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清代继承思想研究

2012-11-23 08:53康玉娟
理论观察 2012年5期
关键词:红楼梦

康玉娟

[摘 要]古典名著《红楼梦》用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当时的家族伦理关系以及家庭财产关系,详细描述了清代的身份继承及财产继承的思想。将它作为法律问题的探讨对象,可以使我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能对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起到有益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红楼梦;清朝继承思想;身份继承;财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091 — 02

“法律与文学”运动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古典名著《红楼梦》以清朝社会作为大背景,用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当时的家族伦理关系以及家庭财产关系,将它作为讨论法律问题的对象,来研究清代的继承思想,能使我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清代的继承,无论律例规定,还是民间流行的习惯,都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程度。作为封建的继承法,清代沿袭唐宋以来的传统,分为身份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中国古代在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与原则的主宰下,重身份而轻财货,因此,清代继承制度与唐宋以来的继承制度一样,首先是身份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继承。这是中国古代继承法的突出特点。

一、 身份继承制度

(一)封爵继承

在《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中写道:“子兴叹道:‘当日宁国公与荣国公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宁公居长,生了四个儿子。宁公死后,贾代化袭了官,也养了两个儿子:长名贾敷,至八九岁上便死了,只剩了次子贾敬袭了官…早年留下一子,名唤贾珍,因他父亲一心想作神仙,把官倒让他袭了…再说荣府你听…自荣公死后,长子贾代善袭了官,生了两个儿子:长子贾赦,次子贾政。如今代善早已去世,太夫人尚在,长子贾赦袭着官……”。短短三百字,即道出清代一个重要的继承制度——封爵继承。封爵是授予宗室及勋臣的荣典,不仅本人可因此得到殊遇,其子孙亦可传袭。“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①这里说的“公”正是诸如“宁国公”、“荣国公”的“公”,按大清律例,其是可以留世封袭的,其封袭次数可达二十四至二十六次之多,主要内容就是主要给予皇亲国戚、有功之后予以荣誉、地位以及优厚待遇,还可传袭子孙。宁、荣二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就是来自这封爵继承中的封地的出租、朝廷的俸禄等。清朝入关建制以后,在汉族文化的影响下,封爵继承也以嫡长子优先为原则。所以才有“贾代善死后,长子贾赦承袭官位”,其继承顺序为嫡长子孙——嫡次子孙——余庶出子孙,如嫡长子无子,允许其兄弟或兄弟之子继承爵位,所以才有宁国府的爵位由次子贾敬袭了官位,正是由于其兄去世且无子,他才得以继承爵位。关于爵位继承开始生效的时间,大清律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民间实践以及史实,一般原则是原爵位继承人死后下位继承人正式继承爵位。不过从《红楼梦》中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应该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贾珍在其父贾敬未去世便继承了爵位,这就说明下位继承人也可以提前继承爵位。当然这肯定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得到准许,比如:奏请皇上批准,报吏部备案等。

(二)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即祭祀继承,指为了宗族和血统的延续承继宗庙的世系,其以祭祀、居丧、祭奠为主要内容。一般在士大夫以上的阶层实行。宗祧继承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有极严格的继承顺序,和封爵继承一样,宗祧继承的原则也是嫡长制原则。《大清律辑注》说:“承继之法,由亲而疏,自近而远。”如立嫡违反法定程序,杖八十,以示宗法传统的重要性。

在《红楼梦》中有很多笔墨提到了宗祧继承。在第一百一十回“史太君寿终归地府”写道:“贾赦不在家,贾政为长…贾琏虽也是亲孙,带着贾蓉尚可分派家人办事……只有凤姐可以照管里头的事。况又贾琏在外作主,里外他二人倒也相宜。”这是在贾母逝世后举丧的情形,这时贾赦、贾珍被降罪发配边疆。按大清法制,举丧如此大典,当如嫡长子为首,贾赦本应在场主持大局,但无奈其有罪在身,远谪边疆,无法尽孝。既然如此,贾政为长,也应该是由他主持丧礼才对,本无由贾琏在外作主的道理。这里就反映出了清代宗祧继承的顺序和嫡长子原则,嫡长子为宗祧继承人第一人选,在嫡长子意外死亡或犯罪、残疾的情况下,立嫡顺序应是:嫡长孙——嫡次子等(嫡长子同母弟,以长幼为序)——嫡次孙等(即嫡长孙同母弟,以长幼为序)——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次承继。如此算来,贾琏为嫡长孙,贾政为嫡次子,在宗祧继承的位序上贾琏在贾政之前,故纵使“贾赦不在,贾政为长”,贾政亦不敢擅自作主。

从这个场面我们可以总结出宗祧继承有三原则:一是男系主义,男性子孙才有可能继承宗祧;二是直系主义,立嫡均在直系子孙内考虑;三是嫡长主义,祭祀原则由嫡长子孙继承,嫡长子孙因故不能继承才考虑其他子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家喻户晓的古话透露出古人对宗祧继承的重视。

二、财产继承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私有财产的扩大,清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也越来越发达,但其仍着重于维护封建家庭的父权制、男权制。总的说来,清代财产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个部分。

(一)法定继承

清代家庭财产的分配原则是诸子均分。“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①清代为确保立嗣不出同宗,承认奸生子的合法地位,与此相适应,也提高了奸生子的法定继承份额,但份额仍少于其他子孙。总的来说,平分家产是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红楼梦》中多次提到宁国公与荣国公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虽然宁府人丁稀少,荣府热闹非凡,但是贾家繁荣,向来是宁、荣二府共享。上至皇上赏赐,下至地租收入,两家都平分秋色。《大清律例》中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②这里的“如之”是指如“卑幼私擅用财者”同罪。?因此,除天朝赏赐由嫡长子继承以外,其余财产,不论是否妻妾婢所生,皆予平均分配。但民间习惯,嫡庶分产仍然有别,嫡子所分得的继承财产,较庶子为多,而且长子、长孙于均分之外,有权酌提若干以供祭祀之用。此外,对子女用钱也要求非常严格,不允许子女私自擅用家庭公共财产。“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③这一点在《红楼梦》里也体现出来了,正因为子女无财产支配权,才有了大观园里姑娘和丫鬟们的月钱和年例的发放,才有了王熙凤的管理调度和探春的开源节流改革。

(二)遗嘱继承

《大清律例》中没有具体规定遗嘱继承。但我们可以通过《红楼梦》的很多文笔可以推理出当时已经存在着遗嘱继承。例如提到贾宝玉深受贾母喜爱,因此倍受诸同辈妒忌排挤的问题。其实这并非一般的受宠失宠,而是内含着深厚的经济原因:那就是怕贾宝玉在家族财产继承中占了先机。但是按照当时的律例,大清实行财产诸子均分原则,即使分多一份也是分给嫡长子或嫡长孙,而宝玉并非嫡长孙。故笔者推测其原因为,贾母可以通过遗嘱来分家财,也就是当时已经存在并在法律上承认遗嘱继承,且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在福州林则徐纪念馆内收藏有林父林宾于道光六年所立的一份析产《阄书》就可以证明此点:“余没后,……将某屋分与长子,某屋分与次子掌业。又念长女邓门、次女翁门、五女程门嫁妆本薄,现已孀居,将门龙口四间店面分给三人碎用,以补从前不足。系长男本意,余赞成之。第四夫妇俱亡,不必计算。三女、六女、七女、八女夫妇齐眉,无烦余之代筹。……”?④此遗嘱无分男女,都有继承权,不受法定继承约束。从这份遗嘱的效力看,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在家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所以当时遗嘱继承对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评析及启示

清朝的民事继承制度受其时代背景的影响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清朝的继承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比如遗嘱继承对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作用日益突出,大大促进了民间继承制度的发展;分配财产时明确提出不论嫡出庶出子,皆给予平均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身份的羁绊,体现了公平的理念;明确提出了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立法中较好的体现了对父母权益的保护,这也是我们今天的社会养老制度值得借鉴的。

总之,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清朝的继承制度乃至我们的整个传统文化。尽管封建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无疑是腐朽的,但法律文化本身仍存在许多今天可以借鉴的闪光之处。笔者认为,清朝乃至我们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中时时透出的强烈的亲属伦理观念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的可相容性:

其一是浓郁的法律人文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极为崇尚人的信念伦理,强调“天人合一”的终极依托,它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性联系,并藉以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在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型的过程中,这种高扬人的主体精神的法律伦理观念,对于现代法治无疑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其二是理性的法律秩序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理性地注重秩序,认为社会秩序只有融入内在和谐的宇宙天道秩序之中,才能达到内在的平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不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而将自然与社会、与人一体化,是有助于保持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的。这种和谐是当代法治的内在要求。

其三是合理的社会衡平意识。中国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中的群体意识相当强烈,要求修己与安人相统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的社会化的客观规律。而现代法治不仅要注重人的独立自主和自由选择,而且还要追求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个体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协调恰恰是现代法治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扬长避短,使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今天焕发出新的生命和活力,才是我们对待传统文化所应采取的正确的态度。

〔参 考 文 献〕

〔1〕 曹雪芹,高鄂.红楼梦〔M〕.长沙:岳麓书社,2004:8-14,303-310,362-370,786-792.

〔2〕 大清律例〔O〕.卷六.吏律﹒职制﹒官员袭荫.

〔3〕 大清律例〔O〕.卷八.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

〔4〕 大清律例〔O〕.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5〕 大清律例〔O〕.卷八.户律﹒户役﹒别籍异财.

〔6〕 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5-246.

〔7〕 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6.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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