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计

2012-08-30 16:53赵克伟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2年3期
关键词:照度公共建筑场所

赵克伟

[摘要] 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熄灭后,供事故情况下继续工作,人员安全疏散的照明,是建筑物内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都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应急照明照度技术要求蓄电池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和名称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第10.3.2.2条的规定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而设置的照明。

如果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照度有以下规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和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规定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

(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层疏散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像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方式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五、疏散照明的设置

疏散照明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建筑物的功能、生产或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我认为应突出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是高层或多层的公共建筑;

第二是在建筑物内活动的人员不熟悉建筑物内的情况;

第三是建筑物内人员众多。根据这些原则,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员众多的公共建筑,如大会堂、影院、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候机楼、大中型候车厅、大中型商场等;地下建筑,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应按以下原则布置: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以下分别说明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

(b)指向标志的布置和安装

指向标志布置在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恐看不清出口标志,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位置较低时,应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可2.0-2.2m。

(2)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六、安全照明的设置

1、哪些场所要设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灭时确保处在潜在威胁中的人安全而设,强调极快地提供照明,保证人的安全。以下几类场所宜设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裸露的圆盘锯等。

(2)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3)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七、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发电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比赛场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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