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泮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012-08-15 00:53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1期
关键词:会同国家海洋局直辖市

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泮功能区划(2011—2020年)》

(公开版)

2012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这是继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后,国家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对我国管辖海域未来10年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区划》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区划》范围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区划》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国务院批复指出,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统筹协调海洋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艰巨。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批复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保护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得到加强,遭到破坏的海域海岸带得到整治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国务院批复要求,《区划》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区划》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依据《区划》尽快完成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各类海洋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严格逐级审批。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区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要科学制定围填海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和审批制度。要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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