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组织:涵义、缘起、类型、障碍及其发展路径

2012-08-15 00:50李文杰
关键词:农民农村发展

□李文杰 何 炜

农民自组织:涵义、缘起、类型、障碍及其发展路径

□李文杰 何 炜

农民自组织是农民在自发性和自愿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更好地增进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深入了解农民自组织的涵义、缘起、类型、发展障碍及其路径等,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农民自组织;农民;“三农”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经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短暂发展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三农”问题逐渐凸现,并且日益严重,这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十六大以来,中央切实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的政策措施。受此影响,近几年来,不仅农村经济开始复苏,农村社会中的若干冲突和危机因素也得到化解或者被有效抑制。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不可过于乐观,导致“三农”问题的很多深层矛盾和症结依然存在,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农民组织化问题。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各类农民自组织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发展状况比较落后,这种低水平的组织化程度影响了广大农村的发展。要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民自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在深入研究“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学术界基本形成共识,认为要根本性地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让农民参与进来,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作用。

一、自组织与农民自组织

自组织(self-organizing)是指在没有特定外部作用参与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己获得和改变它的结构,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结构性系统的过程,其组织力来自系统内部,是与他组织(organize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自组织理论起初主要是研究复杂自组织系统(生命系统、物理系统、自然界系统等)的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系统是如何自动地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的。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期发展起来的一种系统理论,包括普里戈金(Prigogine)的耗散结构论、哈肯(H.Haken)的协同学理论以及艾根的“超循环”理论等多种分支理论。普里戈金在建立耗散结构论时最早提出和使用了自组织的概念,用这个概念来描述那些自发出现或形成有序结构的过程,并进一步描述了系统走向自组织的四个基本条件:系统必须是开放的;系统必须远离平衡态;非线性的相互作用;通过涨落的有序。哈肯将自组织定义为:如果一个体系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特定干预,该体系就是自组织的。[1]本文认为农村系统的演化也符合自组织理论的逻辑,可以借用该理论来研究“三农”问题,在政府缺位时,农村系统可以运用自身的一整套规则、组织与制度将呈原子状的个体有机联系起来,使他们有序相处,实现各种目标。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时,在不否认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等他组织作用力的情况下,应充分发展农民自组织,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作用。

基于对自组织涵义的分析,本文把农民自组织界定为:农民在自发性和自愿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更好地增进农民政治、经济等合法利益的有高度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群众性组织。它包括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社区公益组织、农民维权组织、农民宗族组织和农民宗教组织等。大致来讲,严格意义上的农民自组织应该包括如下原则:(1)民办,农民自组织是农民自己举办的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参与管理决策,领导层由成员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2)民管,农民自组织具有独立性,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主处理相关事务,不受政府部门牵制;(3)民受益,农民自组织的一切工作都以农民的需要为依托,以实现农民的合法利益为最终目的和归宿。有的学者把村民自治组织也列入农民自组织,但本文认为当前村民自治组织是乡镇一级政府在农村的延伸机构,政治性和管理性较强,不宜列入农村自组织中来。待村民自治组织真正实现了《村委会组织法》所要求的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后,就成为真正的农民自组织了。

现阶段在中国广大农村兴起的农民自组织同清末民初作为社会经济自助组织而存在的农会以及大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协会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新时期的农民自组织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变现为:首先,它是一种社会整合组织。传统的农民组织多是革命性的、封建迷信的,功能定位比较模糊,而目前农村建立的各类农民自组织并不是一种社会对抗机制,它旨在寻找一种社会协商和整合机制。如有的农民自组织建立之初就提出了明确的功能目标“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团结全体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扶贫帮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共同致富;维护社会稳定,清除社会黑恶势力”[2]多数农民自组织都提出了类似的目标。因此,可以说当前成立的农民自组织是农民利益整合和表达机制,是与地方政府协商沟通的组织。其次,这些组织带有明显的自利性,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在这点上它们甚至也不同于普通的公益组织或志愿组织。农民自组织成员资质限制较低,加入自愿,退出自由,门槛非常低。再次,农民自组织不再是单一的经济自组织,而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社会组织。在这些组织中,既包括营利性的经济合作组织,也包括非营利性的社会社团,其目的不仅在于提高农民经济参与的组织化水平,更在于提高农民社会参与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民自组织的缘起

(一)农民自组织兴起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被束缚多年的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增长,农业内部开始向利益相对较高的产业发展,产业分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民无法通过自身过去在农业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得以解决,而且这些问题基层政府和农村正式组织也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农村经济运行方式发生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确立,使得个体农户要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在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都占有优势,易于垄断市场,控制农产品价格,剥夺农民的利益。为了改变自身的这种困境,农民迫切需要联合起来,建立为自身服务、代表自身利益的农民自组织,以增强抗击风险和“议价”能力,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为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这是农民自组织发展的最基本的动因。

(二)农民自组织兴起是农村政治发展的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的变化,农村政治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政府从“划桨”转向“掌舵”,由控制社会经济发展微观层级转向宏观方面,政府不再直接介入所有具体社会事务,转而扮演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社会重大事务指导者的角色,许多公益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微观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市场或非营利组织来承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目标,政府也对农民自组织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对在农村新出现的大多数协会、联合会、合作社、服务站、维权会等采取默认的态度,允许其自由发展,对部分农民自组织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还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政府的这一系列变化为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三)农民自组织兴起是农村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

随着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大幅度提高,然而,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弱化,可支配收入锐减,难以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同时,单个农民也无力提供,这就造成了农村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农村社会问题,比如养老问题、医疗问题、环境问题、贫困问题、治安问题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农村带来了很多不安定因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民自发成立了各类自组织,比如蔬果供销社、农技推广协会、文化娱乐协会、事业技术教育、扶贫救济协会、红白理事会等,这些组织的建立有效缓解了农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农村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农民自组织发展的一个动因。

(四)农民自组织兴起是农村精英推动的结果

农村精英是农民自组织的内在催发因子,[3]这些人既要具有市场头脑,科技意识,还要出于公心能为村民谋实惠、谋长远利益等特质。精英在农村公共生活中有较大的权威和较强的影响力,见识一般高于普通村民,而且在村庄内有一定的公信力,说得了话、办得成事,对本村的影响较大。精英往往最先倡议成立农民自组织,并且积极准备,凭借本人在本村的影响力,通过示范、利益说教等方式吸引农民加入到组织中来。一般农民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于农村精英的信任,在精英的带动下随之加入其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农村精英是农民自组织在农村发展的又一个动因。

三、农民自组织创新的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一系列根本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机制对农业调节功能的增强,农民自组织创新方式多样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生了分化,促使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自组织,根据对相关资料的分析,当前的农民自组织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基础之上的,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各类经济联合体、专业协会、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学术界一般称其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历史上近代农业合作社相区别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近代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起一批自组织色彩较为浓厚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4]9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组织的发展速度加快,活动内容和范围逐步扩大,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也日益完善。

2.农民维权组织

农民维权组织指农民在自发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各类组织形式的统称,具体表现形式有“农民维权协会”、“上访农民协会”、“农村发展协会”、“移民协会”、“打工者协会”、“农民协会”、“打工者之家”、“法律学习小组”等,这些组织绝大多数的维权活动基本保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并且提出的口号多是宣传国家法律,保护国家赋予而被地方政府侵占的权利,维护农民利益,颇具“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意味。但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和不确定性的发展趋势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中的非理性行为,有利于农民接受现代法律观念,使农民逐步形成具有法律意思的现代公民。这些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稳定。

3.社区服务组织

社区服务组织是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为自身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及其他农村公共产品的各类社团组织。当前农村的社区服务组织主要分为两类,新型社区公益性组织和带有传统色彩社区公益性组织。新型社区公益性组织指农民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组建的新型自组织形式,大体来说包括老年协会、红白喜事理事会、扶贫协会、调解会、用水户协会、能人会等;带有传统色彩的社区公益性组织指改革开放后复苏和发展起来的部分传统农民自组织形式,如香会、路会、庙会等。它们主要对农村社会生活进行自我管理,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功能。

4.宗教组织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政治前提;同时,在经历改革开放之初的短暂快速发展之后,农村经济相比城市发展缓慢,农村文化娱乐项目较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对现实充满了失望与无奈,为了寻求精神的安慰,只好转托宗教。因此,农村宗教信仰升温,宗教组织迅速发展,主要表现为:教堂和寺庙的数量明显增多;宗教信徒数量不断扩大;宗教活动较为频繁等。宗教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农村宗教拥有严格的教规,引导信徒遵循现行社会秩序,防止出现越轨和犯罪行为;宗教以其特有的道德说教方式,劝诫信徒行善止恶,恪守社会公德,进而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当然,对于别有用心者利用宗教信教传播迷信,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政府必须认真防范,及时谨慎处理。

5.宗族组织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基于对农村传统组织的左倾认识,严格限制宗族组织的发展,农村宗族组织遭遇了发展的寒流。80年代以后,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势单力弱的个体农户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纷纷利用宗族这一传统组织形式进行合作;另一方面,国家实行结社自由政策,为宗族组织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使沉寂了近四十年的宗族组织开始复苏。一些有影响力的农村精英人物以祭祀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频繁活动,集资续族谱、订族规、修宗祠,成立宗族组织。宗族组织在农村异常活跃,各种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宗族组织在农村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一方面,宗族组织作为一种利益团体参与到农村政治领域,改变了村庄原有的单一性参与结构,使之转化为多元性参与结构,提高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宗族组织也为农民利益的反映与表达提供了一个新渠道,有助于他们宣泄不满情绪,采取理性行动。

四、农民自组织发展的障碍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民自组织取得一些成绩,但是自组织发展还存在着诸多局限与不足。比如自组织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层次较低且不稳定、不规范、不够均衡等,下面就农民自组织发展的障碍机制逐一进行分析:

1.农民自身缺陷的障碍

首先,部分农民对自组织的需求不足。农民的需求是自组织产生的主要动因之一。而在多数欠发达的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生产技术和手段落后,农产品商品率不高,使得一些农民对自组织的需求不高。其次,农民缺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这主要是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习惯于分散的生产生活方式,由此导致许多农民自组织是在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扶植下发展起来的,完全由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在没有政府部门或组织扶持的情况下,单靠农民自身能力是很难组建自己的组织的。再次,农民对自组织的恐惧心理。合作化运动的失败在农民心理上留下了阴影,在对农民自组织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些农民以为当前的自组织是农村经济社会的第二次合作化,从而产生恐惧心理。第四,农民自组织实力不足。具体表现为:基础薄弱,缺乏经营能力,维护活动艰难;活动范围狭窄,多局限于技术性和服务性领域,当会员们逐渐掌握了生产与管理技术后,自组织便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从而丧失了自身存在的价值。此外,黄祖辉等人认为,农民自身的分化也是导致农民自组织弱的一个重要原因。[5]

2.自组织要素供给方面的障碍

首先,人才缺乏。人才的缺乏影响着农民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当前,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城市劳动力需求量急剧增加,为农民进城提供了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大批年富力强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些首先进入城市的人口中,大多是农村的精英人物,这些精英人物的离开,造成了农村人才的短缺。农村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视野窄狭,对新生事物缺乏兴趣和判断能力。其次,资金短缺。资金是农民自组织发展的根本保障,资金短缺严重制约着自组织的发展,造成资金短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单靠会员入股形成的资本力量不足;会员可以自由退社,导致资金不稳定;农民自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我积累能力很差;自组织规模小、会计制度不规范以及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十分困难等。

3.法律规范方面的障碍

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影响当前农民自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由于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一直缺乏规范农民自组织发展的法律,唯一能见到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也仅限于《农民专业组织合作法》,这导致农民自组织的性质、宗旨、登记注册、设立、服务、市场退出等都无法可依,自组织性质模糊、地位不清、行为资格遭到质疑,使农民自组织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法人地位,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首先,从登记注册上来看,有的地方是科协负责,有的是民政部门负责,有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还有的受到条件所限根本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其次,现存的《农民专业组织合作法》根本不能涵盖中国当前的各类农民自组织,法律涵盖边界过窄,从而难以用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农民自组织的身份。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虽然多次提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但对其属性未做明确规定。并且出台的相关政策往往滞后于农民合作组织实践,其支持发展的政策往往泛泛而谈,具体措施少,落实难度大。

4.政府意识形态的障碍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中仍然拥有绝对的影响力,因此仅有农村内部引发的自组织需求,并不必然导致农民自组织的发生与发展,还需要基于意识形态和政治考量的合理性。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在农村没有生成适宜自组织发生与发展的客观条件,但由于政府的强制介入,也会导致农村自组织的产生。不可否认,中国各级政府对农民自组织还是有很大顾忌的。一方面,中国各级政府对五六十年代农村的合作组织化心有余悸,害怕农民的重新组织导致新的经济社会的无效率。另一方面,中国各级政府对农民自组织竞相发展的局面心存疑虑,担心农民通过自组织形成“压力集团”,成为一种强有力的与国家政策制定者相抗衡的政治力量。这些顾虑最终对我国农民自组织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5.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障碍

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中国的关系网络对农民自组织发展的影响。有别于西方“个人本位”的社会,中国社会最大的特点是“关系本位”。这种“关系取向”不仅体现在文化理念上,而且还依附在社会结构当中,形成带有严重个人主义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信任关系是一种非普遍的信任关系,他与西方植根在普遍主义文化中形成的“制度信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种关系在促使人们走向组织的同时又制约着人们的组织行为,使之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组织。信任是自组织行为赖以发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中国农村社会的特殊信任关系结构在促进农民自组织有限发育的同时又制约了规模扩大和空间的扩展。其二,中国农民的独特理性对自组织的影响。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洗礼,使农民形成了一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理念,人们可以共同贫穷,但不允许分配不均。学者贺雪峰对于这种理念有过生动的描述: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与周围人的收益相比较来衡量自己行动的得失,不在于自己得到多少或者失去多少,而在于他人不能白白从自身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收益,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宁愿选择多方共损也不能让人“搭便车”的选择方式也制约着农民自组织的成长。

五、农民自组织发展的路径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自组织的认识

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自组织的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新时期的自组织决不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简单重复,它的发展能够切实给农民自身带来好处,自组织的存在可以增加收入、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社会地位、全面提升自身素质等,努力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民自组织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墙体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自组织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等,使农民对自组织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从而自觉成为自组织的倡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自组织健康发展提高智力支持

首先,要全面加强农民自组织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要培训一支热心农村事业、熟知国际国内自组织的发展历史现状、懂得自组织运作规则的高素质的自组织农村精英,依靠他们指导自组织的创办和规范。同时,基层政府包括村级机构、以及创办、领办自组织的相关部门要注意对农民合作意识、合作能力的培养,不断丰富自组织发展的要素条件,优化自组织的发展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注重培育参与自组织创办及管理的实用人才。包括村组干部,农村精英和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等。其次,着力推动自组织的理论研究。依托涉农高等院校等研究机构设立自组织研究部门,专门从事对自组织理论的研究,为我国自组织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掌握国际上自组织发展的最新动态。同时,各级政府可依托本地高等院校,对参与自组织的各类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出版自组织类的报刊和设立自组织类网站,以便于开展学术和信息交流等。

3.加强法制建设,明确农民自组织的属性和地位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在自组织发展中的做法,可以说自组织立法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目前我国农民自组织立法严重滞后,制定一部《农民自组织发》迫在眉睫。要用这样一部法律来保证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民自组织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同时规范自组织的属性、地位、运行机制、发展目标以及应享受的各种优惠措施等,以明确政府部门与自组织之间的关系,划定政府权限,保护农民自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农民自组织的发展要做好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自组织,使农民自组织的发展真正建立在群众基础之上。

4.发挥政府服务职能,确保农民自组织稳定健康发展

首先,在农民自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快职能转变,由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转向现代服务型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引导者,应承担起服务者和支持者的角色,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做到“引导而不领导,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政府应该对农民自组织制度的供给承担责任,而且,就我国情况而言,政府更应该尽可能提供农民自组织的要素供给,如资金扶持、人才培养、规制范式、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供给,具体做到政策上明确、管理上指导、法律上规范、资金上扶持、人才上培养。其次,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民中的精英人物利用其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带动农民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自组织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农民自组织功能的发挥。

[1]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纲[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1,(2).

[2]于建荣.我为什么主张建立农民协会[J].决策咨询,2003,(6).

[3]何慧丽.一个农民种植协会怎样才能运作良好——对胡寨村农民种植协会的分析[J].中国农民组织建设,中国(海南)改革改革发展研究院.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309.

[4]黄靖.非政府组织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5]黄祖辉,徐旭初,宋瑜.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J].中国农民组织建设,中国(海南)改革改革发展研究院.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266-267.

The peasant's self-organization is a kind of the mass organization,founded spontaneously and voluntarily by peasants in order to find a better way of promoting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It is great significance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o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the peasant and their origin,types,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nd development paths for resolving the“three rural”issue and promoting rural development.

Peasants’Self-organization:Meaning,Origin,Type,Barriers and Its Development Path

LI Wen-jie&HE Wei(11)

F325

A

1008-8091(2012)01-0011-06

2011-11-28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李文杰(1986- ),男,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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