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来旺:应高度重视牧业、牧区、牧民问题的特殊性

2012-10-12 05:37
中国畜牧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特殊性牧区牧民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伏来旺3月9日提出,“三牧”(牧业、牧区、牧民)问题关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境安宁,应高度重视其特殊性,加强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保护。

伏来旺委员是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代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协作大会发言时提出上述建议的。

他表示,“三牧”问题特殊性明显。一是草原不同于农田,一旦毁坏难以恢复;养畜不同于种地,牲畜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二是“三牧”大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牧民生活方式和习俗与“三农”差异大。三是生产方式上,“三牧”游牧定居结合,使草场永续利用。

伏来旺委员表示,当前“三牧”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推进工业化与保护牧区草原产生了矛盾;二是有的矿业开发引发与牧民的纠纷;三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实行“退牧还草”和生态移民中,工作简单化,以致花钱建好了“牧民新村”,而牧民不愿进、稳不住;四是牧民的草原情结、文化心态和习俗未得到充分尊重,心理上不平衡;五是牧区开发与《草原法》、《草原管理条例》中的“草畜双承包”、“双权一制”等法规发生冲突等。

伏来旺委员说,国务院去年颁布的《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利于“三牧”的工业化、城镇化。

他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充分认识“三牧”的特殊性。中国牧区大多远离中心城市和市场,社会发育程度远不及城镇乃至农村。牧民生产生活与草原放牧紧密相连,劳动知识、技能简单,一些人笃信宗教,对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期待不够强。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三牧”实现城镇化、工业化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政府要加强教育引导,但根本是要从实际出发,防止犯“急性病”,切忌一刀切和强迫命令。

第二,要充分认识草原生态对环境安全的重大作用,切实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资源开发应以坚持《草原法》为前提,不能随意改变草牧场的用途和承包关系。在可开发的地方,要坚持工牧协调、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特别要坚持以水为先、以水为限的原则,即有矿有水可优先开发,有矿能引水合理开发,有矿没水禁止开发。近年来,内蒙古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用1%资源开发获取的利润反哺草原,换取99%的良好生态,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第三,要协调好开发企业与当地牧民的利益关系。针对有的企业不顾群众利益甚至伤害牧民感情的问题,要教育和纠正,更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还可尝试牧民以草场使用权入股的形式,让牧民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第四,要切实解决以工补牧、以城带牧的问题,搞好总体规划,并坚持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可以长的原则。重点建好县(旗)及以下城镇。有条件的县(旗)工业园区建设,要通过畜牧业产业化带动周边牧区,形成以工补牧、以城带牧,与牧民住房、就业、医疗、子女入学等事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培育、支持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国家要在“两化”带“三牧”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并要有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原法》和《草原条例》,将草原生态补偿、生态资源价值属性、环境行为界限等加入其中。建议开征“草原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草原保护补偿资金”,开征一般环境税及补偿性的污染排放税,用于草原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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