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2012-08-30 16:54易振斌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乙方

[摘 要] 通过理解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介绍了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处理程序,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较系统的阐述了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技巧,对工程实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建设工程工程变更合同价款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概念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设计、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统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2.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工程变更是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是:

(1)业主方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

(2)由于现场施工环境产生了变化;

(3)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必须对图纸做出修改;

(4)由于使用新技术有必要改变设计;

(5)由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量递减;

(6)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止和工期拖延;

3.工程变更的确认

由于工程变更会带来共创造了和工期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在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当工程变更发生时,引起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一般过程是: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 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要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详细报告)确认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履行中承包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乙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具体规定如下: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为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程序一般有合同规定,最好的变更程序是在变更执行前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的进度。

三、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是对承包方(乙方)所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乙方在工程变更规定后14天,提出变更过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预防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乙方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不和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工程师不同意预防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追加合同价款。

四、工程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程师的认可权应合理限制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常常提供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对设计的认可权,提高设计质量标准;对施工的认可权,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如果施工合同条文规定比较含糊,他就变为业主的修改指令,承包商应办理业主或工程師的书面确认,然后再提出费用的索赔。

2.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

工程变更不能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看这个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后进行变更。

3.变更程序的对策

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出现变更已成事实后,再进行价格谈判,者对承包商很不利。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对策:

(1)控制施工进度,等待变更谈判结果。这样不仅损失较小,而且谈判回旋余地较大;

(2)争取以计时或按承包商的实际费用支出计算费用补偿。也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法计算,避免结果谈判中的挣执;

(3)应有完整的变更实施的记录和照片,并由工程师签字,为索赔作准备。

4.承包商不能擅自作主进行工程变更

对任何工程问题,承包商不能自作主张进行工程变更。如果施工中发现图纸错误或其他问题需进行变更,应首先通知工程师,经同意或通过变更程序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常常在施工中变更设计,带来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的异常波动,会带来合同材料价款的调整;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会带来规费、税金等的调整,影响工程造价随之调整。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性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价款结算办法)的方法进行计算:

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业主)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综合单价的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表书中的价格检查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合同有约定时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以答复的可视为认可,作为调该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参考文献:

[1]宋景智 郑俊耀.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应用手册.中国建筑业出版社 2004.

[2]吴心伦 安装工程造价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5.

[3]陈鸿,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行后的工程造价管理《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第3期.

作者简介:

易振斌,男,(1958-)工程师。萍乡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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