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组织体系

2012-12-14 04:06李云飞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财务收支权威性独立性

李云飞

【摘 要】 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行为,是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查,来确认和解除资源财产经营管理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审计处于资源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外、较为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者的地位。简言之,无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是处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监督控制地位。设置与各种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组织,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是合理履行审计职责,正确行使审计职能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顺利完成审计任务和重要保证。

【关键词】 审计机构审计组织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

1. 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以国家审计为例,为了实现审计的职能,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设置审计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1独立性

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性审计原则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独立使审计监督权,主要包括领导关系独立,审计署只受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只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工作独立,审计机关自行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作出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不受干涉。经费独立,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保证,列入财政预算。

1.2权威性

设置审计机关,必须保证其在经济监督体系中占有较高层次的地位,以完成审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工作,包括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任务。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密切相关的,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础,没有独立性就会失去权威性。

2. 国家审计机关组织体系的概述

2.1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2.1.1立法体制

在立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例如,美国审计总署、英国国家审计署、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等,客观存在们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他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1.2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例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等就属于司法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它们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权威性较高。与立法型国家审计相比,司法型国家审计更加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人员享有某些司法职权。

2.1.3行政体制

在行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以便保证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例如,我国审计署就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报告工作。

2.1.4财政体制

在财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例如,瑞士国家审计机关就是财政部的特别机构,不过,国家法律规定它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这样就提高了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财政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其独立性程度相对较低。

2.1.5独立体制

在独立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的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2.2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3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有四个特征:法定性、行政性、主体恒定性、种类广泛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需要。宪法是原则规定了审计机关享有审计监督权,至于具体享有哪些权限,没有规定,只能靠单行法律、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宪法的原则具体化。而将单行法律、法规具体化时,必须体现出宪法的立法意图。

3. 社会审计组织体系的概述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3.1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社会审计也随之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审计的恢复始于1979年设立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1985年7月根据审计署的建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国明确提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设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华人民共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1987年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进入了有步骤、有计划的稳步发展阶段。1994年月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使社会审计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并和国际惯例接轨,1995年审计署和财政部做出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3.2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报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4.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体系的概述

内部审计机构是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按照一定标准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料、查证单位内部各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专门组织。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是按审计主体不同而划分的三类审计机构,他们是按照宪法及其他法规而建立的,共同构成了我过审计监督体系。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方,在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上,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在不同的领域实施审计监督。

(作者单位:鸡西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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