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夺命电梯”看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保护

2012-08-15 00:51朱平利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包工头劳动保护建筑业

朱平利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68)

2012年9月13 日,武汉某建筑工地电梯从30层坠落,当场造成19名建筑农民工遇难。从事故调查公布的结果来看,“制造设计上的缺陷”、“超龄服役”、“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产生事故安全的直接原因。其实在建筑业,除了这些简单的客观原因之外,忽视对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是一大主因。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生产的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用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1]15。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来看,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其中,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例高达17.7%,相比前几年,从业人口呈上升趋势,可见建筑业吸纳了我国大量的农民工就业[2]。就建筑行业特点而言,农民工施工队伍流动频繁、施工人数众多、劳动强度比较大,劳动风险也比较高,本身就存在潜在的劳动安全上的风险。农民工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往往也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劳动保护的境况不尽如人意,劳动保护的权益没能很好地实现。本文将以建筑业为例,探讨农民工劳动保护的问题。

1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劳动生存条件差

农民工的劳动生存条件体现在居住条件和饮食条件两个方面。总体来说,农民工居住和饮食条件都不尽如人意。2012年11月,媒体报道了武汉徐东一建筑工地,农民工拥住在包工方租来的地下室,地下室内空气流通不畅、浑浊不堪,存在着安全上的隐患[3]。然而,媒体的报道只是冰山一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建设速度越来越快,从南到北,热火朝天的工地上都能看到一群头戴黄色安全帽、满脸泥土和汗水的农民工。一些工地借用或租用一些场地供他们临时居住,农民工男女混居现象较为普遍,生活条件差,缺少相应的供水设施,宿舍内保温、采光、通风条件都达不到基本的居住要求,严重缺乏防火、防爆、防毒、防蚊设施,农民工得不到有效休息。在饮食方面,劳动能量得不到有效补充。农民工休息与饮食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这都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1.2 劳动过程时间过长

“夺命电梯”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尚未到上班时间,农民工却提前工作了,由于没有专门的操作人员,所以自己开动了升降机,也开启了灾难的钥匙。从作业时间来看,建筑业农民工普遍存在劳动时间过长,加班加点更是常态。一方面,施工方要求抓工程、抢工期。另一方面,就中国建筑行业的用工体制来看,农民工多数是由包工头组织而来,包工头对农民工计算工资的方式往往是按照天来计,不是以工程项目来计,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包工头往往会肆意延长工作时间,要求工人加班加点,把工人休息时间控制在最低限度。而许多包工头接了好几个工程,希望早点完工,以接更多的工程;就农民工来讲,也希望自己多劳多得,认为自己出来做事就是以求财为主,希望多做事,也希望早日完工。在各方的期望下,农民工往往被加班,得不到充足的休息。

1.3 劳动保护用品不到位

劳保用品是建筑工地必不可少的防护用品。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标识十分醒目,警示标语随处可见,但很多施工单位的这些口号也只是为应付劳动监管之用,在劳动保护用品的投入上,却明显不足。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要农民工自己承担自己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而农民工则能省则省,造成农民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实际缺乏。再者,劳动保护用品“超期服役”现象也屡见不鲜,2011年,在江苏南京一建筑工地上,一农民工所佩戴的安全帽竟被楼顶掉下来的一颗小石头当场砸破,造成工伤,后来发现,是因为安全帽使用时间太长,安全帽橡胶已经老化,根本起不到安全保护的作用。另外,劳保用品的不当使用也是一大安全隐患,在我国,大部分建筑工地建设旺季是在夏季,天气炎热,为了图个凉快,很多农民工劳保用品穿戴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另外,在建筑行业,农民工违规操作、被违章指挥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夺命电梯”这一事件中,事故表现为电梯超载和农民工自己打开了电梯,然而这两项均是正规作业所禁止的。

2 建筑业劳动保护问题的根源探讨

2.1 建筑业的用工方式

就我国目前来看,建筑业农民工用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包工头式,二是合同制,三是劳务制[4]95。在这三种用工方式中,由于包工头式用工简便易行,所以在我国最为普遍。按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农民工相互之间往往是同乡或者亲戚,管理起来比较方便,也比较听从包工头的安排。这样,农民工们就把自己的生命安全完全系于包工头一人。包工头安全意识高,农民工则相对安全,反之则生死难料。另外,在建筑业,按照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较少,或者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应付检查之用,根本不执行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2 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缺少

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知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事着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建筑技能靠熟人传授,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虽然国家要求建筑施工人员必须培训上岗,但许多企业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5]83。安全生产知识的缺乏,使得农民工在生产的过程中,极易忽略一些关键性的步骤,违规操作,最终酿成事故。如在“夺命电梯”事件中,电动升降机是不能用来载人的,农民工却想利用其来节省爬楼梯的时间。

2.3 用人单位缺少责任心

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投入,在用工方式上以项目包干的方式来控制成本,由于考虑到工程的进度,对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的投入能省则省。所以农民工上岗,没有像样的工作服装,也没有像样的劳保用品。对施工设备投入也少,超期使用的多。在用人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不体检或体检走过场,导致一些不适宜从事建筑业的劳动人员进入了建筑大军,带来了安全隐患。另外在人员的配备上,安全施工员不到位,或者配备有安全人员,却没能很好履行其职责。对劳务分包的用工形式缺少相应的管理,无形之中助长了一些包工头违法用工的行为,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2.4 监管部门工作不力

监管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建筑行业的监管除了工程质量之外,还应对施工设施、劳动保护进行监管,以保证农民工处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之下。从“夺命电梯”事故的结果来看,出事电梯登记使用牌上面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电梯已经属于超期使用,而且标识非常明显。超期的电梯为什么还能继续使用,除了用人单位自身的不负责外,监管部门的管理也不到位。监管部门只注重报表,很少到一线现场查看工地的实际状况,或者虽然到了工地,却听的多,看的少,没能真正掌握工地的安全事故隐患;在处理违章作业上,以罚代管,没能从源头上解决劳动安全问题,使得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屡禁不止。

3 建筑农民工劳动保护的建议

3.1 保证对农民工相应的投入

首先应改善农民工的居住与卫生条件,一方面,农民工生活条件改善,才能得到更好的休息,体力与精力得以恢复,才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劳动中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工只有安居,才能更好的乐业,更加注重自身的安全防护。改善建筑农民工居住条件,需要政府的重视,也需要用人单位的投入。早在2007年,山东省济南市就制订了有关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实施改善办法,对农民工宿舍所使用的建材标准、配套设施作了相应的规定,连每个房间所住的人数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6]111。用人单位也要多为农民工着想,提供满足农民工尊严需求的居住条件,让农民工感受到用人单位的关爱。再次,要保证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投入。将劳保用品视同劳动工具,以保护农民工合法的权益。

3.2 严格管理用工制度

首先,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年龄,把好入门关,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准入体检制度,保证上岗农民工适合建筑行业相应要求,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强对包工头用工的管理。目前建筑业的包工头用工制度一时难以改变,加强对这种用工方式的管理尤为必要。推行包工头资格认证制度,强制对其实行系统化的培训,以提高包工头的管理水平与安全生产意识;推行包工头内部审查制度,通过行业监管或接受农民工投诉的方式,实施对包工头的监管。对于屡次违规、事故频发的包工头停止其资格。再次,将工作时间写入劳动用工合同,限制农民工为抢工期而加班加点,保证农民工充足的休息时间。

3.3 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

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培训上岗制度,对所有新到岗工人,无论其是否从事过相同工作,都必须进行正规系统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许可证。另一方面要构建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防护知识体系,利用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和强制性规定,使农民工自觉地参与到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中来。以建筑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通过情境化的教学等方式,让他们熟悉并掌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操作流程。

3.4 劳动保护监管落到实处

一是进行劳动监管联合执法。劳动安全涉及部门广泛,可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建立联合执法机构,对建筑业生产设备、用工方式、居住条件、工作现场环境等方面实施监管。二是建立设备使用提醒制度,对于一些即将到期的设施与设备,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及时更换或维修,以保证设备安全使用。三是建立监查责任制度,实行定点联系人制度,保证监管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四是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监管中的不作为行为,保证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另外,可借鉴德国经验,建立建筑业第三方劳动安全评估机构,除对建筑提供全方位的安全评估外,还可帮助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环境,为农民工劳动安全提供保障。

[1]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EB/OL].[2012-04-27].htt p://www.stats.gov.cn/tjf x/f xbg/t20120427_402801903.ht m.

[3]中国日报.武汉民工居住环境调查:50多名男女混居地下室[EB/OL].[2012-11-07]http://www.chinadaily.co m.cn/hqcj/f xpl/2012-11-07/content_7449900.ht ml.

[4]朱平利,魏想明.我国农民工职业安全问题与对策[J].开放导报,2012(5):82-85.

[5]陈 冉,刘艳军.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25):95-96.

[6]姜兆刚,闫兆凤,阳慧萍.我国农民工职业卫生概况及成因[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1,12(5):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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