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考课与吏治关系

2012-08-15 00:53詹灵杰
关键词:京官吏治官吏

詹灵杰

(淮北师范大学 党委组织部,安徽 淮北 235000)

唐代考课与吏治关系

詹灵杰

(淮北师范大学 党委组织部,安徽 淮北 235000)

唐王朝对考课制度非常重视,考课制度执行得如何,关系到唐王朝的吏治兴衰。在政治稳定,吏治比较清明时,统治者和官吏励精图治,考课就会得到有效执行,考课奖优罚劣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促进了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反之,当政治腐败,社会出现危机时,统治者和官吏无力或无暇顾及考课,考课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推行,势必加剧政治腐败。

唐代;考课制度;吏治

考课作为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唐王朝对其非常重视,从考课的机构、类别、内容、标准等各方面都有较成熟的规定,特别是在制度上还进行许多创新,这对官吏的教育、管理、吏治的整饬乃至整个政治风气的变化都影响深远,对于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唐代创新的考课制度

我国官吏考课制度自尧舜开始,延续数千年,到唐代较为成熟。同时,考课制度在唐代也有了一定创新。

1.考课对象全员化。唐代以前,官吏考课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而从唐朝开始,“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1]83,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出身门第都要经过考课。唐代的考课分为内考和外考两种,内考是由皇帝直接对亲王及中书门下与京官三品以上,外官五大都督的考课。外考则是由吏部考功郎中和员外郎对四品以下官员进行考课。

2.考课机构专业化。在唐代以前,考课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到了唐代,出现了最早的专门考核机构—— 吏部考功司,隶属尚书省吏部,这标志着官吏考核机构开始专业化了。同时,还设置了专人“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2]1822,设一名考功郎中判京官考,一名员外郎判外官考。此外,还设三名主事,十三名令史,二十五名书令史,四名掌固,负责考课的具体事宜。各级行政部门的长官也负责对下属的考课工作。

3.考课过程公开化。唐代以前,都是根据被考核者的自陈政绩来进行考核的,关于考核结果的公开公正等环节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到了唐代,“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员外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2]1822-1823考核结果当众宣读,公开议其优劣,须征求应考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申诉。最后,考使和考功郎中、员外郎还要对考课成绩进行复考,核定后,“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2]1823如果有定等不当的,掌考官可以驳回。

4.考课内容具体化。唐代“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内容,使考课更加系统、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四善”是对官吏比较宽泛的要求,要求各级官吏勤奋不懈,公正称职,谨慎廉洁。而“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二十七种不同官职提出的具体要求。如对铨选的官员,要把德才兼备的人才尽量选拔出来,“铨衡人物,擢尽才良”;对主持考课的官员来说,要“扬清激浊,褒贬必当”;对于谏官,要“拾遗补阙”,对皇帝勤于进谏;对司法官,要“推鞫得情,处断平允”;对监察官,要“访察精审,弹举必当”[2]1823等等。

二、考课制度是实现清明吏治的有效途径

杜文玉先生在《长安吏治》中揭示了吏治研究的基本准则。他认为古代的吏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员政治行为的规范,包括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监察、考课、奖惩等制度的调整;另一方面是官吏施政的内容以及如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包括官员政绩和吏风的好坏。

唐王朝政治强盛,经济繁荣,文化发达,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局面,而吏治的清明是其突出的特点之一。唐王朝注重用考课的奖惩措施加强对官吏政绩和风气的引导,此时官吏犯罪较少,勤于职守,行政效率高。

1.考课的制度化为各级官吏依法行政提供了准则,保证了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考课使官吏考核有制度可遵,有法令可依,同时也培育了法制精神,不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必须遵守。例如:贞观初年,历任右领军、大理卿、宗正卿等要职的窦诞年事已高,已不能胜任其职,太宗也没有念其前功,而是毫不姑息地让他回家,并下诏令:“考绩黜陟,古今常典”。贞观时,考课标准掌握很严,“入多者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者”[3]。

2.考课标准的虚实兼顾,为各级官吏行使职能提供了范本。唐代官吏考核的“四善二十七最”以及特殊官员的考核标准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监察、军事等各方面,实际上也是对合格官吏提供的标尺,成为各级官吏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了有更好的仕途与前程,他们必须按照封建统治者的要求,维护纲纪,恪尽职守。因此,出现了“太宗之世,官吏多自清谨”。[4]武则天“挟刑赏之柄以驾驭天下”,“当时英贤竞为之用”。

3.考课的督责、诫励作用,加强了官僚队伍建设,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根据考课结果对官吏进行的奖惩,一是职务品阶升降,二是俸禄赏罚,这些直接关乎官吏的切身利益,此外,官吏死后考状等第仍起作用,例如诸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太常寺会以其考状为根据为其拟谥,官吏会根据考状为其立传,家人也会根据考状为其刻石铭碑,等第标志着荣辱,因此,考课结果被时人所重视,这也大大刺激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如开元十二年,唐玄宗任命宇文融为劝农使检括户口,宇文融只用了四个月时间,就清出客户80余万和大量土地。这跟唐代考核官吏的激励作用无不关系,考课制度的推行,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三、清明吏治是考课制度推行的保证

注重吏治是统治者遵循的一贯法则。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过,“明主治吏不治民”。[5]他认为这种办法好比“摇木之本,引网之纲,则万木必张”。所以,只有首先实现“吏治”,而后才能做到“民治”。他还形象地说:“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5]。由此可知,封建统治阶级为了达到“役使万夫”的目的,特别重视“吏治”,吏治决定着国家的兴衰,在唐代,清明的吏治成为考课制度推行的有效保证。

唐代各个时期的政治情况不同,考课制度执行情况也因之而异,唐前期因社会稳定,国威增强,中央集权制比较巩固,统治者勤于政事,官吏勤于职守,考课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1.统治者对考课亲力亲为,保证了考课的权威性

唐初统治者十分注重吏治问题,为了保证考课制度得到较好地执行,皇帝不仅亲判宰相大臣的考课,对于都督、刺史的考课也亲自过问,还派人巡查四方或亲判州县地方官。贞观二年,唐太宗曾对大臣们说:“朕每夜恒思百姓间事,获至夜半不寐。惟恐都督、刺史堪养百姓否。故于屏风上录其姓名,坐卧恒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朕局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6]贞观三年大考之后,原为秦王府旧僚属,现为濮州刺史的庞相寿因贪污被解除职务,太宗虽然怜惜他,想让他官复原职,但还是尊重了考课结果,赐帛打发他走了。贞观二十年“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二十二人以六条巡察四方,刺史、县令以下多所贬黜,其人诣阙称冤者,前后相属。上令褚遂良类状以闻,上亲临决,以能进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流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7]6234。开元四年,唐玄宗亲自殿试新授县令100多人,把认为不合适的45人斥免,还贬了主持选官的吏部侍郎2人。天宝元年,唐玄宗根据黜陟使的巡察结果,下诏奖拔了杨懋等13人,黜免了赵澄等6人,他们的荐举人也分别予以奖励或贬黜。

2.强明干才的任用为考课的执行做了组织保证

唐前期,考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其中强明干才的任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高宗上元二年,大理寺丞狄仁杰于本司考课定为中上,校考使左仆射刘仁轨以狄仁杰新任大理寺丞之故,未录其中上考,大理寺卿申明其“独知理司之要”,“岁竟,凡断(狱)一万七千八百人”,让刘仁轨大为吃惊,并将狄仁杰“攫为上下考”[3]。这应是“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8]又如开元时期任用的姚崇、宋,“宋善守法,故能持天下之政;姚善应变,故能成天下之务。二人执性不同,同归于道;协心翼赞,以致于治 ”[9]19。姚崇为相时,引用的大臣如萧篙、严挺之等,都是贤能之士。宋对待考课率先垂范。他曾任广州都督,入相后,有人要为其立宋公遗爱碑并刻宋公遗爱颂。宋上奏玄宗说,“颂所以传德载功也。臣之治不足纪,广人以臣当国,故为溢辞,徒成谄谀者。欲厘正之,请自臣始。”[10]4392开元时期,担任校、监、判考使的官员大都精敏强干。开元十七年,张说为左丞相,校京官考,为其子张均注“上下”考,“当时亦不以为私”。[10]4411由此可知,当时考课执行得很正常,执行考课之人也能得到认可。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充校外官考事。旧例。皆委参问。经春未定。隐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时集省中。一日校考便毕。时人伏其敏断”。[3]

而到了唐中期以后,尤其是安史之乱后以后,藩镇割据,党争不息,吏治腐败,中央集权遭到破坏,朝廷政令不行,在这种形势下,考课则无法有效推行。德宗贞元七年,校外官考使奏:“准考课令。三品以上官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考。并奏取裁注云。亲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详此文。则职位崇重。考绩褒贬。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缘诸州观察。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3]由此看出,藩镇权重,对藩镇节帅,校考使不敢定考,皇帝也无可奈何,只能以上考褒奖,不敢行黜陟之事。即便到了唐后期,德宗、宪宗、文宗、宣宗等力图重振纲纪,有所作为,也试图改革考课制度,但朝政日坏,小修小补已无法挽救考课制度。

考课流于形式。首先是以官职高卑定考。定考往往不分贤愚优劣,一律以官职高卑来定,除非有大功大过者,会有所区别。因此,大官、朝官容易得到上考,而小官、外官要得到上考会非常困难。其次,掌考无标准。掌考官往往以个人好恶随意取舍升降。如卢承庆尚书总章初考内外官,有一督运官遭风失米,承庆为之考曰:“监运损粮,考中下”。其人容止自若,无一言而退。承庆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及,考中中。”既无喜容,亦无愧词。又改曰:“宠辱不惊,考中上。”[8]一时之间,考第连升三级。如此随便,没什么标准可言。

由上可知,唐王朝的吏治清明与否,直接关乎到了考课制度的执行好坏。政治稳定,吏治清明时,考课就会得到有效执行,而政治腐败社会出现危机时,考课则无法推行。

[1]杜佑.选举三[M]∥通典:卷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4.

[3]王溥.考上[M]∥唐会要:卷八十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4]吴兢.论政体[M]∥贞观政要: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5]韩非.外储说右下[M]∥韩非子:经四.吉林: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

[6]吴兢.论择官[M]∥贞观政要: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7]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八[M].北京:中华书局,1956.

[8]唐玄宗.唐六典:卷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4.

[9]王谠.政事上[M]∥唐语林: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0]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75.

K242

A

2095-0683(2012)02-0057-03

2012-01-04

2010年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0SQRW062)

詹灵杰(1975-),女,辽宁喀左人,淮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副教授。

责任编校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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