期的倾向,中国的大型企业在机械工程和其他领域始终有延长条件寿命期的倾向。

表2 分组回归结果

相比之下,各国企业在技术市场潜力方面所采取的专利战略不一致程度较高。只有欧盟的企业在环境技术领域表现出较大市场潜力时,始终采取了缩短条件寿命期的战略。但总体看,外国企业在多数时期的多数领域表现出较大市场潜力时,为了抢占技术市场而采取了缩短条件寿命期的战略。而中国企业在技术领域表现出较大市场潜力时,往往未能及时缩短条件寿命期。

上述结果基本上与表1中的回归结果是一致的,由此验证了由生存分析模型回归所得到的结论的稳健性。

四、结论

本文使用中国1985-2009年间的发明专利数据,从专利条件寿命期出发对比分析了中外企业专利战略选择方面的差异。研究发现,中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条件寿命期显著比外国企业短,说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中国企业相较于外国企业往往更急于获取专利权。这可能是由于中国企业在专利授权前一般不愿花较长时间搜寻合适的技术买家或者考虑更多技术市场转化的问题,而是想尽快获取专利权以得到严格的保护;相比之下,外国企业更善于较早进行专利战略布局,在专利授权之前便开始考虑专利的市场收益,而一般并不急于获取专利权。自1985年我国专利制度正式成立以来,中外企业专利战略的这种差异始终未有明显变化。从技术领域视角分析发现,各技术领域条件寿命期的分布极为相似,说明不同行业企业所采取的专利战略具有相当程度的共性。

由于条件寿命期所反映的专利战略的国别性差异远大于技术性差异,我们更细致地从企业的国籍视角对比了中外企业的专利战略,结果显示,尽管外国企业相较于中国企业更倾向于延长专利的条件寿命期,但外国大型企业相较于中小型企业更倾向于缩短专利条件寿命期,且更善于通过缩短条件寿命期来抢占潜力较大的技术市场。在市场战略与竞争战略得双重考虑下,外国企业所做出的条件寿命期的选择可能是较为合理的。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在专利战略方面的考虑可能不充分,一方面中小型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对专利的未来收益考虑不足,另一方面企业在技术潜力较大的领域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专利战略。尽管中国企业在专利战略方面的考虑不足,但可能是就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和政策形势下做出的合理选择。对于一些想要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取收益的中国企业来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无疑有更深的认识,因此可能寄希望于较早获取专利权以获得更大程度的保护;但对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大型企业来说,申请专利可能是其促销宣传和增强企业内部活力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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