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缴调研情况研究——以湖北省为例

2013-01-21 07:27徐东明
财政监督 2013年8期
关键词:水利部门非税源热泵

●徐东明 李 萌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 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以来,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对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摸清水资源费政策执行情况,财政监督部门对湖北省2009年-2011年水资源费征缴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武汉、宜昌、咸宁、襄阳等市,以便进行研究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沿革

水资源费政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属地方收入阶段,由地税部门代征。2006年3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旧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与省以下分成3:7 或6:4。第二阶段,中央与地方分成阶段,由水利部门征收。根据新修订的《水法》及财政部及湖北省颁布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水资源费实行中央与地方按1:9 比例分成,同时,不再委托地税部门征收。

表1 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表 (单位:元)

(二)征收规模

具体情况参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从上表中可看出,从全省情况看,中央分成占比基本达到或超过10%。但从地市来看,中央分成比例过低,主要是地方部门没有及时将中央分成部分入库所致。

(三)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入库、返还体制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方式,因省财政厅和各地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即实行“分级征收,各自入库”的原则。省直方面,对长江委管及省管取用水单位的征收,由省水利厅将部分征收环节,委托给地市水利部门,由地市水利部门就地开展勘验、网上填报数据等工作,缴费人将款项直接缴入湖北省水利厅的非税收入收缴专用结算户。武汉市方面,缴费人直接通过商业缴入国库武汉市直中心支库。财政部门、国库、水利部门通过财税库银及非税征收系统实时联网。宜昌市方面,缴费人直接缴入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置的非税专用账户,再由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缴入国库。襄阳市方面,在2011年7月前,由缴费人直接缴入襄阳市财务核算中心(财政局内设),再由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汇入国库;2011年7月起,采取缴费人通过一般缴款书形式,直接缴入国库。咸宁市方面,缴款人先缴入咸宁市水务局单位基本户,再由该基本户转入咸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最终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入人行金库。从返还体制上讲,上述地区的水资源费,均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费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然而,由于中央分成部分由于缺乏监管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大多存在未将中央分成收入足额上缴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浅析

(一)基础工作不到位,导致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通过检查发现,在省级水利部门水资源费征收系统中,企业申报数与实际入库数存在差异,如有的企业申报数为0,但实际却有入库数;有的申报数为整数,但实际入库数却并非整数。此外,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在水资源费收费票据中,未按规定注明水资源费所属期,难以准确计算2009年度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

(二)内部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少征现象时有发生

检查发现,D 发电有限公司2011年实际发电量为130 亿千瓦时,但X水务局勘验的电量仅为49 亿千瓦时,少核定81 亿,少征2,429 万元;J 水力发电站2011年实际发电量为6.88 亿度,但X 水务局仅核定为3.65 亿千瓦时,少征96.75 万元。对于企业申报的数据水利部门勘验结果严重失实,造成少征水资源费,水利部门责无旁贷。

(三)内部工作衔接到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现象

取水许可证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起点,颁证部门与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密切配合,才能确保不出现漏征漏管。但在检查中发现,由于工作衔接不到位,有的地市出现“证已办、费未征”的现象。此外,还有的“证未办、费未征”,如:C 电站已于2009年发电,但时至今日,该枢纽既未办证,也未缴纳水资源费。

三、值得研究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省级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出减免政策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人大发布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减免水资源费”,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于2010年7月20日回复武汉市水务局《关于利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取水项目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答复地源热泵取用水可免征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但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 号)等文件,只是明确地方政府有权制定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并未明确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减免水资源费。

建议明确水资源费的减免权限及减免范围,保证中央非税收入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同时,水资源费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建立良好的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机制,湖北省出台地源热泵水资源费减免措施,是结合了湖北省特点,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制定的,客观上也促进了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但由于中央制定的水资源费政策,与湖北省地方出台的地方法律存在一定冲突,水利部门在执法时不好把握,在“征”或“不征”的问题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议明确鼓励支持地源热泵水资源费减免政策,促进建筑节能领域的节能减排。

(二)中央地方收入分成机制亟待建立

按照财综 【2008】79 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和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水资源费的入库环节每笔收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中央级和地方级两张一般缴款书入库,加重了缴纳义务人的负担,在实践中难以推行。在实际操作中,水资源费在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后,由于缺乏分成的监督机制,中央分成的非税收入能否足额入库,基本无人监督。建议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充分协商,在金库的管理系统中设定自动分成比例,重新优化水资源费的入库流程,达到既方便缴费人,又保证中央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 号)规定,“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单就这一句话而言,没有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是否特指中央直属或跨省,但该文件的标题中有 “中央直属和跨省”,因此,部分人认为该文是特指中央直属和跨省的企业。但是,地方抽水蓄能电站据此规定也要求进行减免,其理由是在现在的政策背景下,非税减免应一视同仁,而不应区分中央或地方企业。因此,从节约利用资源以及各类型企业同等待遇的角度来看,应尽快从政策上明确地方性抽水蓄能电站免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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