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林权纠纷调处 稳定林区社会秩序

2012-08-15 00:44程志宏程志莲郭怀珍
山西林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林权证村委林权

程志宏程志莲郭怀珍

(1.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 岚县 035200)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黑茶山林局所辖国有林场与周边县、乡、村集体或个人之间形成的林权纠纷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既不利于黑茶山林区的和谐稳定,也制约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为了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合法经营,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稳定性、严肃性、法制性和延续性,黑茶山林局结合2004年-2007年林权证换发工作,对有争议的林块进行重点排查,并将各林场林权争议情况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明确表示在林权纠纷调解之前必须确保争议林地森林资源安全,确保涉界地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涉及林区纠纷的各县林业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林权纠纷调处方案,对各林场排查的林权纠纷也没有作出回应。这既影响了黑茶山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也不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1 林权发证工作现状

黑茶山林区地处吕梁山脉中部的北段,位于东经 111°00′~111°46′、北纬 37°53′~38°44′之间。林区经营范围跨涉吕梁、忻州两市的5个县。现总经营面积9.43万hm2,其中林业用地9.21万hm2、非林业用地1 787hm2。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4.76万hm2,疏林地1 947hm2,灌木林地2.31万hm2,未成林造林地2 187hm2,宜林荒山荒地1.68万hm2。活立木蓄积量443.99万m3。林区主要分布的乔木树种有油松、山杨、白桦、落叶松、云杉,灌木树种主要有沙棘、黄刺玫、绣线菊等,草本植物有苔草、苋草、蒿类等。林区境内变质岩广泛分布。

1982年稳权发证、1989年新造林地登记发证、2004年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林区合法经营森林资源、保持林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到目标前为止,全局共受理局属10个有林单位的林地面积9.30万hm2,明晰产权林地面积8.94万hm2,发证率96.10%。局属石桥、野鸡山、交楼申、魏家滩和中寨5个林场发生林权纠纷较少,东会、河口、南阳山、马坊、城庄沟5个林场和山西黑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存在着林权争议,争议面积3 593hm2,涉及兴县、方山、岚县和临县的6个乡(镇)的24个行政村。

2 各单位林权争议解决情况

1)东会林场与山西黑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有林权争议宗地8块,面积167.80hm2,位于段家湾营林区,与兴县东会乡东会、上滩沟、段家湾、安南石沟4村存在林权争议。争议具体情况:在2005年东会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涉及到东会乡上述各相关村委签字盖章,上述各相关村委无任何权力依据,但认为林场所持林权证四至不明,且林权证中登记地名不对,不予以确认并认为是该村集体所有。2006年6月9日,在兴县林业局有关人员的参与下,东会乡政府召开“林场与安南沟村林权争议见面会”,虽经协调但无结果。

2)河口林场 该场林权争议宗地25块,面积为455hm2,位于营坊营林区,与岚县河口乡蒲胡村、楼底村存在林权争议。一是地处北麻地沟的30林班23-25小班,面积37.60hm2,与蒲胡村集体林地在同一面坡。20年前在省林业厅资源处的调解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确权确界,现由于植被生长隔离带已不明显,该村委认为林场登记林地为集体所有,不予确认。二是地处蒲胡、楼底村的12、16、23林班,面积417.10hm2,是1982年形成的争议。这些地块基本分布于村庄附近,坡上部是荒地,下部是农田,蒲胡村、楼底村不承认地块为国有。2005年河口林场以林权登记发证为契机,与蒲胡村委、楼底村委、河口乡政府进行协调,并上报岚县林业局,但河口乡政府及岚县林业局至今没有回应。

3)城庄沟林场 该场林权争议宗地65块,面积1 305.30hm2,位于新舍窠、榆林沟营林区,与临县城庄镇郝家湾村、沙坡村、新舍窠村,木瓜坪乡宋家沟村、郝家岔村、显岩上村之间存在林权争议。争议具体情况:上述各村委认为,1983年林场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资料所登记的权属内容与《临政字(1982)第11号》林权证登记内容不符,且林场仅有的一份林权证四至登记不详(以大沟、大山脊为界),各相关村委认为是村集体所有,不予确认,林场经多方沟通解决,但无结果。

4)南阳山林场与马坊林场 共有林权争议宗地110块、面积1 685hm2,涉及到方山县积翠乡、马坊镇相关的12个村委的集体或个人。有的村委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为林场林权登记内容为其所有,不予确权确界;有的个人持有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宜林荒山使用证、小流域治理使用证,这些使用证与国有林地林权证重复。

3 争议产生的原因

1)权属清楚,但有的相关权益人想趁机攫取一部分利益,而采取了不理睬、不接洽和拒绝、回避的态度,对林场的林权登记材料不签字、不盖章,对林场的举证、沟通、协调不予回应。

2)在1982年稳权发证时,四至界定以大沟、大山脊为主,登记内容不详细,个别小地名以方言为主,并出现了“谐音”现象,在此次换发证过程中,个别村民、集体认为四至不清、地名不对,不予确认。

3)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林场和相关利益人各持己见,暂时难以澄清事实,难以沟通。

4)各林场林权证只对有林地进行了核发,而宜林地等其他地类,林场历年来一直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资料登记内容为主进行经营。在本次换发证过程中,有个别村民、集体持有当地有林地使用证、宜林荒山荒地使用证,与林场林权证出现了重复现象。

5)各林场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发证为契机,虽在四至界定方面进行了沟通,但一些相关利益部门对于存在争议的地块采取保护主义态度,不配合林场工作,对林场的举证、沟通、协调不予回应。

4 解决林权纠纷的对策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安全与农村经济的发展,针对林权纠纷存在的问题,结合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林权登记发证应当按照林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要求有序进行。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各林场、各村委应按照林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要求,对每一宗申请登记的林地与各相关权益人进行现地勘界、公示、签字、盖章确认,并完善公示手续,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林权发证工作的透明度。

2)政府部门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林权争议工作的管理。要出台林权纠纷调处管理办法,形成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使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有序开展部署,责任到人,理性处理。

3)尊重历史,以林场、集体、个人的各类历史资料为依据,以国家的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减少今后林权争议的发生。

4)引入司法主导型多方协调机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森林资源安全的协调统一。成立林权仲裁委员会,慎用诉讼手段,由法院通过发放立案审查告知书、调解建议书等,提高农户自动履行义务的意识,并会同林权仲裁委员会协调小组,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等因素,化解矛盾,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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